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鄉鎮非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為加強鎮區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的管理,維護鎮容和環境衛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公用設施以及單位和個人進行裝飾裝修、拆除違法建筑過程中產生的廢土、廢料等廢棄物;工業垃圾是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料,工業垃圾包括:玻纖、醋糟等;渣土是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服務行業的鍋爐燃煤產生的煤渣等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鎮非生活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和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四條鎮村管理辦公室是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六條鎮村管理辦公室根據鎮區建設、施工情況,組織制定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及爐渣。
第七條產生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及渣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處置前5日內,向鎮村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核準同意后方可處置。
第八條建設、施工單位須在施工結束后15日內將建筑垃圾處置完畢;企業產生的工業垃圾自行拖到指定地點傾到,產生爐渣的單位必須日產日清。
第九條凡需利用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回填場地的單位和個人,須向鎮村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統一安排回填地點、時限等。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醫療垃圾、有毒有害化學品、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將生活垃圾、醫療垃圾、有毒有害化學品、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的,責任人應當及時處置,并承擔處置費用,責任不清的,由產生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及渣土的單位和個人處置。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棄置場或者受納未經核準傾倒的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
第十二條產生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的單位和個人須按有關規定繳納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處置費,并簽訂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清運責任書。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鎮村管理辦公室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施工單位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單位處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二)將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混入生活垃圾,將醫療垃圾、有毒有害化學品、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的,責令立即清除,并對單位處以2000元至3000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設立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棄置場或者受納未經核準傾倒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由鎮村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