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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解決村衛生室看病難、管理難等問題,加強村級衛生組織的管理,建立健全村級衛生組織管理的長效機制,進一步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全面提升村級衛生組織的服務能力,根據國家衛生部《鄉村醫生考核辦法》,省衛生廳《省鄉村醫生考核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省村衛生室建設標準》,以及《縣鄉村醫生考核工作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縣村級衛生組織管理及考核暫行辦法。
一、管理及考核目的
村級衛生組織是政府舉辦的最基層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農村的一般醫療及公共衛生服務任務,按照一村一所進行設置,積極穩妥地推行鄉村一體化管理模式,結合省政府民生工程村衛生室衛生服務能力建設要求,逐年加大村衛生室建設投入,整體提升村醫的公共衛生服務能力,確保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切實緩解農村居民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村衛生室實行鄉村分級管理制度,逐步探索出適合我縣縣情的管理運行機制。
二、管理及考核對象
(一)已經縣衛生局注冊,依法取得鄉村醫生資格證書,并在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鄉村醫生。
(二)在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護士。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管理及考核對象。
1、未實行鄉村一體化管理的行政村延緩考核,轄區內村醫嚴格按照均等化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落實進行監管考核;
2、因各種原因終止執業兩年或已被除名的;
3、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
4、連續兩年未參加鄉村醫生在崗培訓的;
5、正在立案審查或被勞教、判刑的。
三、管理機構
各鄉鎮成立由鄉鎮分管領導為組長,村委會主任、衛生院院長、農醫所負責人為副組長,轄區內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民代表為成員的監管領導小組,負責村衛生室的監管及考核。鄉、村領導及各類代表履行對村衛生室村醫的職業道德、醫德醫風、藥品價格、收費標準等的監管職能;村委會主任為村衛生室行政管理負責人,鄉鎮衛生院履行對村醫的業務知識培訓指導,合理用藥、診療規范的監管。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村級衛生組織及村醫的考核方案,開展工作督查,及時管理及考核信息,按照考核結果下撥村醫補助及公共衛生工作經費。建立健全管理運行機制,各鄉鎮要在1月20日前將監管領導小組名單報縣衛生局辦公室。
四、考核內容
村級衛生組織的村醫年度考核包括業務考評和職業道德評定兩個方面內容。
(一)業務考核
業務考核在鄉鎮監管領導小組組織下主要由鄉鎮衛生院完成,縣衛生局組織抽查,核實考核結果及評分,下發考核情況通報,具體考核要求按《縣鄉村醫生考核工作方案》(都衛字〔2009〕205號)執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公共衛生任務完成情況、一般醫療服務(常見病和多見病的一般診治、轉診服務)開展情況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工作內容等。
2、業務水平。從事公共衛生、傳染病報告、計劃免疫工作和一般醫療服務所具備的知識和技能情況。
3、學習培訓情況。參加醫學培訓、在崗醫學學歷教育等情況。
4、服務規范情況。各項醫療規范、操作規程執行情況、新農合門診服務情況。
(二)職業道德考核
職業道德考核由鄉鎮監管領導小組完成,主要包括執業道德、遵紀守法、醫患關系、依法執業、醫德醫風等情況。
五、管理及考核方式和程序
(一)鄉鎮監管領導小組組長負責召集領導小組成員對村衛生室進行考核,考核時間為每半年一次,考核步驟、方法和主要內容嚴格按照文件執行。
(二)考核責任劃分。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村衛生室村醫的考核,并適時召開工作會,研究和部署考核事宜。鄉鎮衛生院院長負責考核日程安排,對照方案,突出重點,制定具體考核辦法,嚴把村衛生室管理的業務考核關口,以及各種規范的落實情況。村委會主任負責召集當地群眾代表,參與對村衛生室的考核,并對村醫職業道德進行綜合評定,廣泛聽取群眾意見。
(三)細化考核內容。對村衛生室的服務項目進行重點核查,服務態度、收費項目、新農合門診診療費用核報以及各種醫療規范等為主要考核指標。
(四)對考核不合格的村醫,嚴格按照《縣鄉村醫生考核工作方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考核結果的應用
(一)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業務考評和職業道德評定兩方面均為合格者,考評結果定為合格。任何一方面不合格者,考評結果定為不合格(其中:業務考評分值70分以上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職業道德評定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縣衛生局應當將考核結果記入《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中的“考核記錄”欄,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的發放依據。
(二)綜合評定考核結果由鄉鎮監管領導小組報縣衛生局。檢查發現有藥價過高、村醫不出診、服務項目不公示、醫德醫風差、群眾反映強烈的村醫,視為不合格村醫,縣衛生局應嚴格執行《縣鄉村醫生考核工作方案》有關規定,注銷其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并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三)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1、以不正當手段通過考核的;
2、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執業考核,或擾亂考核秩序的;
3、暫緩考核后仍不按時參加考核的;
4、在考核年度期間發生的醫療事故中負有完全或主要責任的;
5、未經縣衛生局批準,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
6、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時不服從上級衛生部門調遣的;
7、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書,偽造、隱匿或擅自銷毀醫療文書,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的;
8、故意泄露患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造成嚴重后果的;
9、偽造病歷、處方等套取新農合資金的;
10、不履行職責,導致傳染病流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