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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依法推進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轄區內的“三資”管理工作。股份經濟合作社、屬村集體所有村辦企業、村民小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機構設置
第三條各鄉(鎮)、街道要建立“三資”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轄區內村經濟合作社委托的“三資”管理業務,并實行網絡電算化核算、管理。中心“三資”管理必須堅持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監督權、受益權“五權”不變原則,實行統一財務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平調、移用、借用、侵占“三資”。
第四條中心主任由鄉(鎮)、街道班子成員兼任,副主任由鄉(鎮)、街道農經員兼任。中心職責:
(一)認真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財經方針政策,負責受理委托單位的“三資”管理服務工作。
(二)負責委托單位的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三)督促委托單位及時做好財務公開、建立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四)做好中心財會人員的選聘、培訓和財務交接工作。
第五條中心應配備專職會計、出納人員,財會人員持證上崗,任職應保持相對穩定。
中心會計主要職責:
(一)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和業務主管部門要求,準確使用會計科目,按會計年度分村進行會計核算,及時記賬,按時編制會計報表。
(二)審核委托單位往來經濟業務及收支票據的合規性、合理性,對不合規、收支不合理、手續不齊全的票據拒絕入賬,并提出糾正意見或退回報銷票據;定期或不定期對出納進行庫存盤點、核對賬面與實際余額,確保賬實相符。
(三)按月進行記賬結賬,在每月10日前編制相關憑證,將上月收支單據掃描、錄入電算化網絡管理系統;按年編制財務收支情況公開表,提交給委托單位公開張貼。
(四)按年度打印、裝訂會計賬表、憑證,做好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保管工作。
(五)做好農村統一收據(指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的領取、結報、登記、核銷管理工作。
中心出納主要職責:
(一)及時辦理委托單位收支業務結報和貨幣資金存取業務,做到日清月結。
(二)審核委托單位往來經濟業務及收支票據的合規性、合理性,對不合規、收支不合理、手續不齊全的票據拒絕付款,并提出糾正意見或退回報銷票據。
(三)及時將已辦結的原始票據逐筆錄入電算化網絡管理系統相應科目,并逐筆掃描上傳至網絡電算系統。
(四)每月末核對貨幣資金、有價證券等賬實情況,到開戶銀行提取對賬單。
(五)及時與會計結報已辦結的原始單據,填制出納報告單。
第六條社監會可與村務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監會”)合署辦公。社監會要及時簽署辦理符合村財務管理規定的財務收支業務;及時解答社員(村民)對“三資”管理的疑問;按時組織全體成員對已結報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全面復核會審(每半年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社員(村民)有權對本社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委托社監會(村監會)查閱、審核財務賬目,要求相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作出解釋。
第七條縣農業局和鄉(鎮)、街道農業公共服務中心是“三資”管理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三資”管理業務的指導、監督。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八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和財務公開、財務預決算、債權債務管理、資產管理臺賬、財務開支審批、“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三資”管理制度。
第一節貨幣資金管理
第九條中心應按委托單位分別建立銀行存款賬戶,一個單位只準開設一個基本結算賬戶,不得多頭開戶。基本結算賬戶實行支票式管理,憑印鑒支取。財務印鑒按崗位人員分別保管,設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專用章、中心會計名章、出納名章各一枚,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專用章由村經濟合作社指定專人保管。
第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所有收支均應全額入賬,現金收入要及時存入本單位銀行賬戶。中心日常庫存現金總額不得超過5000元。嚴禁白條抵庫、坐收坐支和公款私存,嚴禁設賬外賬、私設小金庫和多頭存款。
第十一條無特殊情況,非出納人員不得經手現金收付業務。確需代收代付的,在代收代付行為結束后10天內結清,逾期結報須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中心會計每月末要與出納核對現金、存款,盤點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出現差錯的,長款交村集體作“其他收入”處理,短款由個人賠付。
第二節資產與資源管理
第十三條因發展村集體經濟和村務管理工作需要購置單價1000元以上的物品,須經社管會、村兩委集體討論通過,落實專人負責看管。中心要按規定逐項登記,建立資產物資明細賬目,做到賬實相符。
