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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增強支農資金分配、使用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推行財政支農資金績效管理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則》,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一)市級財政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適合項目管理的各類支農資金,包括:預算安排的農業生產建設性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及其它用于農業生產建設的政府性資金。(二)上級支持的財政支農資金。特大防汛抗旱資金、農業救災資金、應急防控體系資金、農業機構基本支出資金等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財政支農資金管理是指對上級支持的財政支農資金和本級專項財政支農資金設立、分配、使用和監督的管理。其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符合市場經濟體制和公共財政原則,符合科學、公正、公開和效率原則,符合資金適當集中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市財政局是財政支農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資金的設立、項目資金計劃審核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參與財政支農資金的總體規劃和項目計劃的編制。市農口主管部門(指農辦、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氣象、扶貧等部門)是財政支農資金的項目主管部門,負責項目計劃的編報、可行性論證、技術方案的審核和項目實施、管理、監督、驗收。
第二章 財政支農資金的來源
第五條 市財政局根據國家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結合市委、市政府確立的“三農”工作總體思路而設立的財政支農資金。
第六條 上級支持的財政支農資金。
第三章 財政支農資金的分配與使用
第七條 財政支農資金支持的項目以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為主。對以經濟效益為主、能帶動農民增收的項目,項目申請單位也可以是骨干頭企業、公司和各種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八條市財政局根據年度財政支出預算,按照統籌兼顧、重點突出的原則,對各農口主管部門報送的項目支出預算進行綜合平衡,做到科學、公正安排,加強管理。市級農口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工作計劃或上級下達項目實施計劃組織實施。
第九條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實施縣級報賬制,項目資金實行直接支付。對直接補貼農民的資金,利用“一卡通”、“一折通”等形式,及時足額地兌現給農民。
第十條為規范資金使用,對項目工程按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和政府采購制度。
第四章 財政支農資金的績效管理
第十一條對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推行項目績效評價制度,市財政部門與農口主管部門對項目實行跟蹤問效評價工作。項目竣工后,項目績效評價結果與竣工驗收報告當一并作為項目績效評估的依據。
第十二條項目實施前,項目所在地農口主管部門應對項目實施內容、建設地點、投資金額及資金來源渠道,建設工期、工程與物資采購方式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項目驗收分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項目驗收的依據是經市財政局和市級農口主管部門批復的預算、實施方案等項目文件。階段驗收主要由農口主管部門實施,驗收結果作為撥付資金的依據;竣工驗收由市財政局和農口主管部門組織,并對其績效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下一步財政支農資金設立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財政支農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項目單位要定期向市財政局和農口主管部門報告項目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對項目單位不按規定使用資金的,市財政局可停撥項目資金,市農口主管部門可中止項目執行。
第十五條對于在項目執行中存在弄虛作假的項目單位,取消該單位今后的申報資格,并通過媒介對單位及負責人予以曝光,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根法查處。
第十六條市財政局和農口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分析。
第十七條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配合審計和財政監督檢查部門對財政支農資金進行審計或檢查,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開支渠道不合理,開支超標、票據不規范以及坐支、擠占、挪用等問題,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