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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社會穩定風險控制,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試行)》等規定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與拆遷),在項目實施前,都必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三條市、縣(市、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西區、風景名勝區的維穩辦對各自區域內房屋征收與拆遷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進行協調和指導。
縣(市、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西區、風景名勝區的房屋征收與拆遷管理部門(職能單位)具體負責各自區域內房屋征收與拆遷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儀征市房屋征收與拆遷管理部門牽頭負責化學工業園區房屋征收與拆遷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參與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西區、風景名勝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第四條房屋征收與拆遷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主要內容是:
(一)合法性評估。主要評估實施項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與拆遷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合理性評估。主要評估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兼顧到各方面群體的現實利益與長遠利益,是否能為多數被征收拆遷人認可。
(三)可行性評估。主要評估項目實施的時機是否成熟,補償安置資金和安置房源是否已經落實到位。
(四)安全性評估。主要評估項目實施后是否會引發重大社會矛盾等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這些隱患能否得到有效消除。
第五條房屋征收與拆遷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程序:
(一)制定評估方案。評估前,由房屋征收與拆遷管理部門(職能單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項目的拆遷人等組成項目風險評估工作小組,根據評估的要求和房屋征收與拆遷項目的特點,制定評估方案,明確評估具體內容、方法步驟和時間要求,保證工作有效開展。
(二)廣泛聽取意見。評估工作啟動后,房屋征收與拆遷管理部門將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在項目所在地進行公示,讓被征收拆遷人充分了解。采取召開座談會、重點走訪、問卷調查等方法,廣泛聽取各有關部門、房屋征收拆遷有關單位和被征收拆遷人的意見、建議。實施項目應當履行聽證的,需組織由被征收拆遷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評估工作小組綜合各方面因素形成項目風險評估初步報告。
(三)分析研判預測風險。由房屋征收與拆遷管理部門(職能單位)牽頭,組織維穩、信訪、綜治、監察、發改、規劃、國土等部門,成立屬地房屋征收與拆遷風險評估報告研判小組,對提供的項目風險評估初步報告進行分析研判,對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作出評估預測和分析研究,并制定相應的防范、應急預案。
(四)作出評估報告。根據房屋征收與拆遷風險評估報告研判小組的分析研判結論,房屋征收與拆遷管理部門形成項目風險評估報告。
第六條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房屋征收與拆遷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征收與拆遷的目的和范圍、擬實施時間和期限、項目范圍內住戶和單位狀況及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狀況,發改、國土、規劃等部門對項目符合各項規定的認可材料或批準文件等。
(二)補償安置方案公示和征求群眾意見情況。包括補償安置方案在項目現場公示后群眾的反映;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建議;依法應當履行聽證程序項目的聽證情況;根據征求到的意見建議進行修改的情況。
(三)對房屋征收與拆遷項目的評估預測和分析研究。主要包括:
1、補償標準、安置房地點、騰倉過渡期限等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合法合規。
2、補償安置資金和安置房源是否已經落實。
3、因搬遷給特困企業和住房困難家庭帶來的生產、生活困難問題是否得到妥善處置。
4、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是否考慮周到。
5、有可能引發不穩定的其它因素及其化解措施和預案是否制定。
(四)明確房屋征收與拆遷項目風險防范和信訪維穩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
(五)對項目做出可以實施、暫緩實施或不予實施的評估結論。
第七條項目屬地的維穩辦要全程跟蹤房屋征收與拆遷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過程,對評估報告進行認真審核,并作出明確的備案意見。
第八條對已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的房屋征收與拆遷項目,項目屬地的維穩辦應會同房屋征收與拆遷管理、信訪、鄉鎮(街道)等責任部門和單位全程跟蹤,及時發現和化解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將不穩定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和初始階段。
第九條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積極主動落實房屋征收與拆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各項要求,年終將該項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考核內容。具體考核按《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考核辦法(暫行)》(辦發〔〕69號)執行。
第十條對不認真履行房屋征收與拆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職責而造成影響社會穩定重大問題的,要嚴肅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