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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維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對城市建設項目實施規范、科學的交通影響評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通影響評價是分析研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或城市土地利用變更對交通的影響。通過評價和分析建設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在實施過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對周圍交通環境產生影響的程度和范圍,并綜合該地區交通問題需求,提出在滿足一定服務水平條件下的交通改善對策,使建設項目的交通設施配置與內外交通組織符合城市交通系統的規劃和通行要求,減小項目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緩解項目產生的交通量對周圍道路交通的壓力。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我市及各縣(市、區)城市規劃區內道路沿線建設工程項目和道路、橋梁施工的交通影響評價。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設、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筑和道路、橋梁等重大市政工程建設或改擴建項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時,必須要求項目業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交通影響評價,并報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批。
第五條承擔編制交通影響評價的機構,必須具備城市規劃乙級或交通工程咨詢乙級以上資質。同一機構不得從事同一項目的規劃設計和交通影響評價工作。
第六條交通影響評價的項目范圍包括:
(一)市區建成區內,建設項目規模超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設項目及超過5萬平方米的居住類項目;
(二)邊緣組團、城鎮及重點地區,建設規模超過5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設項目及超過10萬平方米的居住類項目;
(三)大型城市交通設施(如航空、鐵路、公路的客貨站場、客貨運碼頭、物流中心、公共汽車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加油站、公交樞紐、出租車服務中心等);
(四)距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120米以內需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的建設項目;
(五)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對交通有嚴重影響的路橋工程項目;
(六)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對城市交通有嚴重影響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七條實施交通影響評價的程序
(一)規劃部門在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點(條件書)》的同時,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建設單位應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機構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并編制《XXX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書》;政府拍賣地塊在掛牌之前應由規劃、國土部門提出對該地塊的土地開發強度、建設規模、停車設施的配置、出入口設置和內部通聯道路等交通控制要求,并作為該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
(二)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應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要點(條件書)》要求與設計方案同步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報告作為附件與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同時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三)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的路橋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批準文件和項目本身的設計、施工要求擬定交通組織方案,然后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編制《XXX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書》,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四)對于區域性的開發建設項目和重大復雜的建設項目,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需由建設單位委托獨立的咨詢機構進行技術審查。規劃方案審查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提出改進意見;
(五)交通影響評價及審查論證結論,是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的主要依據之一,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參照交通影響評價及審查論證結論的相關意見,提出對建設規模及土地開發強度的控制要求,明確城市建設規劃以外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的改善建設工程周邊交通環境的項目,必要時提出對項目停建或緩建的意見。
第八條建設項目交通影響分析的深度與內容,根據項目的類別分別確定。
(一)新建項目在用地選址階段與《環境影響評價書》同步完成《XXX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書》,提出建設項目建筑性質與強度的控制建議、基地周邊道路紅線寬度控制要求,并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是否進行下一層次的交通影響分析。所完成的《XXX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初步結論:包括項目選址的交通評價;交通組織設計初步要點;補充建議。
2概述:包括該項目研究背景、項目簡介、研究區域、目標年的確定。
3區位分析及評價:宏觀區位分析和微觀區位分析。
4目標年正常情況下交通量預估:包括基地周邊道路背景交通量預估、由基地開發產生新增交通量預估、交通分配、交通評價。
5項目選址評價以及項目性質與建設規模的建議:評價項目的選址;建議項目建設規模、性質與強度的控制要求,基地周邊道路紅線寬度控制要求。
6項目的初步交通組織設計要點,包括主要集散道路,以及車流、人流等交通的主要流線。
7建議:是否進行下一步的交通影響分析。
(二)對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分析的重點在于分析建設項目性質與規模的合理性、制定切合實際的道路交通改善措施和界定建設單位在道路交通改善費用中應承擔的義務。分析把握的要素主要有:建設項目內部交通設施(內部通聯道路、停車設施)是否滿足需求、建設項目出入口的設置與布局及交通組織的合理性、項目發生或吸引的交通量在項目周邊道路上所占的比例。所完成的《XXX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概要:包括研究背景、范圍、時限、目標與原則;主要結論。
2建設項目及其周邊地區開發狀況:包括區位、建設項目及其周邊土地利用開發、建筑設施概況、總平面規劃、建設排序。
3研究區域分析:包括確定研究區域、研究區域內城市交通系統現狀與發展規劃、城市發展規劃等。
4交通預測:預測目標年開發項目交通發生、吸引、分布與方式劃分及分配交通量;預測分析目標年周邊道路背景交通量;分析交通量疊加效應;預測分析建設項目停車需求。
5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評價交通影響區域內的交通設施供應與需求;評價建設項目對周邊道路交通系統(包括道路系統、公共交通系統、行人系統和停車系統等)的影響程度;評價原方案的交通組織設計與交通設施的配置。
6交通組織、交通設施改善及配置分析:依據分析評價結果,提出合理的建設項目規模建議;提出建設項目內部通聯道路規模與布局、配建停車泊位要求;提出合理的出入口數量和布局;提出相應的周邊道路交通系統組織與管理要求;提出分步實施計劃方案。
7改善評價與建議:評價通過交通組織設計后建設項目對周邊道路交通的影響。重點提出對建設項目建設規模與性質的建議、可接受的交通設施(停車泊位數量、通聯道路、出入口、周邊道路交通設施、交通管理措施等)改善建議;項目建設單位承擔的設施改善義務。
8相關附件與附圖。
第九條交通影響評價的最終成果包括文字說明和必要的分析圖紙;交通影響評價成果應當事先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建設項目竣工后,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驗收意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規劃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