第十四條村集體資產與資源招標、出租、發包、入股時,要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等規定,以村經濟合作社為發包方簽訂合同。合同條款等重要事項須經社管會、村兩委集體討論通過,并報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經濟合同簽訂后,一般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確需變更或解除的,要經社管會、村兩委集體研究后,交社員(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中心備案。
第十六條村集體資產與資源出租、發包、入股等需進行價值評估的,應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社員(村民)代表會議確認后張榜公布,并報中心備案。
第三節債權債務管理
第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發生應收應付經濟業務全額列入賬內核算,建立明細登記簿,詳細登記往來單位、時間、金額、原因等內容。
第十八條“三資”不準擅自出借(租),嚴禁出借(租)給個人。為發展村集體經濟確需出借資金的,事前必須摸清借款單位還款能力,并由借款單位提供近期資產負債表等實力證明資料,若具備還款能力的由村兩委提出具體方案,提交社員(村民)大會或社員(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形成決議,方可出借。資金出借時必須與借入單位簽訂合同,明確借款金額、利率、期限、擔保、違約責任等內容,合同內容必須與社員(村民)會議或社員(村民)代表會議形成的決議相一致;資金收付必須通過雙方開戶銀行對公賬戶轉賬。
第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及時化解村集體債務,不得隨意發生新的債務。因發展村集體經濟或修建公共設施確需發生新債務的,舉債方案必須經社員(村民)會議或社員(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報中心備案。否則,誰主張誰承擔。
第二十條村干部及有關人員因工作需要,墊付經社員(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資金,應及時與中心結報,用村集體借入款的形式開具農村統一收據結換票據,納入村經濟合作社賬內債務管理。其債務發生額若無特別約定不得計息。
第二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及時清理暫收、暫付、內部往來款項,對各種拖欠款要積極催收,經多次催收無效的,可通過法律等途徑追討,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須經社員(村民)會議或社員(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報鄉(鎮)、街道審核后方可核銷。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應收款項的減免。
第二十二條因辦理村集體公務,需村干部預(代)領現金的,要按支出審批程序審批后方可領支。事務完畢后,15天內必須報賬結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否則視作借款處理,可向經辦人收取資金占用費。因公務外出發生的差旅費及住勤補貼標準參照縣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報銷時必須注明出差事由,填制差旅費報銷單,并附相關原始票據。
因村集體項目政策處理兌現、發放誤工補貼等需借支現金的,要按支出審批程序審批后方可借支。上一筆借款未結清,又需發生預借款的,要經中心主任審核后方可借支。
第二十三條村經濟合作社不得以集體資產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若因發展村集體經濟確需擔保,須經社員(村民)會議或社員(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報中心備案。
第四節投資決策管理
第二十四條村經濟合作社投資興辦項目,需聽取鄉(鎮)、街道及項目主管部門的指導意見。投資10萬元以內的項目,由社管會、村兩委集體討論通過后方可實施;投資1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須提交社員(村民)會議或社員(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公布后方可實施。接受投資方要提供本單位的正規收據,資金通過銀行對公賬戶轉賬,支付時要附投資協議和會議記錄單(決議書)。
第二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興辦公益事業,原則上使用當年收入或歷年集體積累。確因村集體資金不足要向村民籌集的,先編制預算方案,提交社員(村民)會議或社員(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向村民籌集。籌集資金及勞務按上級有關規定實行上限控制,不得突破。
第二十六條村集體的建設項目,采用承包、租賃、拍賣和招投標等方式發包的,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發包方案須經社管會、村兩委集體通過,并簽訂承包合同。單項工程建筑造價(估算價格)3萬元起的項目要有工程預(決)算、工程審計書等資料,實施過程中要指定1至2名工程質量(進度)監管責任人,負責全程跟蹤。工程項目經費支出要附相關合同、會議記錄及責任人員簽名的工程質量、進度等相關資料。工程結算時,要有工程驗收單。
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貨物采購、裝飾施工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5萬元以下的,單項工程建筑造價(估算價格)50萬元以下的,可參照《縣關于工程建設項目邀請招標的實施意見》執行。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貨物采購、裝飾施工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5萬(含)元以上的,單項工程建筑造價(估算價格)50萬元(含)以上的,必須按照《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執行。
