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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的開展雷電防護工作,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20號令)、《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又稱雷擊災害風險評估)是指根據規劃和建設項目的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運用科學的原理和方法,對其可能遭受雷電災害的程度進行分析、評估或者預測,并提出相應技術防范措施的活動。
第四條各鎮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提高防雷減災的能力。
第五條縣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職責分工,組織管理、檢查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發改、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建立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管理工作機制。
第六條以下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火災危險環境設施;
(三)交通運輸、文化教育、體育、旅游、游樂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通訊、電力、金融證劵、信息系統等重要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大型建設工程、縣以上重點工程以及其它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場所和設施。
第七條凡屬第六條所列工程項目,發展和改革部門在項目立項時,應當通知相關建設單位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設計前向縣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核準申請;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后,告知建設單位是否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辦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第九條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設計階段應同步委托有資質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機構,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第十條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實行資質認定制度。從事雷擊風險評估工作的機構、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證書后,方可在其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業務,并接受當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資質管理,按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省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承擔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的機構,必須嚴格執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政策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規定,并對評估結論負責。
第十二條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所在地雷電活動規律和地理、地質、土壤、環境等狀況;
(二)雷電災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三)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建議、對策和措施;
(四)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結論。
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建設工程的防雷技術依據。
第十三條對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許可時,應當同時提供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機構出具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建設單位對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工程項目拒不進行評估的;
(二)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未使用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結論擅自設計、施工的;
(三)涂改、偽造建設項目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的;
(四)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雷電災害風險評估資質證書的;
(五)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
(六)從事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
(七)從事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的機構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八)違反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相關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縣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