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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縣武原鎮城市防洪工程(以下簡稱城防工程)的管理,防御洪澇災害,確保城市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工程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防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河道、防洪堤、防洪墻、排澇站、水閘以及其他城防工程設施管理及運行管理。
第三條城防工程保護范圍為東至鹽平塘,南至南臺頭干河,西北沿東西大道,面積約13.6平方公里。
第四條城防工程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活動,不得影響城市防洪安全。
第五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城防工程的上級主管單位,縣城防工程管理站具體負責城防工程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同時接受縣防汛防旱指揮部的調度命令。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縣防汛防旱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防工程管理的相關工作,不得影響城防工程的整體運行。
縣建設部門負責武原鎮城區市河整治及橡膠壩工程、城區西片積水整治工程及臨河建筑等的管理。
縣交通部門負責城防工程運行期間的水上交通管制和船只安全管理。
縣農經部門負責城防工程管理范圍內漁業生產管理與協調。
縣供電部門負責城防工程正常供電。
縣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城防工程安全運行所需資金。
武原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城防工程防汛相關工作。
第七條城防工程運行期間,縣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協調南臺頭閘管理所做好大曲閘、武通北閘的啟閉工作。
第三章管理
第八條城防工程管理范圍按以下標準劃定:
(一)河道管理范圍:堤防段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干堤之間的水域、灘地、堤防及護堤地,護堤地為河道堤防外寬6米的地帶。
(二)水閘及站點的管理范圍為:建設土地征用范圍。該土地屬國家所有,由城防工程管理站管理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三)防洪堤管理范圍為:防洪堤內側界墻至河岸線。
第九條在城防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建設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查意見書的,有關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經批準在城防工程管理范圍內修建工程,建設單位需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對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一條城防工程管理范圍內的護堤護岸林木禁止采伐、占有。
第十二條在城防工程管理范圍內,嚴禁下列活動: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等阻水工程,設置攔河漁具,傾倒渣土、垃圾、沉置棄船等;
(二)在堤身、護堤地、水閘管理范圍內建房、開渠、打井、挖窖、埋葬、挖塘、曬糧、耕作、取土、采砂石、爆破、開展集市貿易等;
(三)在堤身鏟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等;
(四)在泵站、水閘管理范圍的水域內捕撈、停泊船只等;
(五)其他影響城防工程安全運行的活動。
第十三條確需在城防工程管理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須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堤防、護岸、水閘和其它城防工程設施造成損壞的,由責任者負責修復或承擔維修費用。
第十五條對城防工程管理范圍內設置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設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四章罰則
第十六條對違反城防工程管理的行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城防工程管理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對人民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