由村集體統一組織實施的項目,用財政資金購買鋼筋、水泥等工業原材料的,憑銷售單位發票支付,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到開具發票單位的銀行賬戶。政策處理支出要指定專人統一負責管理,砂石料要指定專人負責簽收,兩項支出需經負責人確認后方可支付。普通民工、技工工資以清單列表方式支付。
第五節財務審批權限管理
第二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所有支出票據必須通過社管會主任(村支部書記)、村委主任聯審聯簽,加社監會主任簽字,蓋村監會公章后到中心報賬支出。
社監會(村監會)對已聯簽的支出有異議,可通過社監會(村監會)集體表決或社員(村民)代表會議表決決定。
第二十八條社管會主任(村支部書記)、村委主任或社監會主任經手支出的票據,由社管會、村兩委、社監會(村監會)其他成員審簽;非工程建設項目支出單筆金額在5000元(含)以上的,須經社管會、村兩委集體研究決定,支付時附會議記錄單或書面決議。
社管會主任、村委主任或社監會主任(村監會主任)出縣6個月以上或不履行審批職責的,可通過社管會、村兩委、社監會(村監會)聯席會議,從社管會、村兩委或社監會(村監會)中確定人員代行審批,名單報中心備案。
第二十九條發放到戶的政策處理賠付款、青苗費等多戶合計支出單據,必須附分戶清單,經領款人簽字或蓋章后方可報賬。
第三十條凡支出發生后,要做到月結季清,以當年12月為底線,逾期結報的,要經社管會、村兩委集體研究通過后方可報銷。否則,中心應當拒絕付款、入賬。暫時難以支付的,辦妥支付審批手續,以村集體向報銷人借款的方式開具等額農村統一收據,與報銷人交換票據,待有資金時直接支付。
第六節非生產性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條有經濟條件的,村干部報酬可實行誤工補貼,具體標準一屆一定,由鄉(鎮)、街道提出指導意見,經社員(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中心備案。村干部誤工實行專人登記,一年一報,結報時要統一列表發放。已享受政府財政支付基本報酬補貼的村干部,不再享受誤工補貼。
第三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不得為個人安裝住宅電話或配備移動電話,不得按實報銷通訊費用。有經濟條件的,村干部可享受適當的通訊補貼,包干使用。具體補貼標準和對象由鄉(鎮)、街道提出指導意見,交社員(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報中心備案。
第三十三條嚴禁用集體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因職業或工作需要保險的,須經社員(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否則,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追回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規范村經濟合作社招待、會務費用支出。
(一)村經濟合作社不得列支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組織的活動、會議等費用;不得列支娛樂性消費支出;不得列支煙酒、禮券、禮卡、禮金等費用。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到村協助、指導、聯系工作,確需在村里就餐的,應就近就餐,列支標準每人每餐不得超過30元。
(二)招待費實行以收定支、超支拒付制度。村經濟合作社要制訂《村招待費支出管理制度》,經社員(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報中心備案。招待費每年不得超過3萬元,超支部分全額拒付,一律按照“誰簽字誰負責、誰消費誰支付”的原則,由個人支付。確因特殊工作或當年村集體建設項目比較集中等原因,造成招待費超支的,是否準支超支部分,由社員(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招待費結報時需填制招待費用報銷單,說明招待時間、地點、事由及客人情況,附經辦人簽名。單筆支出100元起要附消費清單(菜單);單筆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要經社管會、村兩委集體審核通過。
(三)嚴禁以掛賬消費形式拖欠招待費。招待費用發生后原則上在1個季度內報銷,當年發生的招待費用要在當年12月30日前結報。12月份發生的招待費用須在次年1月底前報銷,逾期一律不準報銷。
(四)中心對招待、會務費用支出實行專項科目管理,準確列支核算,不得變相分解列入其他科目支出,否則由經辦會計退賠。列入會務費用科目的支出,要附會議時間、地點、內容、參會人員簽到冊等資料。反之,列入招待費用科目支出。
第三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要從嚴控制非生產性支出,嚴禁跨年度清結非生產性支出。
第七節票證、檔案管理
第三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要嚴格遵守票據管理制度,正確使用農村統一收據,禁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或代開農村統一收據。開具農村統一收據時,要加蓋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專用章。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拒付未開具農村統一收據屬村經濟合作社收入的各種款項。
第三十七條農村統一收據由中心統一向縣農業局購領、集中保管,并建立收據領用登記簿。一個村不得同時使用兩本收據,并按會計年度一年一結,同本收據原則上不跨年度使用,收據存根整本訂入同年度記賬憑證。
