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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教師救助基金的統一管理,發揮基金在困難教師救助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縣委、縣政府《關于在新的起點上推進教育事業穩定、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師救助基金宗旨:在嚴格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前提下,多形式多渠道動員社會力量捐資助教;通過基金運營的增值,資助因病、因傷及其它意外事故導致家庭困難的教師及其直系親屬,解除困難教師的后顧之憂,使其輕裝上陣,為教書育人和全縣教育事業貢獻力量。
第三條教師救助基金長期接受熱心教育事業發展的縣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它組織和個人捐助。中小學教師救助基金所接受的助教捐贈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基金籌措
第四條由縣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它組織和個人捐贈的資金組成。首批資金為籌措的捐贈資金300萬元以上。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成立教師救助基金理事會,為救助基金決策機構,理事長由選舉產生,每屆理事會理事長任期為三年,期滿后可連任。
第六條理事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國家公職人員或企事業單位人員;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
(三)熱心公益事業,熱愛教育事業;
(四)廉潔奉公,辦事公道,盡職盡責,遵守本《辦法》和理事會的各項規定。
(五)捐資5-20萬元者推薦為理事,捐資20-50萬元者推薦為常務理事,捐資50萬元以上者推薦為副理事長。
第七條理事會產生和罷免
(一)教師救助基金首屆理事會
理事長由縣委分管教育的領導擔任,副理事長由縣政府分管教育的領導、教體局局長及首批資金捐贈者擔任;理事由縣財政局、民政局、審計局、監察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上屆理事會、主要捐贈人組成換屆領導小組,共同提名下屆理事會組成人員候選人,推薦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第八條理事會權利
(一)依據本《辦法》起草理事會章程,章程經理事大會通過并報縣政府批準后生效,理事會在章程規定的工作范圍內開展工作;
(二)依據章程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討論決定重大業務活動,包括籌資、運營、管理和使用等;
2.審批救助方案及救助對象;
3.審核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理事會理事長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二)提名理事人選;
(三)檢查和落實理事會決議實施情況。
第十條理事會理事權利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提出救助方案和救助對象;
(二)提議召開理事會,行使表決權;
(三)組織實施基金年度活動計劃;
(四)擬定資金籌集、運營、管理和使用計劃。
第十一條理事會每年元月開會,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由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指定的召集人召開。召開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會決議應由出席理事會的過半數以上的理事表決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教師救助基金理事長、理事及其他所有工作人員屬榮譽職務,不領取報酬。
第十三條教師救助基金設立監事若干名,負責對基金管理辦法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的產生
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各委派一名監事,主要捐贈人各推薦一名監事,選舉產生監事長。
第十五條監事會權利與義務
(一)監事會依照本《辦法》和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財務和會計數據,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本《辦法》和章程的情況并向理事大會報告;
(二)監事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必要時應當向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本《辦法》和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中小學教師救助基金辦公室設縣教體局,辦公室主任由教體局局長兼任。
第四章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條基金收入來源
(一)募捐;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自愿捐贈;
(三)投資運營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教師救助基金理事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十九條基金理事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基金理事會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資金;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第二十條捐贈人有權向基金理事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理事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第二十一條基金會應當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以及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基金運營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選擇本地有信譽且關心熱愛教育事業的企業進行運營,簽訂運營協議,定期了解和掌控基金運營情況,確保增值,運營協議由理事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基金每年運營收益,用于救助教師,本次未用完的資金轉入本金。
第六章救助對象范圍
第二十五條救助對象范圍為全縣教育系統的在編正式教職工。
第二十六條救助對象主要是發生重大疾病、重大意外傷亡事故導致家庭困難的教師。直系親屬因病、因傷而導致家庭困難的給予教師適當的困難救助。
第二十七條每年救助教師數量約為100名,具體救助細則由縣教體局制定,報理事會審定后實施。
第七章救助程序
第二十八條評定程序
由需救助的教師本人書面申請;所在學校和鄉級政府先后審核;理事會辦公室進行審查,匯總后報理事會審批;張榜及縣內媒體公示七天以上。
第二十九條實施時間
(一)原則上每年安排一次,在次年一月份進行;
(二)兌現時間為評定后的次月。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縣教師救助基金”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從2011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