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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旅游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的使用管理,充分發揮引導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共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旅游業發展建設旅游強縣的決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產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資金來源
第二條引導資金包括我縣財政預算安排及上級財政部門安排的專門用于旅游產業引導、扶持、獎勵、宣傳促銷的專項資金。引導資金管理要以旅游績效為導向,與旅游發展狀況、旅游項目建設、旅游宣傳促銷、旅游企業達標升級掛鉤,實行先建后補、以獎代補,最大限度地發揮財政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促進我縣做大做強做優旅游產業。
第三條引導資金來源包括縣財政每年安排的旅游發展引導資金,以及上級部門安排的旅游專項資金。
第三章資金使用原則和范圍
第四條引導資金使用原則:
(一)項目管理原則。通過申請、立項、審核、審批、監督實施、決算等項目管理程序,對引導資金使用實施有效管理。旅游主管部門應建立重點旅游資源開發建設項目庫。
(二)引導激勵原則。發揮政府資金對旅游產業投入的引導作用,對旅游資源開發、旅游項目建設的投入,以單位自籌資金為主,財政引導扶持為輔。
(三)突出重點原則。嚴格資金使用范圍,突出重點扶持,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跟蹤問效原則。縣財政局和縣旅游外事僑務局對引導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引導資金的使用與企業的納稅情況掛鉤,同增同減。
第五條旅游市場宣傳促銷經費主要用于開拓國際、國內旅游市場。主要包括:
(一)旅游形象宣傳促銷經費。含境內外傳媒、報刊雜志廣告宣傳,旅游形象戶外廣告宣傳,赴境內外與當地政府、中介媒體、旅行商合作舉辦重大主題促銷推介活動、小型座談會、旅游產品說明會等費用。
(二)旅游節慶活動經費。舉辦專題旅游節會活動的費用。
(三)國際國內參展費。含參加國際國內旅游博覽會、旅游交易會、展銷會、區域合作交流會所發生的場地租用費、展臺制作費、展品制作及運輸費、參展人員食宿雜費等費用。
(四)旅游宣傳品制作費。含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傳畫冊、旅游導游圖、旅游紀念品等設計、印刷、制作等費用。
(五)旅游宣傳設施購置費。含旅游部門開展旅游宣傳及建立旅游網站、旅游咨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等平臺所需設備設施費用。
(六)媒體記者、旅行商采風踩線活動費用。
第六條旅游規劃編制及修編經費。主要用于全縣旅游規劃、鄉村旅游規劃和旅游景區(點)規劃的編制及修編費用。
第七條旅游基礎設施建設經費。主要用于縣旅游服務中心、縣旅游集散中心項目建設經費,旅游標識標牌制作經費等。
第八條旅游產品開發經費。主要用于旅游商品、旅游線路、旅游資源等開發費用。
第九條旅游招商引資經費。主要用于各類旅游開發建設項目招商引資費用。
第十條重點旅游項目建設配套經費。主要用于符合縣旅游發展規劃總體要求,進入縣重點旅游項目庫的旅游公路、A級旅游景區、星級酒店、星級廁所及新業態等在建旅游項目,按項目實際投入建設資金的1%配套,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一條旅游品牌創建獎勵經費。主要用于新創建旅游品牌的獎勵,新創品牌如再次升級進位的,則獎勵兩個級別的差額部分。
(一)旅游景區品牌創建。按國家AAAAA級、AAAA級、AAA級旅游景區等級,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10萬元。
(二)星級酒店品牌創建。按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旅游酒店等級,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
(三)旅游星級廁所創建。按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旅游廁所等級,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
(四)鄉村旅游品牌創建。按國家級、省級旅游名鎮(鄉)或旅游名村等級,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按國家級、省級工業(農業)旅游示范點等級,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按省五星、四星、三星級鄉村旅游區(點)等級,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
(五)旅行社品牌創建。按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旅行社等級,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
(六)旅游家庭旅游品牌創建。按國家、省、市、縣旅游部門評定的旅游家庭旅館等級,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0.5萬元、0.3萬元、0.2萬元、0.1萬元。
(七)旅游商品購物示范點品牌創建。按國家、省、市、縣旅游部門評定的旅游商品購物示范點,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0.5萬元、0.3萬元、0.2萬元、0.1萬元。
(八)旅游商品品牌建設。獲得國家級、省級馳名商標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1萬元;獲得國家級旅游商品一、二、三等獎或金、銀、銅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0.5萬元、0.3萬元;獲得省級特色旅游商品一、二、三等獎或金、銀、銅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0.3萬元、0.2萬元、0.1萬元。一種商品多級獲獎,不重復獎勵,按最高獎勵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旅游安全生產經費。主要用于假日黃金周旅游安全整治、旅游市場整頓、旅游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及救援演練、旅游安全人員培訓、購置安全生產檢測設備、搶救設備、交通工具等經費。
第十三條旅游發展績效獎勵經費。主要用于旅游績效考核、旅游服務技能比賽、旅行社地接貢獻等方面的獎勵。
(一)旅游工作考核獎勵。在全縣年終旅游產業發展績效考核中獲得一、二、三等獎的鄉鎮、單位、企業,分別獎勵0.3萬元、0.2萬元、0.1萬元。
(二)旅行社地接貢獻獎勵。本縣旅行社或旅行社營業部完成年地接量1萬人(含)、5萬人(含)、10萬人(含)以上的,分別按地接量每人0.5元、0.8元、1元給予獎勵。每個旅行社獲獎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三)旅游技能競賽獎勵。在國家、省、市、縣級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能競賽中獲獎的,分別獎勵1000元、600元、400元、200元。一種競技多級獲獎的不重復獎勵,按最高獎勵標準執行。
第四章申報審批及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申請項目引導資金的單位先提出申請,經縣旅游外事僑務局和縣財政局審核后,報縣旅游產業發展領導小組批準執行。
第十五條對考核年度內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訴并經查實負有責任的旅游企業或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參與任何獎項評比的資格。
第十六條引導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截留、挪用,一經查實,由縣財政全額收回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引導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如與其他扶持政策重復時,不重復計獎,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旅游外事僑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