第三十八條規范使用支出票據。所有票據應符合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做到手續完備,否則中心應予拒付。支付屬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個體戶等款項,須要求提供財政、稅務部門監制或蓋有單位財務章、稅務票據章的票據;屬于個人款項的,要求填寫“領(付)款憑證”、“報銷單”、“收款收據”等通用格式票據。
第三十九條中心應對會計賬簿、憑證和財務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進行整理立卷,按會計年度分村集中,落實專人保管。有條件的,村集體可自行保管。
第四十條會計檔案存放應配有專門的檔案柜和檔案室,確定專職或兼職檔案管理員,定期清理,防止蟲蛀、霉爛和磁化。人員調動時要做好檔案移交工作。
第四十一條嚴格執行檔案管理法規,確保檔案安全。除在職的社管會主任(村支部書記)、村委主任、社監會主任(村監會主任)和國家法律規定的部門或經中心負責人批準,可查閱、拷貝和外借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對財務檔案資料拆封、抽走、查閱、拷貝和外借。電算化管理人員要做好密鑰管理工作,嚴防遺失、泄露管理密鑰事件發生。對發生檔案丟失、損壞、失密等情形,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章“三資”管理監督責任
第四十二條“三資”管理工作實行民主管理、財務公開,財務預決算、各項收支、債權債務、存款和現金結存、工程項目預決算及招投標、農業項目承包、公益事業資金的籌集和使用等情況,必須按照《農業部、監察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的通知》規定,向群眾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三條中心要及時提供財務公開資料,委托單位各項收支業務、現金、存款情況按季公布,收支業務較多的,可每月公布。每月或季末次月15日為財務公布日。
第四十四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規范、落實“三資”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單位,要加強對村級財務公開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促進農村財務公開工作正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第四十五條縣農業局要加強對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的審計和監督,對集體土地征用及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實行專項審計。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六條對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省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浙農經發〔2009〕2號)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縣農業局可以作出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的決定,對造成損失的可責令相關單位或個人賠償,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經財務人員直接辦理財務收支業務,坐支村集體收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設立賬外賬的。
(三)違規使用農村統一收據的。
(四)財務人員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或不及時向鄉(鎮)、街道、主管部門反映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違紀、違規情況的。
(五)財務人員離職時拒辦移交手續的。
(六)社管會、社監會(村監會)、村兩委成員不正確行使“三資”管理工作職責的。
(七)村干部及財務人員違規列支招待費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為準。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按政府及相關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各鄉(鎮)、街道、村經濟合作社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有關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報縣農業局備案。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原《縣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第二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的監督管理,有利于盤活農村集體存量資產,有利于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實力,有利于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維護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結合我鄉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鄉范圍內的所有行政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村級組織”)。
