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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縣易地扶貧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鄉鎮關于集中安置小區場平工作、房屋建設等驗收申請,組織縣發改局、縣住建局、國土局、扶貧辦、房管局等相關單位組成聯合驗收小組。
第二條易地扶貧搬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緊扣主題、簡化程序、迅速辦結的原則。
第三條聯合驗收小組應按照國家規定的面積標準和住建部門提供的戶型設計,對集中安置小區場平工程、住房建設工程進行驗收。
第四條工程項目各項建設任務全面完成,施工單位報監理單位和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組織工程自檢。自檢合格后,向縣易地扶貧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組成聯合驗收小組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五方責任主體應全面到場。
第五條聯合驗收小組各組成部門各司其職,對本部門職能范圍之內的事項進行驗收。發改局主要負責項目立項及工程管理,住建局主要負責戶型設計、規劃布局、工程質量,國土局主要負責用地審批,林業局主要負責林地審批,環保局主要負責環境保護,扶貧辦主要負責后續產業。
第六條竣工驗收必備資料需整理齊全,符合建檔要求:
1、經發改部門批復的項目合法手續。
2、國土、林業、環保等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批復。
3、住建部門出具的工程施工許可手續。
4、項目建設招投標資料。
5、五方責任主體各自的建設資料及文件,竣工驗收報告。
第七條聯合驗收小組對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和考核后,形成竣工驗收意見,填寫竣工驗收表。
第八條對驗收合格的工程,出具竣工驗收合格意見。對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建設項目,做出文字說明,提出整改意見,直到順利通過驗收。
第九條工程竣工驗收結論作為扶貧資金撥付和結算的依據。
第十條本辦法實施過程,與各部門相關法律法規有相悖之處,由各部門按程序操作并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16年5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