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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統籌區域協調發展,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支持欠發達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促進保護地區與受益地區的共同發展,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雙贏,市政府決定建立生態補償專項資金。
第二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及《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意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組成:
(一)市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其他來源的資金。
第四條補償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要遵循“誰保護、誰受益”、“誰改善、誰得益”和“集中財力、突出重點、支持欠發達地區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分配總量,根據專項資金來源情況一年一定。
第六條市農辦、財政局、生態辦負責生態補償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設立市生態補償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辦”,掛靠市農辦),由市農辦牽頭,各相關業務部門派專人組成,負責項目審核、計劃安排、驗收管理和年度考核等相關工作。
有關鄉鎮負責具體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章補償范圍
第七條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安排向本市欠發達地區傾斜;被評為全國環境優美鄉鎮的,列入我市生態補償對象范圍。
第八條生態補償專項資金補償內容為:
(一)生態產業項目;
(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三)農村社會事業項目;
(四)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
(五)生態環境保護、補償和建設項目;
(六)生態移民和扶貧整村推進項目;
(七)其他相關項目。
第三章資金分配
第九條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項目責任制,與項目建設直接掛鉤,并優先用于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
第十條生態補償專項資金按照以下方法進行分配:
(一)其中10%為市級統籌經費,由市政府根據專項資金規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圍統籌安排,主要用于市級重點項目與跨鄉鎮項目。
(二)其中40%由市生態辦根據生態基數考核辦法(另行制定),確定各有關鄉鎮生態權重指標后予以下達(2010年暫以80萬為平均生態基數分配)。
(三)剩余50%部分按照人口總量權重60%、地域面積權重40%的標準分配至有關鄉鎮,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予以處理:
1.中心鎮(湖嶺、龍湖)和海島鄉鎮(北麂、北龍)以2倍權重計算;
2.營前、東巖國家一級水源保護區內鄉鎮,以保護范圍大小分別以2.5倍和1.2倍權重計算。
(四)不屬于欠發達地區,但被評為全國環境優美鄉鎮的,其年度資金分配實行總量控制,由市政府根據當地實際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確定。
(五)以上二、三、四項合計占資金分配總量的90%,由市農辦、財政局、生態辦根據上述相關標準核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聯合行文下達至有關鄉鎮。
第十一條資金分配計劃于每年年初下達,市政府將根據上年度項目進展程度、生態保護成果和年度績效考核等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
第四章資金使用
第十二條各有關鄉鎮應當根據項目的重要性與效益性,科學安排,有序推進。
第十三條各有關鄉鎮要根據本辦法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項目辦上報下年度項目,申請下年度補償資金。
第十四條項目辦要相應建立生態補償項目庫,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后,納入生態補償項目庫管理,提出年度項目建設計劃。
第十五條年度項目建設計劃由市政府審核決定,并向社會公示7天后,由市農辦、財政局、生態辦聯合行文下達。年度項目建設計劃在每年3月31日前下達到各有關鄉鎮。
第十六條各相關鄉鎮要根據年度項目建設計劃要求,立即著手項目前期籌建工作,出具資金落實承諾函,并及時上報項目建設進度情況。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設立“生態補償資金”專戶,各有關鄉鎮也要設立相應專戶,對補償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帳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八條項目資金下達由市農辦、財政局、生態辦根據年度項目建設計劃,聯合發文分類分批下達撥付到有關鄉鎮。
(一)50萬元以下的,項目資金分二次撥付。第一次在項目計劃下達后,撥付項目資金的50%;第二次在項目實施完成并經有關部門按照項目預期目標和驗收標準等進行綜合考評驗收合格后,撥付項目資金的50%。
(二)5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資金撥付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生態補償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市農辦根據考核細則(另行制定)進行考核。當年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將在第三年開始停止下達資金。
第二十條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須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執行,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同一項目原則上不得重復享受市級財政的其他各類補助;確需聯合補助的,由項目辦匯總審核后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項目辦應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生態補償項目進行檢查和整體評價;監察、審計、財政部門要做好專項資金的監督、審計和檢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有關鄉鎮應于每年12月15日前將本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進展情況上報項目辦,由項目辦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并及時上報市政府。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如數追回撥付的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并視情節追究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數據、重復上報,騙取或冒領補償資金的;
(二)項目資金不落實,造成項目無法實施的;
(三)擠占、截留、挪用補償資金的;
(四)因項目建設管理嚴重不善,導致項目不能如期完成投入運行的或未經批準,擅自改變項目施工方案,使項目建設達不到預期效果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農辦、財政局、生態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