第三條村級組織應當負責本組織所有的“三資”管理工作,確保其安全性、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不受侵犯。
第四條鄉農村會計服務中心按照權限負責村級組織“三資”管理的賬務核算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及《本辦法》規定辦理財務出入賬手續。
第五條鄉人民政府負責全鄉村級組織“三資”監督管理的領導工作,有權對村級組織隨意處置"三資"的行為作出處理;鄉經營管理部門負責全鄉的"三資"監督管理日常指導工作,對村級組織的"三資"處置進行依法審計監督。
第二章資金管理
第六條村級組織的所有收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村級組織所有屬于集體的經濟收入,包括經營
收入,發包收入,租賃收入,投資收益,資產處置收入,財政轉移支付及補助收入,社會捐贈資金,扶貧資金,各種專項補助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土地征收、征用,占用的補償和收益,其他收入等,均應當即時繳入或轉入鄉農村會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會計中心”)在銀行的監管賬戶。禁止坐支、挪用。
(二)村級組織在資金周轉遇到困難,需要向單位或個人臨時借貸資金時,必須先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序及村級重大事項申報制,所有借貸的資金全額繳入會計中心銀行賬戶,然后按規定程序使用。嚴禁先使用后入賬。
(三)村級組織收到意外實現的資金收入時,應當全額繳入會計中心的銀行賬戶。禁止隱瞞、截留不入賬和私設“小金庫”。
(四)村級組織在收到任何屬于集體的資金款項收入時,村報賬員必須當即開具由縣農業局監制,加蓋有“村民委員會財務專用章”、會計中心總會計印鑒和報賬員印鑒,并與實際金額相一致的收款收據。禁止收款不開收據或出具不規范的收據。
(五)村級組織收到國家、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撥來的專項資金時,必須建立專戶核算,做到專款專用、合理使用。禁止截留、挪用或改變資金用途。
(六)村級組織應當與會計中心每月核對一次銀行存款賬目和清查庫存現金數額。會計人員應當做到賬目清楚、真實準確,日清月結、按月公布,賬款相符、賬賬相符。禁止“白條”抵庫。
第七條村級組織的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一)建立健全財務收支審批程序。村級組織的財務收支審批嚴格遵守“權”“賬”“款”分離的管理原則,實行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確實保障集體財務收支在有效的職務監督下運行。禁止“權”“賬”“款”混管。
(二)村級組織發生的經濟財務支出事項,在辦理財務支出入賬時,應當統一使用“晉城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支出審批(審核)單”。
(三)村級組織在辦理財務事項時,應當取得真實、合法、票面要素完整齊全的原始憑證,由經手人在原始憑證背面注明用途,并簽上本人的姓名及時間。一切購置貨物、工程建設項目都必須取得由財政和稅務部門監制的有效發票。嚴格禁止使用虛假票據。
(四)村級組織在取得財務原始憑證后,應當先經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后,在審核過的原始憑證上加蓋“民主理財組已審核專用章”。然后由報賬員根據原始憑證填制“晉城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支出審批(審核)單”,并依次提交民主理財組組長、村委主任、支部書記審核。
(五)民主理財組組長、村委主任、支部書記應當認真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報帳員填制的“財務支出審批單”的一致性、準確性,并在“財務支出審批單”的指定位置簽注審批審核意見及本人姓名、時間。
(六)村級組織的報賬員在完成民主理財和支部、村委負責人審批審核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將當月的所有原始憑證和審批審核單報鄉農村會計服務中心審核。
(七)鄉農村會計服務中心應當對村級組織的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進行認真審核,對符合規定并通過的原始憑證在審批審核單上蓋“已審核”印章,未能通過的原始憑證作“不得入賬”處理。
第八條財務預決算制度。村級組織的財務收支應當按下列要求進行預算、決算。
(一)村級組織應當在年初按照“四議兩公開”的民主決策程序制定切實可行的財務收支資金預算方案,預算方案形成決議后應當向全體村民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并按照預算方案進行實施。
(二)村級組織因客觀原因需要調整預算方案時,應當嚴格履行相關程序進行審議通過,未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財務收支預算方案不得實施。
(三)村級組織應當在年終及時進行財務收支決算,財務收支決算應當與預算方案相對應對照,對收入的完成情況和支出的執行情況進行分析,決算結果應當向全體村民公布。
(四)村級組織財務收支預算方案和決算結果應報鄉經營管理站備案。
第九條資金管理崗位職責制度。村級組織的資金管理崗位責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村級組織的所有資金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集體資金的性質不能改變。實行農村會計委托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不能改變。
(二)農村會計服務中心要按照會計核算主體分村設賬戶(簿),保證各村存入中心資金的所有權不受侵害。禁止隨意互相拆借平調屬于村級組織的集體資金。
(三)農村會計服務中心對代管村級組織的集體資金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明確各財務管理人員崗位的職責權限,實行帳款分管,銀行支票和財務印鑒分別保管的原則。
