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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企業在資產與產權變動中的檔案處置行為,防止國有資產和檔案的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和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以及實行承包、租賃等其他資產與產權變動的檔案處置工作。
第三條國有企業檔案是國有企業全部活動的真實記錄和寶貴財富,是企業資產的依據和憑證,屬國家所有。國有企業在資產與產權變動中應當做好檔案處置工作,確保其完整與安全。
第四條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要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保守國家機密和企業商業秘密,防止檔案散失;
(二)區別情況,依法、合理處置;
(三)維護檔案的安全,便于有關方面對檔案的利用;
(四)有利于企業保持經營管理的連續性。
第二章檔案處置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工作是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應列入其議程,并同步進行。
第六條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政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加強對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各行業主管部門協同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工作的組織管理。
資產與產權變動的國有企業,按隸屬關系及時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檔案處置事宜。
第七條資產與產權變動的國有企業,成立企業檔案處置工作專門組織。由企業分管檔案工作領導人、清算機構有關人員、企業主管部門檔案工作負責人和企業檔案部門負責人組成,在企業資產清算組織或其他負責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組織的領導下,負責檔案處置工作,研究處理有關重大問題。
第八條企業檔案部門負責檔案處置具體工作:
(一)收集、整理、統計、保管企業在各項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檔案,清點庫存。
(二)按有關規定做好檔案留存與銷毀的鑒定工作。
鑒定工作由企業有關負責人和企業資產清算機構負責人、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檔案部門負責人等組成的鑒定小組主持,對檔案進行直接鑒定。
對擬銷毀的檔案造具清冊,經企業領導人和企業資產清算機構負責人審核,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并向所在地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銷毀。銷毀檔案需二人以上監督銷毀,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字。銷毀清冊永久保存。
(三)按照檔案的去向分別編制移交和寄存檔案的目錄。
(四)做好資產與產權變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移交工作。
第九條檔案移交和寄存的目錄,由交接方和企業檔案處置工作小組負責人簽字,分別保存在交接方和企業主管部門及所在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檔案處置工作結束前,檔案庫房、設備、裝具及必要的辦公用具等,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一條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過程中,檔案的整理、鑒定、移交、寄存等工作所需費用,由原企業或接收單位支付,破產企業由破產費用中支付。需要向地方國家檔案館寄存檔案的,由原企業支付、破產企業由破產費用中支付一次性寄存保管費。
第三章檔案的歸屬和流向
第十二條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的處置,原則上分類進行:
(一)基建檔案、設備儀器檔案隨其實體歸屬;
(二)產品、科研檔案(其中含專利、商標、專有技術等檔案)按有關政策法規辦理,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商定處理;
(三)會計檔案按財政部、國家檔案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有特殊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四)生產技術管理、經營管理檔案由雙方商定,可移交接收方,亦可隨黨群工作、行政管理檔案移交企業主管部門或寄存所在地國家檔案館。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之間兼并的,被兼并企業的檔案歸屬于兼并企業或新設置的企業,由兼并方統一管理,單獨保存。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合并,其檔案處置按國有企業之間兼并的檔案處理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國有企業被集體、私營和中外合資、合作等非國有企業兼并的,其黨群工作、行政管理、生產技術管理、經營管理類檔案按隸屬關系移交企業主管部門或寄存所在地國家檔案館,也可由企業主管部門或所在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有關的企業代為保管。其余檔案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軍工企業被非軍工企業兼并,屬國家機密的檔案,由其行業主管部門決定其歸屬。其余檔案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國有企業依法實行破產的,其檔案的處置原則上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暫無去處的檔案,移交企業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國家檔案館。
第十七條國有企業整體出售給國有企業的,其全部檔案歸屬于買方。國有企業整體出售給集體、私營和中外合資、合作等非國有企業的,其檔案處置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國有企業實行承包、租賃的,其檔案處置列入雙方合同契約。承包、租賃前該企業的全部檔案由發包、出租方安全保管,承包、承租方可以按有關規定查閱利用;承包、租賃期間形式的檔案,由承包、承租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收集、整理、保管,承包、租賃期滿,向發包、出租方移交,并擁有使用權。
第十九條國有企業以其全部資產改組為股份制企業的,改組后的檔案另立全宗,由股份制企業管理。國有企業以部分資產改組為股份制企業的,進入股份制企業的部分,其改組前后的檔案分立全宗,由股份制企業管理;未進入股份制企業的部分,其檔案由原企業自行管理。
第二十條國有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的,其檔案原則上由改制后新設立的企業管理,也可以向企業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國家檔案館移交。
第二十一條國有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由中方控股、中方管理的,其合資、合作前的檔案屬國家所有,可作為獨立全宗,保管在新的企業,供其所用;非中方控股的企業,其檔案處置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國有企業的分廠、車間與外商合資、合作的,合資、合作前的檔案屬原企業;合資、合作后的檔案另立全宗,合資、合作期滿,終止合同,其檔案由中方保存,根據外方需要,可以提供復制件。
第四章產權變動中形成的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歸檔范圍:
(一)有關機關或單位的批準文件;
(二)終止財務決算報告及編制說明;
(三)財產清理報告書;
(四)評估立項申請報告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評估立項通知;
(五)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和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確認批復;
(六)國有股權管理報告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
(七)資產處置請示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
(八)資產處置結果報告;
(九)協議書;
(十)合同;
(十一)企業章程;
(十二)其它有關文件。
第二十三條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中形成的檔案,由形成單位承辦部門立卷歸檔后,向本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檔案部門移交。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四條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有違反《檔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的企業,由縣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下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者及領導人,由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犯本辦法造成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二)擅自處理檔案的;
(三)拒不接受應由受讓方管理的檔案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