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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及時查處非法違法安全生產行為,消除安全隱患,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重大安全隱患、非法違法安全生產行為和生產安全事故。也可采用信件舉報和當面舉報,地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政府大樓第10層)。
第三條安全生產舉報范圍:
(一)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重大安全隱患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二)非法生產、運輸、儲存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三)隱瞞不報的生產安全事故;
(四)無證、證照不全或證照過期從事生產經營建設的;
(五)關閉取締后又擅自生產經營建設的;
(六)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及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七)未依法進行安全培訓、沒有取得相應資格證或無證上崗的;
(八)違反安全生產規程,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法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
(九)違反安全生產規定,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災、建設工程項目、學校、醫院、旅游、公共娛樂場所等及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的重大安全隱患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十一)其它構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財產損失危險的安全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其它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程標準的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第四條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時,應提供有效線索或必要的證據。
舉報人應對自己所舉報的內容負責,對經查實屬有意謊報、誣告、誹謗被舉報人的,將依法追究舉報人相關責任。
第五條提倡單位或個人實名舉報并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
接受舉報的單位和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真實姓名、地址、單位、電話和舉報方式,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安全生產的舉報,按隸屬關系實行分級、分部門調查處理。跨行政管理管轄范圍的安全生產舉報由縣安全監管局負責協調處理。
縣安全監管局接到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后,應登記編號,并按照管理權限及時交各相關鎮政府和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
由鎮政府和相關部門查處的安全生產舉報,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送縣安全監管局。舉報人要求告知處理結果的,應及時給予答復。
第七條安全生產舉報經調查屬實的,按照安全隱患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性給予舉報人200元到2000元不等的獎勵。獎金由縣安全監管局從非稅收入中動支。其中,對煙花爆竹非法生產行為的舉報,一經調查屬實,給予舉報人獎金2000元。
第八條獎勵實行“一事一獎”,對同一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或安全隱患,有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舉報,對在第一時間舉報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對其他舉報人給予表揚。所舉報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或安全隱患及生產安全事故已在有關部門立案的,不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安全生產舉報人,否則,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條舉報獎金根據舉報人要求,可以以現金、電話費充值等方式支付,不得代領。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超過30天未領取獎金的按自動放棄處理。
第十一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對本縣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的舉報,以及安全事故受害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投訴,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縣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