(四)村級組織的財務印章應當由專人保管,會計人員的個人印鑒由本人保管,收款收據上必須蓋有村民委員會財務專用章、中心總會計印鑒和村報賬員印鑒方可有效。禁止使用印鑒不齊全的收款收據。
(五)村級組織應當使用統一由縣農業局監制的收款收據,使用、留存或作廢的收款收據應當每月審核一次,收款收據入賬后,由分會計在收據存根聯蓋“已入賬”專用章。建立健全“收款收據領用登記簿”和集體資金“安全入賬登記簿”。禁止開出收據不收款和隱瞞資金不入賬。
第十條村級組織的財務收支應當向全體村民公開,公開的程序、時間和內容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全年的財務收支預算方案應當在年初三月份之前向全體村民公開,每季度的財務收支預算執行情況應當在四月十日、七月十日、十月十日之前公開,全年的決算方案應當在下年度的第一個月向全體村民公開。公開形式統一在財務公布欄公開。
(二)每月的財務各項收入、各項支出情況都必須逐筆逐項向全體村民公開,公開時間應當在下一個月的十日前完成。
(三)年末公開各項財產物資、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等情況。
(四)村級組織的財務公開應當堅持遵循真實、準確、及時的原則,禁止假公開和拖延公開。
(五)村級組織應當組織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紀檢小組、村民代表、黨員代表評議財務公開情況,對村民提出的財務公開疑問,村級組織負責人應當給予合理的解釋。禁止對村民提出的質疑不理不睬。
第十一條村級組織的現金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村級組織應當按照《現金管理條例》規定使用和管理現金,執行現金限額制度,庫存現金上限金額為1000-2000元(按小中大村確定)。禁止超限額存放現金。
(二)村級組織在使用集體資金時,結算支付資金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使用現金支票或直接使用現金,超過1000元的應當一律使用轉賬結算。禁止大額使用現金結算。
(三)報賬員應當及時、真實、準確的登記“現金出納登記簿”,每月與中心分會計核對一次現金余額,做到日清、月結、賬款、賬賬相符。
第三章資產管理
第十二條村級組織的資產屬于成員共同所有,應當按下列規定進行管理及定期清查。
(一)村級組織應當配備保管員,明確保管員的職責,保管員應當對集體所有的庫存材料、物資、產品、固定資產以及低質易耗品的安全、保值負責。
(二)納入賬內核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每年清查盤點一次,對盤盈的固定資產要弄清原因重新以重置完全價值入賬并登記;對盤虧的固定資產要追查責任,屬于侵占的要追回,屬于故意損壞的要照價賠償,屬于相關責任人的要追究責任。
(三)納入帳內核算的庫存物資、材料和產品應當每半年清查、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的物資、材料和產品,應當在追清責任、分別對待作出相應的處理,同時要重新進行登記或者核銷。
(四)沒有納入賬內核算一次性費用列支的低值易耗品應當建立登記薄并每季度清查、盤點一次,對短缺的低值易耗品要根據短缺原因作相應的處理,同時應當核銷登記。
第十三條村級組織應當按下列規定建立健全各類資產臺賬。
(一)債權債務登記臺賬。臺賬內容應當包括:債權、債務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地址、時間、經濟事項的內容、約定還款期限等。
(二)產品物資材料登記臺賬。臺賬的內容應當包括:產品物資材料的名稱、數量、單價、規格、金額及存放地點,特別要登記清楚領用、交還和責任保管人。
(三)固定資產登記臺賬。臺賬的內容應當包括:固定資產的類別、名稱、單價、單位、規格、數量、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已提折舊、凈值、存放地點和責任保管人。實行承包或租賃的固定資產還應當登記承包或租賃人的名稱、年承包費或租賃金的金額、期限及兌現情況。已經出讓或報廢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在臺賬上注銷。
(四)村級組織報賬員必須及時逐筆逐項登記債權債務、產品物資、固定資產增減變化情況。
第十四條村級組織的財產性資產在下列情形時應當進行資產評估。同時應當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序。
(一)以公開形式對外投資、發包、租賃時。
(二)以公開形式對外出售、出讓時。
(三)因經營需要與企業或個人參股、聯營、合作、合伙時。
(四)因村級組織的建制撤銷、合并或者進行產權制度改革時。
(五)村級組織的資產評估應當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者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實施。
第十五條村級組織的財產性資產在承包、租賃、出讓時應當按下列規定程序進行。
(一)制定承包、租賃、出讓資產的具體方案。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1、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2、承包、租賃、出讓的資產價格和具體條件;3、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的公開形式等。
(二)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的方案應當按“四議兩公開”的程序通過。
(三)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應當簽訂要素完整齊全的合同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村級組織的財產性資產參與經營活動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一)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投資、入股和合作經營的,應當加強合同的履行監督檢查,合同履行的情況應當向全體村民公開。
