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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機制磚行業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堵塞稅收漏洞,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凡是本縣范圍內從事機制磚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磚廠),均應依照本辦法接受縣國稅部門管理,建立賬簿,據實核算,如實申報,按期繳納稅款。
二、磚廠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向縣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縣國稅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未辦理營業執照的磚廠(簡稱無照戶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國稅機關對無照戶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并限量供應發票。
三、磚廠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向國稅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四、磚廠需要停業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停、復業報告書》,并結清應納稅款,繳回稅務登記證和普通發票,停業期滿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復業登記,領回稅務登記證及發票。
五、稅源管理部門應當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建立協稅護稅網絡,并加強與地稅、工商、電力、安監、國土資源等部門的協作,及時獲取地稅辦理稅務登記及定稅情況、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信息、每月耗電信息、資源補償費、水土流失費等等,做好機制磚行業稅收管理工作,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六、各稅源管理單位應當對轄區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磚廠逐戶實地調查摸底,及時掌握磚廠基本情況,并分戶建立《機制磚行業稅源臺帳》和檔案盒。檔案盒內必須包括以下資料: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磚廠基本情況、日常巡查核查情況資料、每月用電發票復印件、職工基本情況表、每月的納稅申報表及《制磚業增值稅納稅申報附報資料》、至少每季一次的納稅評估報告。同時,要在平時切實加強對磚廠的控管,防止漏征漏管。
七、磚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會計核算。
八、磚廠應在每月15日(遇法定假期順延)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并附報財務報表、《制磚業增值稅納稅申報附報資料》、生產用電發票復印件等,年報應附職工基本情況表。
九、《制磚業增值稅納稅申報附報資料》包括如下內容:磚廠名稱、識別號、地址、聯系電話、法人代表、制磚機型、制磚機功率、當月用電量、出磚數量、萬塊磚耗電量、月初存磚量、月末存磚量、銷售磚數量、單價、當月銷售金額。
十、對賬務健全的磚廠實行查賬征收,并督促其申報一般納稅人。
十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十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和縣機制磚行業聽證會結果,對不符合查賬征收的磚廠,縣國稅機關按以下標準核定其應納稅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不含稅銷售額×適用征收率
當期不含稅銷售額=當期銷售量×平均含稅銷售單價÷適用稅率(征收率)
當期銷售量=當期生產量+上期庫存-當期庫存
當期生產量(萬塊)=當期生產耗用電量÷每萬塊磚核定電耗量(或=當期生產耗用電量×每度電生產磚核定數量)
機制磚行業生產量標準以耗電量核定,具體計算方法如下:曬坯且磚機功率在90KW以下的磚廠電耗標準為200-238度/萬塊磚,即每度電生產42-50塊磚;曬坯且磚機功率在90KW以上(含)的磚廠電耗標準為312-385度/萬塊磚,即每度電生產26-32塊磚;不曬坯的磚廠電耗標準為500-625度/萬塊磚,即每度電生產16-20塊磚。如磚廠在非正常時期或發生非正常事件時有明顯影響電耗情形的,可以報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十三、各稅源管理單位要認真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加強監督和服務,強化日常巡視巡管工作,每月巡查不少于3次,并做好有關巡查記錄,及時發現和糾正稅收違法行為,服務好納稅人。
十四、各稅源管理單位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磚廠有稅收違法行為,要責令其限期整改,然后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十五、縣國稅部門要利用縣電力、國土資源等部門的數據對納稅人報送的申報資料進行比對。對申報不實的,一經查出,按偷稅論處。
十六、磚廠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領取普通發票,銷售磚時應按規定開具發票,不得以任何形式的不規范票據代替發票使用。不得私自印制銷售憑證,不得轉借、代開、虛開發票。發票開具情況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開具金額超過能耗控制指標的要補充申報,不得隱瞞。
十七、磚廠因水、雹、凍等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派人上門調查核實并制作調查報告,經雙方簽字認可,報縣國稅局審核后,方可核減應納稅額。
十八、稅源管理單位應每季對轄區內所有磚廠進行納稅評估,對經評估有重大偷稅嫌疑的應及時移交縣國稅局稽查部門進行稽查。
十九、縣國稅局稽查部門和稅偵中隊要切實履行職責,充分發揮稽查職能,嚴厲打擊制磚行業稅收違法行為。在接收各稅源管理單位、稅收征管部門移送的稅收違法案件時,要嚴格按照稽查規定程序辦理。磚廠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案件查結后,要總結案發規律和特點,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工作信息和稽查建議。
二十、磚廠未按本辦法及時辦理納稅事宜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對拒不執行本《辦法》的,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對逾期未辦理稅務登記、未辦理納稅申報的,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有意偷稅、抗稅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從嚴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磚廠發生違法違章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稅收法律法規處理。
二十二、國稅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稅收流失或重大稅務違法案件發生的,按有關紀律處分條例查處。
二十三、本辦法由縣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