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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各項事業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整合和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意見》精神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所有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部門和單位。本辦法所稱的財政專項資金是指具有專門用途、并在財務管理上必須單獨核算的資金,其來源主要包括縣級財政部門安排用于完成專項工作,以及上級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安排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財政專項資金實行“指標控制、分項預算、滾動實施、跟蹤問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與審批
第四條單位申報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在預算編報時間內向縣財政局申報并統一納入年度部門預算。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申報一般細化到具體項目。申報內容包括:項目內容、申報依據、完成時間、資金總額、分年度財務計劃及支出項目、資金來源構成、績效目標等。
第五條財政專項資金的審批程序
(一)列入年度預算并落實資金主管部門和具體使用用途的專項資金經縣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按支出計劃執行。
(二)列入年度預算沒有落實具體項目和使用單位的專項資金,由縣財政局會同主管部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縣政府審批后執行。
(三)上級部門下達的專項資金按文件規定的用途,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報財政審批后執行。
(四)財政專項資金年度中原則上不予追加。在年度執行過程中因縣委、縣政府或上級黨委、政府布置的新增工作確需追加項目經費的,必須由資金使用部門提出經費安排請示報縣政府審批后執行。
第三章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
第六條財政專項資金實行限額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的,應當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七條實行財政專項資金結余整合
項目當年已完成的結余資金,由單位提出申請,縣財政局審核,可以按結余資金的一定比例(不超過40%)增加次年單位經常性支出指標,其余的由財政統一調劑使用。
下列情況的結余資金,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收繳、調劑、變更使用:
(一)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影響,項目中止或撤銷而形成的結余資金;
(二)某一個預算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連續兩年未動用而形成的結余資金。
下列情況的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
(一)項目當年已執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結余資金;
(二)項目因故當年未執行,需推遲到下年度執行形成的結余資金。
第八條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實行核算,必須嚴格按照預算所列項目用途使用。
第四章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與檢查
第九條項目實施單位作為項目的第一責任人,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管理,并逐步建立項目的績效目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并接受監督。
第十條縣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對財政專項資金實行跟蹤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強資金和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縣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縣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逐步完善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建立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與下年度預算安排相結合的應用機制。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涉及的各項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如有單行管理辦法的,按單行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二篇
一、責任單位
市農發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責任人
承辦人、承辦處處長、農委主任、主管農業副市長。
三、權力行使依據
《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四、使用范圍及所需條件
(一)使用范圍:
1、國家建設項目:用于國家有關部門和省下達年度計劃項目的配套資金。
2、新農村建設項目:用于全市農村通鄉、通村公路建設的匹配資金,新農村中心鎮建設,農村安全飲水工程,財源建設等項目資金。
3、農業建設項目:用于優質糧工程、農業標準糧田建設、深松整地建設及良種繁育基地建設,綠色食品基地建設,蔬菜基地建設,農業產業化建設,農村新能源建設,農業信息與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建設,農業科技研發等項目資金。
4、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用于水庫、堤防建設及修復,灌區建設,水土保持,水毀工程修復及工程配套等項目資金。
5、畜牧業產業建設項目:用于良種繁育基地、奶源基地、畜牧標準化規模養殖,畜牧防疫體系建設,牧草基地建設,畜牧科技研發及獸藥、飼料、畜產品檢測體系等項目資金。
6、林業建設項目:用于生態園林建設,村屯綠化建設,森林資源培育與保護,野生動物救護等項目資金。
7、農機建設項目:用于農機具制造、更新項目配套,大中型農機具購置補貼,農機具研發推廣等項目資金。
8、漁業建設項目:用于名優魚種繁育、引進,良種基地建設,瀕危魚種救護,漁政設施建設等項目資金。
9、氣象建設項目:用于人工影響天氣設施建設,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等項目資金。
10、其它項目:用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對外合作,突發災害應急,大項目前期,土地復墾,項目檢查驗收等項目扶持資金。
(二)所需條件:
1、申請的項目應符合使用范圍
2、申請的項目必須在市行政區內,且項目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質。
五、申報材料
1、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項目資金來源及申請資金數額、有關承諾等。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申請貸款貼息的企業,須由貸款銀行出具貸款合同、貸款憑證。
六、辦理程序
1、各區、縣(市)項目審報程序:按照項目行業管理,項目單位向所在區、縣(市)農業、水利、畜牧、林業、農機等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項目。
2、市直屬項目審報程序:由市各主管委辦局行文報送市農發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
3、初審:市農發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將各區、縣(市)、市直各有關部門審報的農發資金項目進行分類、匯總,對重點項目要進行實地踏查,匯總后形成項目初審意見。
4、論證:對投資風險大、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的項目,聘請相關專家論證,形成論證意見。
5、審定:市農發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待農業項目初審和專家論證后,報市農發資金領導小組審議,根據農發資金領導小組審議意見,編制農發資金項目計劃,分批下達項目資金計劃。
七、監督檢查
執行《市農業委員會關于執行規范權力運行制度監督檢查辦法》
八、責任追究
執行《市農業委員會關于執行規范權力運行制度監督檢查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