(二)資產實行集體統一經營的,應當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職責、經營目標、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辦法,并向全體村民公開。
(三)集體資產參與經營活動的承包費、租賃金、投資收益、入股收益、合作經營收入、統一經營收入等,都應當納入村級組織的賬內核算,禁止坐支、挪用和隱瞞、侵占。
(四)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七條村級組織資產進行承包、租賃、出讓時,必須履行“四議兩公開”、招投標程序,數額較大的履行重大事項申報制,并報鄉經管站備案。
第四章資源管理
第十八條村級組織的所有資源應當按下列規定進行登記。
(一)屬于村級組織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登記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
(二)實行承包、租賃、入股等形式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入股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及用途。
(三)實行承包、租賃、入股等形式經營的集體資源,除按上述規定登記外,還應當登記承包費、租賃金、入股收益和約定承包、租賃、入股的期限及起止時間。
第十九條村級組織的集體資源承包、租賃、入股、拍賣,應當按下列規定程序進行公開協商和公開招投標。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統一發包集體資源的,可以采取公開協商的方法進行。事先應當制定發包方案,發包方案應當明確發包項目的名稱、類別、地址、面積、用途、承包費、租賃金和統一發包的方法步驟,方案應當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序通過。
(二)以公開招標形式發包集體資源的,除按“四議兩公開”程序通過發包方案外,還應當以公開競標、競價的方式確定承包費、租賃金和中標人。同等條件下,本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三)不論是公開協商還是公開招標哪種形式發包集體資源,都應當先行制定發包方案,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序。發包方案應當報鄉"三資"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公開協商和公開招標的方案、公告、合同等所有資料應當報鄉經管站備案。
第二十條村級組織的集體資源承包、租賃、出讓、入股、拍賣應當按下列規定加強合同管理。
(一)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出讓、入股、拍賣都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書應當使用統一文本,統一編號,內容應當標的明確、要素完整齊全,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清楚,便于約束。
(二)集體資源承包、租賃、出讓、入股、拍賣的收入和收益,應當全額納入村級組織的賬內核算,及時向全體村民公開。
(三)集體資源承包、租賃、出讓、入股、拍賣的合同書應當報鄉經管站鑒證、備案。
第二十一條村級組織的建設用地收益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村級組織的建設用地(除全體村民共同受益的公益性建設用地外)都應當有償使用。國家和有關部門依法征收、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村級組織的建設用地收益屬于集體所有,應當全額納入村級組織的公積公益金核算,只能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和公益事業開支。不得將土地收益用于村干部報酬和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不得用于清償債務。
(三)村級組織的建設用地收益使用,應當制定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序。
(四)村級組織的建設用地收益應當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項審計。鄉經管站應當每半年對建設用地
的收益使用、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鄉政府報告,并向所屬村的全體村民公開。
第二十二條村級組織資源進行承包、租賃、拍賣、入股時,必須履行“四議兩公開”、招投標、重大事項申報制等程序,并報鄉經管站備案。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村級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自覺嚴格執行本辦法,對不按本辦法規定程序進行管理村集體“三資”的行為,鄉“三資”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責令其立即糾正,對不聽勸阻執意違反本辦法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級組織主要負責人當年不得參加評模或者直接扣減定額工資500元。
(一)違背“四議兩公開”程序處置集體“三資”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
