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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縣電子政務的建設和管理,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水平,達到政務資源信息共享,為打造“數字”奠定基礎,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子政務,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它具有行政職能和社會管理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用信息與網絡技術,將管理和服務集成,實現組織結構和工作流程的優化,向社會提供規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與服務的活動。
縣行政區域內的電子政務建設、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開展電子政務工作,應遵循“五個統一”的原則,即統一組織領導、統一規劃建設、統一標準規范、統一網絡平臺、統一安全管理。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縣信息辦)是我縣電子政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電子政務工作的推進、管理、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電子政務規劃及項目建設管理
第五條縣信息辦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電子政務總體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全縣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政府各部門可以根據全縣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制定各自的電子政務建設規劃,報縣信息辦備案后實施。
第六條有關部門審批電子政務建設項目、安排電子政務投資,應當以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為主要依據,優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進公共服務、優化社會監管、提高科學決策水平的應用系統建設。
第七條電子政務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全縣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的要求進行,避免多頭決策和重復建設。
本辦法所稱的電子政務建設項目是指新建、改建、擴建的用于政務信息化和提供公共服務,且投資額達到政府采購標準的信息網絡、信息資源、信息應用等工程,包括縱向網絡、網站、內部局域網、數據庫、各類應用平臺及系統。
第八條凡使用政府財政資金的電子政務建設項目,應當經可行性調研和技術論證后,報有關部門批準立項,申請資金前必須經縣信息辦審查、備案。
第九條申請電子政務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全縣電子政務發展規劃;
(二)項目建設的目標明確,用途、功能清晰;
(三)符合電子政務統一網絡運行要求和技術規范;
(四)保障信息安全和資源共享;
(五)經相關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條電子政務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遵循招標投標、立項采購、簽訂合同、項目建設、監理和竣工驗收等制度,并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電子政務建設項目在建設完成后,由縣信息辦組織、會同有關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不予接入電子政務統一網絡。
第三章政府網站管理
第十二條縣政府門戶網站是我縣擴大對外宣傳、展示形象,推行政務公開、打造透明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提升機關效能,收集社情民意、增進互動交流的重要窗口。
縣政府門戶網站群由“縣人民政府”網和各鄉鎮網頁、縣直各部門子網頁組成。
第十三條縣信息辦作為電子政務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承擔本縣政府門戶網站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任務,并負責為各鄉鎮和部門的網頁提供網絡環境和技術支持。
第十四條縣信息辦牽頭建立和健全政府網站內容保障機制,落實各單位信息更新及維護責任,暢通信息采集、報送、更新、維護渠道,確保政府網站信息的全面、準確、及時和實用。
第十五條縣信息辦應加強對鄉鎮和部門的網頁的監督指導,做好政府網站績效考核工作,進一步提高政府網站的信息公開質量,增強辦事服務能力,提升政民互動實效。
第十六條政府網站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應有相應的技術和資金保障,運行維護、監督檢查及考核評估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各單位應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上網信息審核制度,按“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規范上網信息工作,嚴禁涉密信息、有害信息上網。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制作、復制、、傳播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淫穢色情內容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信息;
(二)不得制作、虛假信息;
(三)不得與不良網站、非法網站建立鏈接;
(四)不得從事與政府網站不符的活動。
第四章政務信息資源管理
第十八條縣信息辦牽頭制定本縣電子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與交換體系,建設和完善全縣統一公共數據交換平臺,實現跨地區、跨部門的數據整合與交換共享。
第十九條加強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與地理空間等基礎信息庫的建設,要遵照“一數一源”的原則,避免重復采集,保證基礎信息的準確、及時和共享。
第二十條鼓勵社會力量對具有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允許加工利用的政務信息資源進行增值開發利用。
第二十一條縣鄉兩級政府及其部門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其它組織,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或掌握的政府信息,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必須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和全縣政府信息公開統一平臺公上予以公開并及時更新。
第二十二條縣鄉兩級為社會公眾生產生活提供直接服務的公用事業單位以及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按法定或承諾時限實施辦事公開,及時公開社會公共服務的事項、程序、標準、結果等辦事信息。
第五章電子政務網絡管理
第二十三條本縣電子政務網絡由電子政務內網和電子政務外網組成,上連省、市,下達鄉鎮,橫連本級黨政機關。
電子政務內網主要為黨政機關涉密政務信息的交換和業務開展提供網絡支持,電子政務外網主要為黨政機關非涉密政務信息的交換和業務開展提供網絡支持。
第二十四條電子政務網絡按“統一網絡平臺,統一安全平臺,統一數據交換,統一數據備份,統一互聯網出口”的原則進行建設和管理,縣鄉兩級黨政機關必須統一接入本級電子政務網絡平臺,不得獨立鋪設線路和組建傳輸骨干網,不得擅自增設互聯網出口。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電子政務網絡用戶的IP地址統一由縣信息辦進行規劃和分配,并建立登記制度。用戶的IP地址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經縣信息辦同意并備案。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計算機系統應當使用正版軟件,安裝防毒軟件加強計算機病毒的防殺能力,并定期對聯網設備進行檢查,記錄系統日志,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縣信息辦報告。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應當明確負責信息及網絡安全的工作人員,并報縣信息辦進行備案。工作人員如有變動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縣信息辦。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接入電子政務網絡設備的參數配置進行修改;
(二)對電子政務網絡的功能進行增加、刪除或者修改;
(三)對電子政務網絡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增加、刪除或者修改;
(四)因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而大量占用電子政務網絡資源,造成網絡擁堵。
第二十九條嚴格按國家保密局《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的要求,做到電子政務內外網物理隔離,不在電子政務外網上處理和存儲涉密信息,禁止移動存儲介質在電子政務內外網上交叉使用。
第六章電子政務安全體系
第三十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的要求,明確各單位電子政務安全責任。電子政務網絡和應用系統的主管單位或者運行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確定本單位電子政務網絡與應用系統的安全等級,并進行相應的信息安全系統建設。
第三十一條電子政務網絡與應用系統的信息安全系統必須采用依法認證認可的信息安全產品,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所需經費列入工程預算。
第三十二條電子政務網絡與應用系統的主管單位或者運行單位,應當確定信息安全管理人員,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應急預案,保證本單位電子政務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運行。
第三十三條縣級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會同公安、安全、保密、機要等相關部門或機構,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報告、信息安全情況通報和應急處理協調機制,制定本級電子政務安全保障技術規范和工作制度,建立統一的電子政務數字認證體系,統籌規劃電子政務應急響應與災難備份建設,并定期組織對各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七章電子政務培訓、考核、監督
第三十四條根據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由縣信息辦協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電子政務知識與技能培訓大綱和年度培訓計劃,加強對公務人員電子政務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五條全縣各級行政機關中45歲以下的公務人員,必須參加電子政務知識培訓,掌握電子政務的基本技能,通過考核后,取得人事部門核發的合格證。
第三十六條電子政務工作納入各部門和鄉鎮的年度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縣信息辦會同有關單位,負責定期對各部門的信息公開、信息資源共享、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及應用情況進行考核,并對考核結果予以通報。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的,由本級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電子政務建設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按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縣信息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