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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維護公共資源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土資源部關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與《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省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范圍內從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應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誠信和廉潔高效的原則,做到統一進場交易,統一信息,統一交易規則,統一監管和受理投訴舉報,統一建設、管理和使用專家庫。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全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重大問題決策、協調和領導工作。
第五條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是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對全縣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指導、協調、綜合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縣發改委、工信委、教體局、財政局、國資辦、國土局、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局、林業局、衛生局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對交易活動實施監管,受理投訴舉報,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縣監察局依法對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實施監察,及時糾正和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本縣進行各類公共資源集中交易的服務機構,提供相關的配套服務,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日常管理工作。
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全縣范圍內縣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唯一集中交易場所,所有的縣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必須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不得設立其他交易場所。
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職能: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及本地區有關公共資源交易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設施安全、服務規范的場所;
(二)受理交易法律法規政策咨詢,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相關進場交易的服務和場內管理辦法;建設和完善評標專家抽取系統,對評標專家的出勤和評標活動進行記錄;
(三)對進場交易的項目實行交易登記制度,提供招標公告、投標報名、開標及評標的場地服務;
(四)對進入中心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跟蹤服務,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后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并協助查處;
(五)及時向縣公共資源交易管委會辦公室報送交易事項,為實施監督管理提供條件,同時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六)協調指導鄉鎮公共資源交易站開展工作;
(七)建立和完善計算機管理系統和信息網絡,各類公共資源招標、拍賣、掛牌、采購等交易公告、公示、信息,實現信息收集、功能,為交易各方主體及駐場部門提供高效的網絡化辦公系統;
(八)建立和維護公開誠信、公平競爭的中介服務市場秩序,方便對象選擇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交易范圍和交易主體
第八條下列屬于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必須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
(一)按照有關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業、林業、交通、水利、房屋和市政工程、信息產業等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采購等;
(二)政府采購項目;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采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包括司法裁定用于債務清償等需要以拍賣或掛牌方式處置的土地使用權;
(四)探礦權、采礦權的“招、拍、掛”;
(五)采砂權的“招、拍、掛”;
(六)行政事業單位、鄉鎮、國有集體所有制企業或國有集體所有制控股企業的資產、閑置資產的出讓、出租、股權轉讓;
(七)其他需要政府重點監管的公共權益與服務。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車營運權、城市公交線路營運權、市政設施經營權等權益和城市基礎設施養護等服務的交易項目;
(八)其他規定的社會公共資源交易事項。
第九條招標方(出讓方)指工程建設單位、采購人和行使或行使公共資源權利的單位及部門。
第十條投標方(競買方)指響應招標并辦理相關手續,經確認在交易活動中具有投標或競買資格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
第十一條中標方(受讓方)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最終實際中標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十二條公共資源交易一般采用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公開競價、邀請招標、協議轉讓等市場公開競爭方式進行交易。所有應進場交易項目的報名受理、資格審查、交易文件、評標委員會組建、開標、評標、掛牌、拍賣、競價等交易活動必須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有關程序和要求進行。
第十三條招標方(出讓方)在進行項目交易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進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時,應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和結果公示都必須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及規定媒體;涉及特殊要求按規定須在其他媒體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法開展信息、收取交易保證金、組織開評標、評標專家抽取、結果公示、交易見證、合同備案、提供政策咨詢、維護交易秩序等服務活動。
規范交易保證金的管理。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立投標(競投、拍賣)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統一專用賬戶,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投標(競投、拍賣)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交納的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凡在縣交易中心交易項目,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全部進入交易中心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戶上,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交易中心應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相關單位做好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履約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交清后,業主單位方可與中標單位簽定合同協議書。
第十六條公共資源項目中標后,中標結果經公示沒有異議的,招標方應當向中標方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方,未提供《中標通知書》的,相關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交易雙方應簽訂合同。招標單位應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復印件送至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歸檔。
第五章交易監督及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縣公共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投訴和舉報統一進行登記備案,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參與投訴和舉報的調查處理,協調處理公共資源交易中產生的爭議和糾紛。
第十九條行政監察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部門貫徹執行有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規定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交易活動存在下列任何情形的,由行政監察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一)規定應進場而未進場或規避進場交易的;
(二)在交易過程中違反交易程序等有關規定的;
(三)有圍標、串標、泄密等行為的;
(四)未按規定交易信息的;
(五)未按規定繳納保證金的;
(六)違反規定簽訂交易合同的;
(七)有其他違反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條對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未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能,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行政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一)未按規定落實專人進行監管的;
(二)對管理職責范圍內的交易活動不認真監管,存在失管失察情況的;
(三)對各種違法違規交易行為未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或未及時反饋處理結果的;
(四)對有關公共資源交易的投訴舉報未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或未及時反饋處理結果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縣公共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未按規定履行相應職責,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后果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縣公共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及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失職、瀆職及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與國家或其他上級部門規定不符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