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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政府批準下達的“十一五”年采伐限額管理要求及省林業廳《關于做好2011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備案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將今年省林業廳下達我縣的木材生產計劃一次性下達至鄉(鎮)和計劃單列的林權單位。現就我縣2011年木材生產計劃(不含闊葉樹)分配管理制定如下辦法:
一、總體目標
堅持限額采伐原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切實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確保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得到加強,林區的社會治安和生產秩序得到穩定。
二、分配辦法
(一)國有單位林木采伐。將省林業廳下達給我縣的國有商品材木材生產計劃對應分配到“十一五”年采伐限額編制單位:黎山林場、洋峰墾殖場、縣林業工業公司和經貿委大嶺林場。
(二)集體、林農林木采伐。將省林業廳下達到我縣的集體商品材木材生產計劃分配到全縣各有林鄉鎮,分配依據為2009年全省二類資源清查我縣各有林鄉鎮可采資源情況(指21年以上杉木、濕地松和31年以上馬尾松,下同)。具體分配辦法是:用全縣集體計劃總數除以各鄉鎮可采資源蓄積總量得出分配系數,然后分別用各鄉鎮可采資源蓄積量×分配系數,即為各鄉鎮2011年分配計劃。
(三)林業產權戶、工業園區建設用材。全縣林業產權戶預留木材生產計劃2500立方米,主要用于采伐經縣林業產權交易中心流轉的林木和工業園區道路網架建設用材。具體辦理程序:林業產權戶主或項目產業辦向縣政府提出申請,經由縣林業局、縣規劃建設局、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實地調查核實報縣政府審批,最后由縣林業局按規定程序辦理。
(四)林政處罰用材。全縣預留木材生產計劃1000立方米,由縣林業局根據森林公安機關查處各地亂砍濫伐林木案件的損失情況、林政稽查及各木材檢查站依法查處有證超運和無證運輸木材案件林木損失情況統一安排。
(五)速生樹種的采伐。對非林地上種植的楊樹、桉樹、泡桐、榿木、苦楝、柳樹、池杉、香椿、楓楊等速生樹種,取消采伐計劃管理,允許林權所有者依法申請采伐,縣林業部門根據林權所有者申請,實地查驗后給予辦理林木采伐和放行手續。
三、分配原則
(一)保護生態公益林資源
生態公益林禁止商業性采伐,對符合條件的可以進行撫育、更新及其它性質采伐。天然闊葉林以及生態區位重要和生態環境脆弱地區的生態公益林,禁止采伐。采伐國家重點和省級生態公益林(毛竹除外),屬更新采伐、森林火災和森林病蟲害等采伐的由省林業廳審批;屬撫育采伐的由市林業局審批。
(二)加強交通要道兩旁林木資源保護
京九鐵路、105國道和贛粵高速公路掛線沿線等主要交通要道500米以內(在此范圍內有山脊的,以第一層山脊為界)林木禁止采伐。
(三)放活商品林經營
1、杉過熟林優先安排木材生產計劃。凡杉木進入過熟期(年齡31年以上)的,優先安排木材生產計劃。
2、低產林改造優先安排木材生產計劃。林農造林積極性高,特別是為改善林分結構進行低產林改造積極性高的,優先安排木材生產計劃。
3、適度實行杉木撫育采伐。為促進林木資源增長,經縣林業局批準,可以對年齡10年以下(含10年)、胸徑10厘米以下的杉木進行撫育采伐,禁止采伐胸徑12厘米以上(含12厘米),伐后郁閉度不低于0.6。
(四)山下造林大戶安排木材生產計劃
為策應造林綠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設,調動全社會參與林業建設的積極性,按照縣委、縣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造林綠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設實施意見》和省林業廳《關于加快民營林場發展的意見》規定,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山下造林大戶,根據其可采資源蓄積占全縣集體可采資源蓄積比例安排木材生產計劃:(1)擁有山上林木權屬面積1000畝以上、并有可采資源的;(2)山下造林面積100畝以上的;(3)經縣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縣林業部門備案的。
四、操作程序
1、計劃申請。2011年需要采伐林木的林農或單位,凡有杉木、濕地松年齡在21年以上(含21年)、馬尾松年齡在31年以上(含31年)的山林,均可到當地林業工作站領取填寫“2011年木材生產計劃申請表”,經村委會簽署意見后,報當地林業工作站。
2、林業工作站核查。各林業工作站接到林權所有者提交的2011年木材生產計劃申請表”后,要立即組織技術人員到申請采伐山場進行實地核查,核查內容包括申請采伐山場林權證、面積、樹種、林齡、蓄積量、出材量,并如實填寫核查結果。
3、核查結果一榜公示。各村委會將林業工作站核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4、鄉鎮政府分解計劃。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由林業工作站上報鄉(鎮)政府,鄉(鎮)政府根據各地可采資源和申請情況將生產計劃分解到各村委會,落實到山頭地塊。同時,在“2011年木材生產計劃申請表”上簽署意見。
5、計劃分解結果二榜公示。接到鄉鎮政府計劃分解結果后,各村委會要將分解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6、林業工作站備案。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由林業工作站備案,同時報一份至縣林業局林政股,作為生產計劃落實的依據。
7、采伐證發放。林權所有者根據備案的“2011年木材生產計劃申請表”向林業工作站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
五、基本要求
1、為解決市委、市政府重點幫扶企業—綠洲公司松木供應問題,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綠洲人造板有限公司原料供應協調會議紀要的通知》文件精神,凡使用2011年集體計劃采伐松木的,必須全部供材給綠洲公司,計劃持有者與綠洲公司簽定供材合同、向林業工作站交納保證金(每立方米200元)后,林業工作站方可接受其采伐作業申請,林業工作站再憑綠洲公司駐總簽字的送材證明退回保證金。
2、凡2011年需要采伐林木的林農或單位,必須于7月15日前向當地林業工作站提出申請,逾期提出申請的,列入2011年生產計劃申請范圍。
3、各林業工作站必須于8月15日前核查完所有的申請采伐山場(申請低產林改造的,須由縣林業局派人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報鄉(鎮)政府)。
4、各鄉(鎮)政府應于9月15日前完成計劃的分解工作。
5、凡使用低產林改造計劃和伐區面積在15畝(含)以上的,必須向當地林業工作站繳交每畝200元的造林保證金,次年秋季驗收合格后退回造林保證金,不合格的,沒收造林保證金。
6、各林業工作站必須于11月15日前完成作業設計并核發完所有林木采伐許可證,逾期由縣林業局收回木材生產計劃,報縣人民政府另行安排。
7、各林權所有者必須于12月25日前采伐完山上林木,否則該林木采伐許可證作廢。
8、各林業工作站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切實做好計劃申請核查和林木采伐許可證的發證工作,做到客觀公正、廉潔自律。發現弄虛作假和循私舞弊的,進行效能告誡直至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9、縣、鄉(鎮)、村要嚴格木材生產計劃的檢查監督,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確保人民群眾的監督權。縣舉報信箱設在縣林業局,舉報電話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