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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鄉鎮便民服務中心是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皇帝嶺林場(以下簡稱“鄉鎮辦場”)設立的面向社會公眾辦理行政許可、公共服務和便民服務事項的機構和場所。
第二條鄉鎮便民服務中心應當堅持便民利民、公開透明、務實高效、依法行政的原則,為辦事群眾提供優質規范服務。
第三條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工作實行一個中心對外,一個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條龍服務,一站式辦結。
第四條鄉鎮便民服務中心的服務、協調、監督和指導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鄉鎮便民服務中心是各鄉鎮辦場的政務服務機構,各鄉鎮辦場行政主要負責人是便民服務中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便民服務中心主任由各鄉鎮辦場黨政綜合辦主任兼任,負責全面工作。服務窗口工作人員由鄉鎮辦場的站(所、辦)具體派駐。
第六條凡涉及經濟發展、公共管理以及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許可、公共服務、便民服務事項,均應納入便民服務中心集中統一辦理。
第七條鄉鎮便民服務中心職責
(一)負責組織推動鄉鎮辦場各部門所有行政許可公共服務和便民服務事項進入中心,實行“一站式”集中受理和辦理;
(二)負責對進駐中心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窗口為辦事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優質高效、規范廉潔的服務;
(三)負責受理辦事群眾對窗口及其工作人員服務態度、服務質量、辦事效率等方面的投訴;
(四)負責組織、協調鄉鎮辦場政務公開工作;
(五)承辦鄉鎮辦場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鄉鎮便民服務中心主任職責
(一)負責對辦理事項的受理、審查和決定等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
(二)負責召集各入駐部門召開并聯審批協調會,協調、督促并聯審批事項的辦理;
(三)負責對窗口工作人員進行理論和業務培訓及考勤、考核、測評;
(四)負責制定、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并實施監督檢查。
第九條鄉鎮便民服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職責
(一)負責申請人申請事項的審查;
(二)負責申請事項的受理、上報和限時辦理;
(三)負責對辦事群眾申辦事項進行一次性告知;
(四)負責辦理結果的反饋;
(五)承辦便民服務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辦事項目和人員管理
第十條凡進入便民服務中心的行政許可、公共服務和便民服務事項,均應集中在便民服務中心窗口辦理,并報便民服務中心審核備案。
第十一條已進入便民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公共服務和便民服務事項,不得在原部門受理和辦理。
第十二條各鄉鎮辦場的站(所、辦)需要對進入便民服務中心的行政許可、公共服務和便民服務事項進行調整、變更的,應及時報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審核,經審核同意后,報縣政務服務中心批準。
第十三條各鄉鎮辦場的站(所、辦)對進入便民服務中心的行政許可、公共服務和便民服務事項,應依法制定規范的辦事指南和辦事流程,按照“兩集中、兩到位”要求充分授予站(所、辦)派駐便民服務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員審批權限,確保服務事項審批環節全部在中心完成。
第十四條進入便民服務中心的行政許可、公共服務和便民服務事項,實行項目名稱、法定依據、申請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承諾時限、收費標準“七公開”。
第十五條鄉鎮便民服務中心依托縣電子政務平臺,使用全省統一的省政務服務通用軟件系統,在服務事項的受理、辦結等方面實現與縣政務服務中心互聯互通,納入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的監察范圍,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鄉鎮辦場的站(所、辦)應當擇優選派窗口工作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站(所、辦)調換窗口工作人員或臨時選派工作人員前,必須征得便民服務中心同意。
第十七條窗口工作人員實行便民服務中心和鄉鎮辦場的站(所、辦)雙重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和年度考核由便民服務中心負責。
第十八條鄉鎮辦場的站(所、辦)應對窗口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使其熟悉本部門的各項審批業務,具備對本部門業務審批的能力,了解窗口服務的特點和掌握需要的技能。
第十九條窗口工作人員不能勝任工作或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便民服務中心有權要求所在部門及時調換。
第四章項目辦理制度
第二十條各類申請事項實行“六制”辦理。
(一)一次性告知制。適用于當事人提出申請,經初審,認為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的材料和具體改正措施。否則,視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首問負責制。對于當事人咨詢的事項,無論是否屬于該工作人員職責范圍,都應當跟蹤協調,幫助當事人完成該事項的辦理。
(三)現場辦結制。對于辦事程序簡單、申報材料齊全、屬職權范圍內不需要上報的即辦件,窗口工作人員必須即收即辦,當場辦結;需要補辦材料的,應在補齊材料后,當場辦結。
(四)限時辦結制。對需經現場踏勘、聽證、論證上報的承諾件,應告知當事人承諾辦理該事項所需的時間,并在承諾時限內辦結。
(五)并聯辦理制。需由兩個及以上部門辦理的事項,便民服務中心應確定牽頭部門,組織協調、聯合辦理或上報,并在承諾時限內辦結。
(六)重大事項全程制。對進入縣人民政府綠色通道的重大事項,由便民服務中心提供全程免費服務,并從速辦理。
第二十一條申請事項不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不具備辦理條件或未在規定時限內補齊材料的,應書面答復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鄉鎮便民服務中心應設立投訴電話和意見箱,受理辦事群眾的投訴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縣監察局、縣委縣政府督查室、縣效能辦、縣政務服務中心對便民服務中心日常工作行使監督檢查職能。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后果和危害程度,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等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追究相應的紀律及法律責任。
(一)未在辦公場所公示受理事項辦事流程的;
(二)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予以審批辦理的;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而造成當事人損失的;
(三)不向申請人提供按規定應當免費的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的;
(四)應當場辦結而不當場辦理的;
(五)丟失、損毀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或者行政許可檔案的;
(六)管理不善造成上班期間窗口無人上班的;
(七)擅自收費、不按標準收費、變相收費或搭車收費的;
(八)索取、收受申請人、被許可人的財物,向申請人、被許可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九)其他違紀違規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