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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村衛生室從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素質,更好地為農村居民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省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管理實施辦法》,國家財政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村衛生室執業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經市衛生局批準,在村衛生室協助工作的臨時聘用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章執業注冊
第四條市衛生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全市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執業注冊工作。未經注冊,不得執業。
第五條依法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護士及其它衛生專業執業證書,在村衛生室連續工作的,可以向市衛生局申請執業注冊,繼續在村衛生室執業。
第六條具有鄉村醫生證書,在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含原衛生所、營利性醫療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下、女性55周歲以下,持當地衛生院和村委會的聘用證明及相關證書,可以向市衛生局申請執業注冊。符合條件的,準予執業注冊,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可以在村衛生室執業。
第七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注冊后應在注冊的村衛生室執業,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只能注冊一個執業地點,變更執業地點必須向市衛生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與依法注冊后的鄉村醫生執業范圍一致。
第八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提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并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其他類別專業技術人員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九條申請在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
(三)受吊銷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
第十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執業所在地村委會和所在鎮衛生院應當在三十日內書面報告市衛生局,由市衛生局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自動辭職或請假六個月以上未在村衛生室執業的;
(三)受刑事處罰的;
(四)中止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違反相關政策、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
(七)因身體健康等因素間斷執業超過6個月,或不能勝任村衛生室工作的。
第三章人員管理
第十一條村衛生室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服務人口的1.5‰的比例配備,2000人以下的村配2人,2000人以上配3人,最多不超過3人,出現崗位空缺后可及時調配。
第十二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實行聘任制。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聘任、調配工作由村委會及鎮(街辦)衛生院共同完成。原則上不得跨鎮執業。
第十三條建立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準入和退出機制。
(一)凡男性60周歲以下、女性55周歲以下,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護士及其它衛生專業執業資格,德才兼備,愿意扎根農村,服務農村衛生事業的對象,經衛生院和村委會考試、考核,報市衛生局審批,準予聘任到村衛生室執業,按規定辦理執業注冊手續。
(二)因工作需要,村委會或衛生院可申請臨時聘用人員。臨時聘用人員必須具備醫學院校中專及以上學歷,年齡在40歲以下,熱愛農村衛生工作,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較強的業務能力。
(三)臨時聘用人員的招聘考試由市衛生局統一組織,考試合格的發給臨時上崗證,有效期為三年。臨時聘用人員不得單獨從事臨床診療活動。有效期內取得相關執業資格可以續聘。
(四)村衛生室從業人員的退出年齡為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因政策性因素推遲享受退休待遇的,執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人社部門核定的延期時段。超齡鄉村中醫醫師若確實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且身體健康,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委會同意,衛生院考核并報衛生局審批備案,可在全鎮村衛生室范圍內由衛生院統一調度安排執業。
(五)凡村衛生室退出人員,由執業所在地村委會和衛生院在三十日內書面報告市衛生局,注銷執業注冊并收回執業證書或臨時上崗證。
第十四條建立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檔案。檔案內容包括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工作簡歷、培訓考核、執業行為記錄等。
第十五條建立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行為記錄制度。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行為記錄分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應記入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檔案中。良好行為記錄包括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受到的獎勵、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取得的技術成果等;不良行為記錄包括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或診療規范、技術常規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違反相應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影響的行為等。
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行為記錄作為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四章執業規則
第十六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一般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
(二)參與醫學經驗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三)參加業務培訓和教育;
(四)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獲取報酬;
(六)對當地的預防、保健、醫療工作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常規;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為村民健康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六)認真宣傳和執行新農合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
(七)按要求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事件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應當服從市衛生局的調遣。
第十八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必須遵守下列執業規則:
(一)從業人員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范圍或者限于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并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二)從業人員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范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三)執業活動不得超過市衛生局規定的醫療服務范圍;
(四)處方用藥和醫療器械的使用不得超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限定的范圍;
(五)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對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處置;
(六)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在執業活動中發生醫療糾紛,應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鎮(街辦)衛生院、市衛生局報告。
第五章培訓與考核
第十九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和業務培訓學習。市衛生局制定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各鎮(街辦)衛生院組織好轄區內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培訓工作,并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開展專項培訓。鼓勵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參加國家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年度工作考核由鎮(街辦)衛生院負責組織實施,主要是培訓學習和工作績效考核。
第二十一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的定期考核由市衛生局負責組織,鎮(街辦)衛生院具體實施。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充分聽取執業所在地村委會和村民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市衛生局注銷其執業注冊,并收回執業證書。
第六章獎懲辦法
第二十三條長期在村衛生室努力工作,盡職盡責,關心、愛護患者,事跡突出的,由市衛生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四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衛生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市衛生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證書:
(一)執業活動超過規定的執業范圍,或者未按規定進行轉診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以外藥品的;
(三)違反規定出具醫學證明,或者偽造衛生統計資料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及其它應急事件不按規定報告的;
(五)未在規定執業地點從事醫療活動的;
(六)未經鄉鎮衛生院同意,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脫離工作崗位達1個月以上者;
(七)偽造處方、騙取和套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
第二十五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由市衛生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衛生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變更執業地點,未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的,由市衛生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二十七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護士及其它衛生專業執業證書的,由市衛生局予于收繳;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未經注冊在村衛生室從事醫療活動的,由市衛生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