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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村級農技推廣員的綜合素質和服務能力,充分發揮村級農技推廣員的作用,完善村級農技推廣員隊伍建設,規范村級農技推廣員管理,更好地服務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村級農技推廣員是指在市行政區域內常年為本村農民開展農業科技推廣與服務的農民技術人員。
第三條對有具備條件人選的主導產業村,每個行政村評選聘任一名村級農技推廣員。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四條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紀守法,熱愛農技推廣服務事業,有奉獻精神和為民服務的責任感,群眾口碑好。
第五條具備農業方面相關生產技術理論知識,有熟練的生產技能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第六條具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原則上年齡20-55周歲,身體健康。
第七條有一定的農技推廣方式方法,群眾樂于接受,認可度高,在農業生產經營中示范帶頭作用好,對本村主導產業發展有積極推動作用。
第八條常年在本村從事與主導產業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外出務工。
第九條村在職和后備干部不得申報。
第三章申報、評選程序
第十條評選村級農民技術員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十一條個人自愿報名或村委會推薦報名(將符合條件的申報人員在村里張榜公示7天)→村委會、鄉(鎮)處資格審查(原則上推薦人數應當多于聘用人數,比例一般為2:1以上)→市農業局組織集中農業基礎理論輔導→閉卷考試→對理論考試合格者綜合考評→確認擬任人選→報市政府審核→電視臺和網公示七天→市農業局行文認定并頒發聘書。
第四章崗位職責
第十二條積極傳播農業科技知識,圍繞發展主導產業和特色農產品,培訓農民,帶領農民學科技、用科技。
第十三條協助上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做好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肥料、新農藥、新機具等農業“五新”的示范推廣工作,帶頭辦好示范樣板,落實科技示范戶。
第十四條加強對本村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科學引導和生產技術指導。
第十五條參與有關農業專業合作組織活動,在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示范和推廣及農產品加工、銷售中發揮示范帶頭作用。
第十六條加強對農業防災減災工作的技術指導,負責指導本村的農業病蟲害防治工作,努力減少災害損失。
第十七條負責本村農情、災情、病蟲害動態以及農產品生產和供求信息的收集、調查、統計和上報工作。
第五章管理及考核
第十八條村級農技推廣員實行“市聘、鄉管、村用”的管理原則。
第十九條市農業局負責村級農技推廣員評聘審批、教育培訓、業務指導,制定村級農技推廣員的年度工作計劃,加強村級農技推廣員的專業知識更新、信息服務,定期檢查村級農技推廣員工作落實情況。
第二十條鄉(鎮)處負責村級農技推廣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鄉(鎮)處農技服務中心負責村級農技推廣員的短期業務工作安排和日常工作檢查,建立村級農技推廣員工作檔案,開展經常性的村級農技推廣員業務學習交流活動。
第二十一條村委會直接領導村級農技推廣員開展工作,建立村級農民技術員便民服務卡,方便村民聯系,做到及時有效服務。村兩委組織服務對象對村級農技推廣員工作進行評議。
第二十二條村級農技推廣員原則上實行“一年一考核,一年一聘用”。
第二十三條市農業局根據村級農技推廣員的崗位職責,制定考核評議標準,組織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條村級農技推廣員年度考核總分100分,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各占20%,服務對象占60%,考核評議結果分優秀(90分及以上者)、稱職(80-89分)、不稱職(79分以下)三檔。年度考評為優秀和稱職的可以參加下一年度選聘,年度考評不稱職的,不得參加下一年度選聘。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評議直接確定為不稱職:
一、不能履行崗位職責的。
二、服務對象測評不滿意人數超過30%的。
三、在采集、統計、上報信息、數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村級農技推廣員在上崗過程中,發現明顯不能勝任本崗位職責和不適宜本崗位工作的,應當及時按程序予以解聘,在一個月內重新選聘,不受年度考評時間限制。
第六章經費補助
第二十七條市財政設立村級農技推廣員專項補助資金,用于全市村級農技推廣員補助。
第二十八條每名村級農技推廣員一次補助最高標準為5000元,經年終考核后根據考核得分確定具體補助數額,由財政直達村級農技推廣員個人帳戶。
第二十九條年終考核達到90分及以上者得全額補助資金,每減1分減補助資金50元。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