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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區農民產業園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在區范圍內,按照區農業發展總體規劃布局,實施“規?;l展、集約化經營、標準化生產、現代化管理”的現代農業產業發展園區。
第二條園區建設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引導、農民自主的原則;
(二)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三)堅持科技興園、突出高效的原則;
(四)堅持因地制宜、彰顯特色的原則;
(五)堅持統籌發展、一三產業互動的原則;
第三條園區規劃布局
(一)園區布局。園區必須布局在城市規劃區外,符合區農業產業發展總體規劃、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符合國家土地利用政策、符合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意愿。
(二)產業布局
1、在城郊等鄉鎮(街道辦事處)重點發展休閑觀光農業;
2、在沿江線的等鄉鎮重點發展蔬菜產業;
3、在國道線的重點發展花卉產業;
4、在瀠新線的中、遠郊鄉鎮適度發展畜牧業。
(三)園區規劃。按照現代農業園區的要求,高標準、高水平對園區水、電、路基礎設施以及生產用房、綠化等進行規劃,報經區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審定批準。
第四條園區發展的重點產業
(一)蔬菜業。重點發展大棚蔬菜,做大做強食用菌產業。
(二)畜牧業。適度發展生豬、蛋雞產業。
第五條園區建設
(一)園區建設必須以業主和農戶為主體。
(二)所有入園項目必須先向區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申請立項,經評估審定(含項目的選址用地、環境評價、項目規劃、實施的可行性、投資強度等)后方可開工建設,未經評估審定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凡違規建設的項目,一律予以強制拆除,一切費用及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三)園區內建設項目,必須在批準入園建設之日起30日內投入資金或動工興建,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當提前申請批準延期。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
(四)工程建設各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標準(具體標準按照行業規范實行),實行建設項目報建制、施工許可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
第六條用地管理
(一)園區土地租賃按區法制辦審核的合同文本操作,由區農經局加強管理,確保租金兌現。
(二)投資者應本著依法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則,嚴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二)園區內禁止改變土地用途從事非農產業,禁止在租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四)因國家建設和政府工程建設需要,征占園區土地,投資者必須無條件服從,宗地內的拆遷安置補償,對產權所有者(國家投入部分為政府所有)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分類給予補償。
(五)對于停產或破產的園區項目,其項目范圍內的土地一律由土地所有者無償收回,并由土地所有者按規定追償土地復耕費。
第七條園區扶持政策
(一)扶持年限。凡經區政府列項的重點產業園區,在前2年的示范期內,對重點項目予以給予政府性扶持(不重復享受相關政策)。
(二)扶持內容
1、基礎設施建設。園區水、電、路由政府根據情況有計劃安排建設;園區平場建設實行以獎代補,具體補助標準視其投資規模、投資強度、建設進度和帶動能力等,由區政府按“一事一議”原則確定,最高補貼標準不超過50%。
2、產業扶持
(1)蔬菜業。對堅持按統一標準建設,并推行新技術、新品種的蔬菜大棚園區,根據其技術水平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實際造價的40%。
(2)生豬業。對推行零排放“生物發酵床”技術的生豬養殖圈舍修建予以補助,最高標準不超過實際造價的40%。
(3)食用菌業。對按統一標準建設的彩鋼棚食用菌大棚可給予補助,最高標準不超過實際造價的40%。
(4)農民集中區建設。按“一事一議”原則進行補助。
(5)鼓勵支持園區運用先進的設施設備,對示范帶動能力明顯的可給予適當補助。
(6)園區內業主和農民流動資金,視其規模情況,經過審批后可給予1-2年貸款貼息。
(7)對獲得國家、省名牌產品除享受國家、省、市級獎勵外,區政府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獎勵,獲得馳名商標的企業,除享受上級獎勵外,區政府另獎5萬元。
第八條區農工辦牽頭,會同區新農村建設項目初評小組、財政、發改、農業、畜牧、水利、國土、交通、環保、工商、蔬菜辦、扶貧辦等建立區農民產業園區建設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對農民產業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重要事項須報區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后實施,確保園區健康持續發展。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區農工辦報經區委、區政府審定后,可采取清退措施:
(一)違反合同約定,自批準入駐之日起,未經批準延期4個月內未入場建設或延期滿后4個月內未入場建設,項目無實質進展的;
(二)違反合同約定,項目建成后,持續6個月沒有實質性生產經營,場地閑置,經管理機構督促仍未運作的;
(三)嚴重違反農民產業園區管理規定,或違反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對園區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勒令停止營業的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五)被司法機關裁定破產或執行清算的;
(六)違法合同約定或國家相關規定,需要清退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企業或個人接到清退通知后,應在限定時間辦理清退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區農工辦報經區委、區政府審定后采取強制清退措施,且一切費用由被清退企業或個人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園區內部管理按照“項目自選、投資自籌、工程自建、經營自主、利益自享”的“五自”方針,組建專業合作社,實行自主管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區農工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