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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減少吸煙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營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市區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轄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市、轄區政府公安、工商、文廣、教育等部門應當根據其法定職責,協同配合做好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1.醫療機構的醫療活動場所;
2.商場、超市、書店;
3.各類學校(含托兒所、幼兒園)、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活動場所、食堂、學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動場所的室內活動區域;
4.影劇院、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等場所的室內區域;
5.體育場館及非經營性運動健身場所的觀眾區、比賽區或運動區;
6.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7.公共汽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8.公共電梯內部和地下人行通道;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將其內部場所如會議室、圖書室、車間、餐廳、非營業性娛樂、健身室等設定為禁止吸煙場所,并自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內區域可以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吸煙室,吸煙區和吸煙室以外禁止吸煙:
1.經營性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發場所的服務區域;
2.歌舞、游藝娛樂場所的服務區域;
3.錄像廳、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營業區域;
4.體育場館及非經營性運動健身場所除觀眾區、比賽區或運動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5.長途汽車站、火車站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區域或售票區域;
6.經營性餐飲場所和對社會開放的棋牌室包廂;
7.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辦公區域;
8.營業大廳、辦事大廳等“窗口”場所。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控制吸煙場所。
第六條公共場所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專用吸煙室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具備獨立的通向戶外的通風設施;
2.與非吸煙區、非吸煙室有效隔離;
3.遠離人群密集區域和主要通道;
4.設置明顯的標識。
第七條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不得吸煙或者攜帶燃燒的卷煙、雪茄煙或者煙斗。
第八條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在劃定的吸煙區或吸煙室設置控制吸煙宣傳標識;
2.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3.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不設置吸煙器具,不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
4.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日常控煙監督工作。
第九條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應當開展禁止吸煙的宣傳,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煙區或者專用吸煙室。
第十條在禁止吸煙場所內,被動吸煙者有權要求該場所內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被動吸煙者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勸阻吸煙者吸煙或者勸其離開該場所或區域。
被動吸煙者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一條本市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和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開展有關吸煙有害健康、控制吸煙的社會宣傳。鼓勵創建無煙單位。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網絡、報紙、期刊等媒體煙草廣告。
第十二條禁止未成年人吸煙。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煙、雪茄煙和煙絲。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經營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煙、雪茄煙和煙絲的標志。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吸煙的,由衛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行為,由負有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各轄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