(二)違反重大事項事前審批規定,私自處置集體“三資”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一)(二)(三)款規定,坐支資金和挪用集體資金為個人使用在3000元以下三個月以內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一)(三)(四)款規定,挪用專項資金和應使用而不使用正規發票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給予責任追究外,還要給主要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故意不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序,違背依法、民主、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擅自處置屬于集體“三資”的。
(二)違反本辦法的禁止規定,經勸阻無效的。
(三)違反本辦法多次大額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挪用公款為他人謀利、占用集體資產長期不歸還的。
(四)故意弄虛作假、欺騙群眾,在集體的資產、資源發包中尋私情、謀私利,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六章“四議兩公開”程序
第二十六條村黨支部會提議。對村內重大事項,村黨支部在廣泛聽取意見、認真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集體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和方案。
第二十七條村“兩委”會商議。根據村黨支部的初步意見,組織“兩委”班子成員充分討論,發表意見。
第二十八條黨員大會審議。對村“兩委”商定的重大事項,提交黨員大會討論審議。召開黨員大會審議前,須把方案送交全體黨員,在黨員中充分醞釀并征求村民意見。
第二十九條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決議。黨員大會通過的事項,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進行討論表決。
第三十條決議公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決議通過的事項,一律在村級活動場所村務公示欄公告,時間不少于7天。
第三十一條實施結果公開。決議事項在村黨支部領導下由村委會組織實施,及時向全體村民公布實施結果,接受黨員和廣大群眾的評議監督。
第七章村級重大事項流程化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村級重大事項范圍: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方案;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和建設;農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使用;重要固定資產的購置與處置;農村土地征用、補償和宅基地審批;各級支農惠農專項資金、扶貧資金的使用;農村救助對象的確定和救災救濟款物的分配;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項目;對外投資;村集體借(貸)款;參觀考察學習;大型文化宣傳活動,全年預決算執行情況和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辦理村級重大事項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村兩委提出村級重大事項實施方案。工程項目等事項要有立項原因、項目依據、工程預算等。
(二)提交黨員議事會審議。村兩委將村級重大事項實施方案提交黨員議事會進行審議,出席黨員議事會的黨員要達到本村黨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會議有效,表決同意的黨員要達到參加會議黨員總人數的一半以上,會議決議有效。所議事項、會議過程及決議情況要有專人記錄,妥善保管。
(三)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村兩委將黨員議事會通過的村級重大事項實施方案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表決,出席村民會議的村民應有本村有表決權的村民過半數人員參加、出席村民代表會的應有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參加的會議有效;參加會議過半數表決同意的,會議決議有效。所議事項、會議過程及決議情況要有專人記錄,妥善保管。
(四)報鄉黨委政府審核。經過村級民主程序通過的村級重大事項,要報鄉黨委政府審核、備案。鄉負責審核村級重大事項方案的部門要認真審核各個會議記錄的原件,并保存復印件。涉及需要村級承擔項目資金的項目,其項目預算、付款計劃等要報鄉經管站留存一份。
(五)項目實施。項目需要向外發包的必須通過鄉招投標辦公室實行公開招投標,并由村民代表會議推選出項目監督員,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全程監督。鄉經管站要切實負起責任,對涉及村級重大事項開支的手續要嚴格審核,防止胡支亂花、超預算執行等現象發生。
(六)項目實施結束。項目實施結束后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出具決算報告,報鄉審核,并嚴格按要求進行決算,對于超過預算的項目要說明原因。
(七)項目決算公開。項目決算結束后,要將本次事項的預決算情況向村民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和質詢。
(八)履行雙簽雙審等財務審核程序。重大事項結果經公開無異議后,履行相關的財務把關程序,通過雙簽雙審方可下賬。工程項目等合同、預決算以及相關流程化管理的資料要作為原始憑證附件一同下賬。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所規定的條款如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相抵觸,應當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內所稱村級組織是指各行政村的村民委員會。村級組織負責人是指行政村的村委主任、黨支部支書和相等于行政村級的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