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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提高工業投資項目土地利用率,全面推進經濟轉型升級,根據《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工業投資項目準入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條適用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我市所有工業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
第二條管理內容
本辦法所稱的準入評估管理是指本辦法第一條適用范圍的工業項目允許或不允許實施。
第三條管理評估機構
為加強對全市工業投資項目評估工作的領導,市政府建立市工業投資項目準入評估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成員單位由市政府辦、發改局、經貿局、科技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建設局、環保局、安監局等有關部門組成,負責全市工業投資項目的準入評估;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經貿局),市經貿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項目準入評估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準入條件
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準入條件:
(一)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省、市的產業投資導向目錄和產業布局要求;
(二)項目生產中必須嚴格達到國家環境保護方面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三)項目生產工藝必須達到安全生產、消防等方面的有關要求;
(四)項目生產必須符合節能降耗等方面的有關要求;
(五)投資者有實際用地需求并充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其中:
1.市內企業需新增土地投資的,其原有廠區容積率必須達到《省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規定的控制指標,且無閑置和空閑土地;
2.企業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國家級和省級園區、開發區內企業不得超過工程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其他不得超過工程項目總用地面積的10%;
(六)強化畝均投入,項目用地投資強度在《省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規定的相關指標的基礎上提高20%,作為項目投資強度標準;
(七)項目選址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項目的各項規劃經濟技術指標符合《規劃條件》的規定;
(八)對總用地面積小于30畝的工業建設項目,不得分期預審、分期辦理農轉用和拆分供地;對總用地面積小于10畝及單位投資強度小于每畝150萬元的工業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再單獨供地。
第五條優先準入項目
達到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要求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項目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準入:
(一)投資者系國內外500強工業企業、國內外行業龍頭企業,且項目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要求;
(二)投資者系本市雙百工程企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要求,且屬我市重點鼓勵發展的新興產業、支柱發展產業;
(三)投資者系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或項目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擁有關鍵技術知識產權的發明專利項目、傳統產業整合提升項目;
(四)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型項目。
第六條否決條件
對不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的投資項目,實行一票否決:
(一)投資項目屬于國家、省、市明令禁止的項目;
(二)達不到《省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中規定的雙控指標(投資強度、建筑容積率);
(三)投資項目單位工業增加值綜合能耗高于控制性指標;
(四)投資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未在市化工企業集聚區;投資項目未能通過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立項審批聯席會議聯審的;
(五)投資項目不符合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六)投資項目選址不符合市生態功能區規劃、市飲用水源保護區規劃、省水功能環境功能區規劃要求的;
(七)投資項目選址不能滿足防護距離要求的;
(八)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不能落實的;
(九)項目產生生產廢水排放但投產前不能接入污水管網的;
(十)已實現區域集中供熱或規劃為集中供熱區域的地區,項目需要新增燃煤(包括重油)鍋爐的。
對被一票否決的項目,不再繼續第七條及以下程序,對未被一票否決的項目,實施第七條及以下程序,開展百分數評估。
對本辦法出臺前原有老企業需改造提升等的項目,視具體情況酌定。
第七條評估程序
工業投資項目準入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具體程序如下:
(一)首先由項目投資者向所在鎮(街道)、開發區提交意向項目申請資料:
——意向項目基本情況表;
——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投資者身份證復印件;
——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方情況、市場背景、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建設標準和規模、工藝流程、主要設備、投資規模、資金籌措方案、環境影響、節能降耗、安全生產、項目建設計劃、經濟效益等內容);
項目投資者對照本辦法規定及打分表進行自評。
(二)各鎮(街道)、開發區在收到相關資料后,對項目進行初審并予以打分,經初審初評后及時報市工業投資項目準入評估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經貿局)。
(三)市工業投資項目準入評估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鎮(街道)、開發區提交的項目申請資料后,及時召開成員單位會議(一般情況下,每周一次),對項目進行評估并打分,提高工作效率。
(四)市工業投資項目準入評估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完成審核后,對綜合得分在75分以上的項目原則上允許準入,并按得分高低排序給予要素資源配置。對允許準入的項目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工業投資項目準入確認書》。項目業主憑《工業投資項目準入確認書》辦理項目用地報批及招投標、核準或備案、環保、用能、安全、復核驗收等相關手續。在項目辦理或實施過程中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項目性質和內容,由于客觀原因確需改變的,需重新進行評估。
(五)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的新建、改建、擴建、遷建項目,先報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立項審批聯席會議聯審,聯審通過后按本辦法予以評估。
(六)對總投資5億元人民幣或5000萬美元以上的鼓勵類項目,對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起重要作用、經濟社會效益和資源利用突出的項目實行一事一議制。一事一議的項目,由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市工業投資項目準入評估管理領導小組審定。
第八條準入監管
項目實行合同管理,由項目投資者對相關指標進行承諾,經通過準入評估并依法受讓國有土地的投資項目,由各鎮(街道)、開發區與投資者簽訂相關經濟合同(合同文本另行制定)。
各鎮(街道)、開發區負責本轄區內工業投資項目準入的屬地監管,評估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評估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事后跟蹤。《意向項目基本情況表》、《工業投資項目準入確認書》和投資合同作為用地項目復核驗收的主要依據,達不到相關指標的驗收不予通過,同時不得享受我市有關獎勵和扶持政策。
對不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有關項目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地供應和監管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閑置、空閑工業用地處置工作的意見》進行處理。對違反經濟合同的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附則
本管理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工業投資項目準入評估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