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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提高誠信經營的意識,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及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轉發市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園林文物局負責本市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工作。
市園林文物局成立市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信用管理領導小組,下設信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信管辦),具體負責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采集、處理和管理,并根據需要提供信用信息查詢。
市綠化管理站、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等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記錄等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在市區范圍內參與園林綠化建設市場活動的企業法人,包括建設、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工程檢測、設計(勘察)等單位,以下統稱企業。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是指企業的基本信息、企業在市區園林綠化建設過程中產生的與信用有關行為的記錄及其他誠信記錄信息。
第五條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尊重企業和個人隱私,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類與采集、記錄第六條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由身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統計匯總信息等構成。
第七條身份信息是指企業自身的基本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登記注冊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的資質等級;
(三)企業的經營狀況;
(四)企業的信用及其評估記錄;
(五)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情況;
(六)企業技術人員情況;
(七)企業機械設備情況;
(八)外地企業在杭分支機構的基本情況。
第八條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園林綠化工程建設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行為規范,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園林綠化建設市場秩序,受到市級以上獎勵、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為記錄。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受到市級及以上黨委、政府和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工程管理部門的通報表彰及表揚情況;
(二)被評為市級及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業;
(三)工程獲得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獎項;
(四)社會中介機構認定的體系論證;
(五)企業受到市綠化行業協會和省及以上園林學會評獎;
(六)企業積極參與市場活動所形成的其它良好行為記錄。
第九條提示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園林綠化建設過程中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其他不規范行為所形成的行為記錄。
第十條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園林綠化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和執業行為規范、規定,經查實的不良行為記錄以及其他嚴重違規、違紀的行為記錄。下列情形記錄為不良信用信息:
(一)符合建設部制定的《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的行為記錄;
(二)根據《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受到行政處理的行為記錄;
(三)受到市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行為記錄;
(四)受到市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報批評的行為記錄;
(五)被媒體曝光經查實的不良行為記錄;
(六)因拖欠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的行為記錄;
(七)其它嚴重違規違紀行為記錄。
第十一條統計及匯總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各類項目業績的統計及分析;
(二)信用信息的統計及匯總。
第十二條提供信用信息的單位應對其提供的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信息采集和記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身份信息,由企業自行上報,經信管辦審核后錄入信用信息系統;
(二)良好信用信息由管理機構提供或企業自行上報,經信管辦審核后錄入;
(三)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由管理機構提供,經信管辦審核后錄入。
第十三條信管辦應當將采集認定的信用信息及時、準確地錄入相應的信用信息系統,對企業及管理機構提交的信息確認并實時追加、修改、更新和維護,對信息數據實行動態管理,保證信息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主體可以查詢本企業的所有信用信息。
企業認為本企業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信管辦提出變更或者撤銷記錄的書面申請,信管辦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事項轉至提供信息的管理機構,該管理機構應該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報信管辦,由信管辦作出維持、變更、撤銷記錄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根據決定及時對該項記錄進行修改。
第三章信用信息有效時限第十五條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數據庫系統由適時信息數據庫和存檔信息數據庫組成。
第十六條適時信息數據庫中的信用信息期限根據不同的信息種類設定:
(一)身份信息不設定公示期限;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示時間為24個月,以證明文件上載明的日期為起始時間,證明文件上無明確日期的,以公布時間作為起始時間;
(三)提示信用信息不對外公示,在適時信息數據庫中保存,從信息錄入之日起12個月提示期內,本企業可以查詢;
(四)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時間為12個月,以證明文件上載明的日期為起始時間,證明文件上無明確日期的,以公布時間作為起始時間;
(五)統計信息為最新的各種信息的統計結果匯總。
不良信用信息審核后5個工作日內公示;提示信用信息審核后3個工作日內錄入。
適時信息數據庫中的信用信息公示期、提示期屆滿后,其信息自動轉入存檔信息數據庫。
第十七條存檔信息數據庫中的信用信息是指最近一定期限內記錄的企業信用信息。其信息記錄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身份信息的記錄期限至企業終止為止;
(二)其它信用信息保存期為3年,從適時信息數據庫轉入存檔信息數據庫之日計算。但法律、法規或規章要求對企業的限制和存檔期限有其他要求的,依照其他要求的期限存檔。
第十八條信管辦應當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保證信用信息系統的運行安全;定期對信息數據庫進行備份,防止信息丟失。
第四章信用管理第十九條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主體的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記錄依照本辦法有關標準(具體見附件一、二、三)進行認定或加分、扣分(簡稱記分),其累計記分情況作為企業年度信用記分排行的主要依據。
企業信用記分周期為12個月,從當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信管辦可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政策,對本辦法附件的記分標準適時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第二十條企業年度信用記分排行結果為企業申請加入政府投資項目預選承包商名錄的重要依據,同時也作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進行日常監督管理、表彰評優依據之一。
第二十一條企業不良信用信息正在受公示或提示信用信息提示期內累計扣分達到12分及以上的,招標人可以限制其參加競標。
第二十二條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對具有不良信用信息記錄的企業應作為重點進行檢查或者抽查對象,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同時限制授予該企業有關榮譽或者稱號。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對形成不良或提示信用信息記錄的行為及時加以整改。對整改確實有效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并得到信息提供機構認可,經信管辦批準后可縮短其不良或提示信用信息公示、提示期,但公示、提示期最短不少于6個月。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業,可延長其不良、提示信用信息公示、提示期。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園林文物局解釋。
第二十五條蕭山、余杭區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可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