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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土地出讓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項目建設步伐,根據《財政部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
第二條土地出讓金是指政府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向土地受讓人收取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即地價款)。土地出讓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必須全額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市財政局是土地出讓金管理的主管機關,市國土資源局是土地出讓金的代征機關。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局必須按出讓合同約定的繳款時間和金額向土地受讓人開具省財政廳印制的“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繳款書”,土地受讓人直接將資金繳入市級財政專戶。
市國土資源局依法負責土地出讓金的催繳工作,保證土地出讓金按時足額繳入市級財政專戶。
第五條市國土資源局應及時向市財政局報送每宗出讓土地的出讓收入、征地成本、應提稅費和出讓收益的分解清單。市財政局對出讓清單審核后,及時確認出讓土地收益并將有關征地成本撥付到相關賬戶。
第六條市財政局可按繳入金庫土地出讓金總額的2%提取土地出讓業務費,作為土地出讓專項資金,列入國土資源部門預算收入,由財政監管使用。
第七條市財政可在收儲土地的出讓收益中提取8%的土地儲備資金,專項用于政府對土地收儲資金的積聚和運作,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移作他用。
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管理
第八條土地出讓收益是指土地出讓收入扣除征地成本、應提稅費后的余額。土地出讓收益分市級收益和鄉鎮收益。
第九條鎮鄉(街道)財政根據市政府有關國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取得鄉鎮土地收益,并負責本鄉鎮土地收益的使用管理,按規定向市財政上報所屬鄉鎮的土地出讓收益預決算。
第十條市級各管委會、指揮部開發區域內的土地出讓收益均為市級土地收益,列入年度市級土地出讓收支預算。
市經濟開發區、振東新區管委會根據市政府有關國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取得市級土地收益的切塊資金,用于區域內的項目建設和基礎設施配套。
第十一條市發展計劃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全市國有土地出讓計劃的初步意見,并預測下一年度土地出讓金收入和收益情況。
第十二條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土地出讓計劃、項目建設計劃和市國土資源局預測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收益情況,編制市級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匯總編制全市土地出讓收支預算。
第十三條市財政局編制的全市土地出讓收支預算以及土地出讓的調整預算,經市政府同意后,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批。市財政局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批復的收支預算,在一個月內及時批復給收入組織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各項目建設單位應自覺按政府批準的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執行。根據工程進度向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市財政局要逐步轉變資金撥付方式,向國庫集中支付轉變。撥付的建設經費能夠直接支付的,直接撥付到項目施工單位。
第十五條市財政局要嚴格按預算管理的要求,對于有預算安排的項目支出,將根據出讓收益收支相匹配的原則,及時將資金撥付到位。對于無預算安排的項目支出,不得支付。
第十六條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土地出讓收益達不到年初收入預算數,或土地出讓支出預算的調整超過年初收入預算的,必須調整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收入預算的調增,需兼顧土地供應量;收入預算的調減,要相應調減支出預算。
根據項目建設的實際情況,確需調整支出預算的,由項目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按下列權限報批:
當年新增建設項目需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批準。
原定項目資金超過預算或新增建設項目需追加預算指標的,資金額度在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報市長審批;資金額度在1000萬元以上的,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批準。
全年調整金額增加數超過全年預算10%,以及單個項目追加投資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需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批。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必須建立土地出讓預算周轉金,用于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以保證及時用款。預算周轉金每年按土地出讓收益預算的5%來設置和補充,其總額達到年度土地出讓支出預算的30%后不再提取。
第十八條年度結束后,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當年收支執行結果,向市財政局報送建設項目年度收支決算,市財政局經審核匯編成市級土地出讓年度收支決算。
附則
第十九條市財政、審計、監察、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出讓金征收使用的管理、監督、檢查,對違反財政、財務制度,土地出讓金不繳市財政的,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市政府公布之日起執行。原桐公布的《市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