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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縣第十二次黨代會的精神,調動鄉鎮及縣直機關部門招商引資辦工業企業的積極性,構筑全縣招商引資的大平臺,加快工業化進程,推動提速晉位、突圍崛起,特制訂本辦法。
一、“飛地工業”是指在本縣轄區內,由招商引資的鄉鎮(區)(以下簡稱“引資方”),引進縣外客商到工業園區、金都工業集中區等五大組團工業集中區或其他鄉鎮(區)(以下簡稱“承接方”)落戶興辦工業企業。
二、引資方的責任:負責聯絡客商、項目洽談、項目簽約和項目報批、辦證工作,參與場地選址,敦促投資商資金到位等項目引進各項工作;指定專職領導及人員主動與承接方聯系,協助承接方做好項目投建的保障工作,促進項目順利投建投產;協助企業做好報表上報工作。
三、承接方的責任:指定專職領導及人員參與引資方做好項目洽談和引進工作;提供場地備選、征地、供水、供電、治安等項目投建和保障的協調服務工作。
四、“飛地工業”的項目數和投產后形成的產值等指標計入引資方的年度工作績效。固定資產投資額以及外資項目的合同外資、實際到資額的分成比例為:一是落戶工業園區和金都工業集中區等五大組團工業集中區的,按引資方40%、承接方30%、土地所在鄉鎮30%的比例分成;二是落戶其它鄉鎮(區)的,由引資方和承接方各按50%比例分成。
五、“飛地工業”在項目投建過程中和企業投產后所形成的稅費分成比例為:一是落戶工業園區和金都工業集中區等五大組團工業集中區的,按引資方25%、承接方50%、土地所在鄉鎮25%的比例分成;二是落戶其它鄉鎮(區)的,由引資方和承接方各按50%比例分成。
六、利用縣屬國有、集體企業閑置廠房、土地引辦“飛地工業”的,所形成的稅收在縣鄉財政體制中屬鄉鎮(區)級收入部分,按引資方60%、縣財政40%的比例分成。其它績效指標計入引資方年度工作績效。
七、縣直機關是引資方的,由縣財政按項目所產生建安稅的30%獎勵給引資方做為招商引資工作經費。
八、“飛地工業”認定按以下程序辦理:
投資者出具引資方證明書;由引資方提出申請,報縣工業辦審核,并呈縣分管工業的領導審批確認。
九、本辦法適用于鄉鎮(區)與鄉鎮(區)、縣直機關部門與鄉鎮(區)之間的“飛地工業”企業。
十、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實施,由縣工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