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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水利規劃及前期工作經費(以下簡稱水利前期專項經費)管理,保障全區重要水利規劃和重點水利工程項目前期工作有序開展,增加項目儲備,建立水利前期專項經費滾動使用機制,強化預算約束,提高水利前期專項經費使用效益。參照《省水利前期工作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市水利規劃及前期工作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并結合區水利發展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前期專項經費是指由區級財政設立、安排的,用于開展流域性、區域性以及區指辦重點水利工程項目規劃及前期工作的經費。
第三條水利前期專項經費啟動經費為叁佰萬元,由區財政撥入。費用支出要通過項目的實施進行消化,水利前期專項經費的使用堅持“專款專用,滾動使用,節約使用”的原則,以保證水利前期專項經費的完整性。
第四條區水利局每年初按照上級要求及輕重緩急的原則,制定年度水利規劃及前期工作計劃,會區財政局共同研究,報區政府批準后,由區水利局組織開展相關規劃及前期工作,經費從水利前期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五條區水利局要認真組織開展水利規劃及前期工作,注重適度超前性、系統性、科學性和經濟性,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條水利規劃及前期工作,原則上由區水利局通過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服務單位并與其簽訂勘察設計委托書或合同,明確技術要求、完成時限、提交成果、合同金額、付款方式等。合同經費統一從水利前期專項經費中支付。
第七條前期專項經費實行專戶管理,滾動使用。項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對已批準的建設項目,其前期專項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項目投資概算內,應計入建設成本。項目開工建設后,區財政局要會同區水利局對上級已批復的項目及時收回前期工作經費。回收的水利前期經費繳入水利前期專項經費資金專戶。
第八條對因客觀條件影響確實無法獲批或批準后又被取消的建設項目,區水利局要及時會同區財政局對已發生的前期經費提出意見和建議,報區政府批準后,區財政及時補充專項經費,保證水利前期專項經費的完整,保障水利規劃及前期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騙取、挪用水利前期專項經費,對違規使用水利前期專項經費的,由紀檢機關和監察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區監察、審計部門要各負其責,共同做好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水利局負責解釋,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