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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電子公文傳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使州政府辦公室和各地區、各單位之間電子公文傳輸工作規范化,確保電子公文傳輸的安全有效,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室是電子公文傳輸的管理機構,負責本機關電子公文傳輸的管理工作;技術服務部門是電子公文傳輸的技術保障機構,負責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的技術保障工作。
第三條電子公文是指通過由州政府辦公室統一配置的州政府電子公文傳輸系統處理后形成的具有規范格式的公文的電子數據。
第四條電子公文傳輸是指電子公文的生成、發送和接收過程。
第五條州政府辦公室負責對電子公文傳輸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各地區、各單位辦公室主管本單位的電子公文傳輸工作。
第六條電子公文與相同內容的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二章電子公文的傳輸
第七條電子公文傳輸在州政府專網平臺上進行。州政府辦公室按照系統命名規范統一為各地區、各單位建立各自的公文發送、接收專用帳號及密碼。
第八條傳輸電子公文應當使用州政府辦公室統一要求的軟件和設備:
(一)州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統一配備);
(二)加密狗(統一配備);
(三)專網專用計算機(統一配備或自行購買);
(四)專網網絡交換機(自行購買);
(五)內外網隔離卡(自行購買)
(六)彩色打印機(統一配備或自行購買)。
第九條公文完成審核、簽批手續后,應由負責錄入、傳輸工作的部門將其通過州電子公文傳輸系統處理生成電子公文,經部門負責人核準后,通過州政府專網發送至接收單位。
第十條電子公文發送后,發送單位應當在8小時內對所發電子公文的接收情況進行查詢;對接收單位退回的電子公文應及時處理,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接收單位聯系。
第十一條接收電子公文的單位應當對公文的發送單位、公文的完整性和格式等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后方可接收,對緊急公文應及時簽收處理。對不能正常接收的電子公文,接收單位應及時與發送單位聯系解決。
第三章電子印章的制發與管理
第十二條各地區、各單位電子印章由州政府辦公室統一制作、頒發,不得擅自制作使用。電子印章等同于實物印章,要妥善保管。
第十三條各地區、各單位辦公室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電子印章者因管理不善,造成嚴懲后果的,責任自負
第十四條電子印章由指定人員在專用計算機上使用。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十五條密級在機密(包括機密)以上的公文不得以電子公文的形式傳輸。
第十六條電子公文傳輸各環節必須嚴格保密,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電子印章等相關設備和軟件。
第十七條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帳號密碼應由使用單位定期更換。
第十八條用于電子公文傳輸的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應指定專人管理和維護。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存放電子公文的服務器或計算機,指定專人嚴格管理,未經電子公文傳輸部門負責人同意,不得刪除和打印。
第二十條電子公文的歸檔按照檔案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各地區、各單位在本地區或本系統內開展電子公文傳輸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州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