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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環境衛生管理,規范縣城車輛維修、清洗、保潔等服務行為,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和《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城城區內主次干道上修車、洗車門店從事機動車維修、清洗、保潔等服務行為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城區內修車、洗車門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單位或個人確需在城區主次干道兩側開辦修車、洗車門店的,應當到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進行審批。未經批準的,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已開辦的修車、洗車門店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到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進行登記備案,補辦審批手續。
第五條申請開辦的修車、洗車門店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一定規模的室內修車、洗車場地;
(二)具備油漬、泥沙、污水等處理設施;
(三)具備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對修車、洗車門店下列違規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一)占用道路、綠地、公共場所等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經營活動的;
(二)損壞道路、花池、下水道、路沿石等市政設施的;
(三)在門店周邊道路、樹木和綠籬內吊掛、晾曬物品的;
(四)擅自在縣城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的;
(五)將廢水、污水排放到道路上或周邊花池、綠籬內的。
第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依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依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責令限期修復,并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依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依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的,依據《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本辦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