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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省人民政府關于認真做好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實加強我區機電排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全區純排或排灌結合電排站的運行管理適用本辦法。其中蘇家吉、牛鼻灘、沙河口三大排區的電排站由區水利局管理;鄉(鎮)電排站由鄉鎮管理,區水利局監督;村組電排站由村組管理。
第二條總裝機30千瓦以上一次性排入沅水、澧水、沖柳高水(含高水啞河)、沖柳低水(馬家吉湖、柳葉湖、沖天湖)、牛屎湖、白芷湖、枉水河的純排或排灌結合電排站的排漬電費納入洞庭湖區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其它電排站的排漬電費由區財政給予補助。
第三條鄉鎮、村組管理的排灌結合電排站抗旱運行費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村民自主籌集和分攤,并參照“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程序,經區農民負擔監管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二章機電排灌工程管理
第四條區水利局負責全區排澇、排洪、灌溉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核工作,負責全區排灌工程的管理、運行調度和排澇費的審批與結算,指導全區機電排灌工程檢修及機手業務培訓等工作。
第五條區管電排的負責人是本排灌區機電排灌管理的責任人。鄉(鎮)長是本區域內機電排灌管理的行政責任人,水利站長是技術負責人。各責任人對機電排灌管理直接負責。
第六條加強機電排灌設施的管理,確保設備完好、運行自如。并按規定內容填好運行日志,嚴禁電源私自轉供。
第七條嚴格按照確定的起、止排水位開、停機,非常時期服從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調度。區管電排開、停機須報區水利局批準同意。
第八條科學調度、降低成本。冬枯季節,小型排澇電排站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實行報停制度。豐水季節,堅持“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等高截流”。抗旱期間日降雨量30毫米以內,原則上三日內不準開閘放水或開機抗旱,盡量避免“回籠水”。
第九條各單位應加強機電設備的日常養護,并根據實際情況編制當年的冬檢冬修方案并組織實施。區水利局負責全區電排檢修的審批、驗收工作,并建立專門的維修臺賬。
第三章排澇費審批與結算
第十條設立排澇費專戶,實行分級負責,總額包干,水利牽頭,財政監管,專人管理,一年一結。區管電排由區水利局包干,鄉(鎮)、村管電排由鄉(鎮)包干。
第十一條區管電排轉移支付資金由電費和維修費兩部分構成。其中電費按電度包干,電度按各電排2005—2010年六年平均電度計算。維修費按建設年代(改造過的泵站按改造完成時間計算)分類進行計算包干:1、70年代前按每千瓦38元計算;2、70—80年代按每千瓦32元計算;3、80—90年代按每千瓦25元計算;4、90年代后按每千瓦18元計算。鄉(鎮)管電排轉移支付資金由電費、人員工資和維修費三部分構成。其中電費按電度包干,電度的計算方法同區管電排。人員工資按以下情況計算包干:1、總裝機≤100KW,每年每座泵站補助7500元,每增加1臺機組增加6000元;2、100KW<總裝機≤500KW,每年每座泵站補助10000元,每增加1臺機組增加6000元;3、500KW<總裝機<1000KW,每年每座泵站補助15000元,每增加1臺機組增加6000元;4、總裝機≥1000KW,每年每座泵站補助40000元,每增加1臺機組增加5000元。維修費參照區管電排辦法計算包干。村管電排按受益面積每畝10元計算包干。
第十二條區、鄉(鎮)管理的電排站由責任單位每月與區電力局同步抄表,核實電量、核定電費,責任人簽字確認后按程序報水利局審批。每月20日前區水利局向區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25日前區財政局撥款至區水利局排澇費專戶、月底前支付給區電力局。村管電排排澇費經鄉(鎮)責任人簽字確認后,每年分兩次撥付給區電力局。
第十三條區水利局每年按季度和鄉(鎮)結算電排人員工資、維修費,其中維修費按區水利局審批、驗收意見進行撥付。
第四章獎勵與懲罰
第十四條屬轉移支付范圍內的排澇費原則上由各責任單位包干使用。其中電費超支部分(不含村管電排費用)包干單位承擔30%,結余部分的30%返還給包干單位,剩余部分結轉下一年使用,特殊年份一事一議。人員工資由鄉(鎮)包干。維修費超支部分由包干單位承擔,結余部分結轉下一年使用。
第十五條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如發生下列行為將視情節輕重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1.電排站有私自轉供的;
2.發現電排站私自轉供而未整改的;
3.不按調度指令開機的;
4.違反安全工作規程和運行操作規程的;
5.發生設備偷盜事故的;
6.水利局專職人員下鄉督查發現其他違規行為的。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區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