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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風能資源開發管理,促進風電產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本著“科學規劃、合理開發、有序發展”原則,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風電開發建設管理包括測風、項目核準、項目建設、環境保護及運行監督等環節的行政組織管理。
第三條縣新能源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新能源辦,設在縣農牧局)負責全縣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未經縣新能源開發領導小組批準,鄉鎮和部門不得擅自與任何企業或個人開展前期工作,不得簽訂相關風電開發協議或意向性文件。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四條申請開展測風的企業要向縣新能源辦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資質材料,經縣新能源開發領導小組研究同意,縣新能源辦與企業簽訂測風協議后方可實施測風。
第五條測風協議簽訂后,企業要按照氣象觀測管理要求積極開展工作,確保按時完成測風。測風期限為1年,縣政府與企業共享實時測風數據。
第六條測風期滿后,如風的質量和速度達到開發標準,企業需在3個月內向縣新能源辦提交風電開發申請,經縣新能源開發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縣政府與企業簽訂風電開發協議;如風的質量和速度未達到開發標準,縣新能源辦與企業簽訂的測風協議自行終止。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七條風電開發協議簽訂后,企業要在2年內完成項目核準。未能按期完成項目核準的,縣政府有權終止風電開發協議。
第八條風電開發企業要在項目核準手續全部到位后,6個月開工建設,18個月內完工并投產,否則視為違約,縣政府將無條件收回其開發權并對資源另行配置。
第九條未經縣新能源開發領導小組同意,風電開發企業不得將已簽約的風電項目轉讓、拍賣,否則視為違約,項目協議將自行終止。
第十條風電開發項目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方可認定為開工:
(一)項目實際投資資金達到項目總投資50%以上。
(二)與風機供應企業簽訂風機主機訂購協議,且付清全部預付款。
(三)風機塔基、主控制室、輸配電等全部開工建設。
第十一條風電場建設規模和單機容量要與風能資源條件相匹配。企業要嚴格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規模投資建設,既不得擅自降低投資規模,浪費風能資源;又要盡最大可能提高單機容量和整場裝機規模,提高風能資源利用率。
第十二條為實現風電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實行風電開發生態植被恢復保證金制度。風電開發企業在風電項目開工建設前,要按照每5萬千瓦200萬元的標準向縣財政部門繳納生態植被恢復保證金。保證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依據“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風電開發企業為生態植被恢復的治理主體。風電開發企業要按照縣林業部門的要求,對項目建設區域所破壞的植被進行恢復。經縣林業部門驗收合格后,保證金無息返還;如驗收不合格或未治理,由縣林業部門聘請有資質的治理單位實施治理,治理費用由風電開發企業承擔或從生態植被恢復保證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風電開發及電力網線建設征占地補償按照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五條建立風電信息報送制度。各風電開發企業要按月向縣新能源辦上報項目前期、建設及生產運營等情況。
第十六條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給予大力支持,積極配合風電開發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及建設工作,確保風電項目順利進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縣新能源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出臺前已簽約的風電項目按本辦法執行,光伏發電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