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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項管理,保證資金安全完整,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各級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項,包括應收款項和應付款項。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項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權責明確、清理及時、防范風險的原則。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是往來款項管理的責任主體。
財政部門指導行政事業單位做好往來款項管理工作。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往來款項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領導本單位往來款項管理工作,對往來款項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往來款項清理處置等重要事項進行決策,對往來款項業務進行審批。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機構是往來款項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單位往來款項業務流程并組織實施,做好往來款項會計核算和資金結算,組織業務經辦部門開展往來款項核對、清理和處置工作。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業務經辦部門是往來款項管理的具體實施部門。按照“業務歸口、誰發生、誰負責”的原則,負責建立本部門往來款項臺賬,定期與本單位財務機構和往來單位、往來個人核對賬目,對應收款項進行催收,對應付款項辦理資金支付申請。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聘請的法律顧問應當對往來款項管理提供法律指導,協助辦理往來款項清理處置工作。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違規出借資金。
因職工出差等原因需要臨時借支資金的,應當按照“一事一借、清舊借新”原則辦理,并在公務活動結束后10日內辦理報銷或者還款手續。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違規舉借債務,不得利用應付款項隱匿收入。
按規定收取或者預留保證金的,應當在期滿時及時退還或者返還。
代收代付款項的,應當有明確依據,并符合財務制度規定。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項應當按下列要求定期核對:
(一)財務機構至少按季度提供往來款項明細給業務經辦部門。業務經辦部門與臺賬核對一致后,反饋財務機構。
(二)業務經辦部門每年至少1次與往來單位和往來個人核對,對賬結果形成詢證函、對賬確認書等書面材料,并提交財務機構存檔。
核對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項應當按下列要求定期清理:
(一)業務經辦部門根據臺賬按月檢查往來款項是否逾期。
(二)業務經辦部門對即將到期的應收款項,提醒對方按約定付款;對逾期的應收款項進行催收,限期收回。催收應當形成書面材料,并提交財務機構存檔。
(三)業務經辦部門對按期需要支付的應付款項,提出資金支付申請。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項應當按下列要求定期處置:
(一)行政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每年至少1次聽取往來款項管理情況匯報,確定往來款項清理步驟、措施和處置方案。
(二)對有合法證據證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需要核銷的,按照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縣財政局《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廬財資〔2020〕59號)規定,由業務經辦部門提出報告,經單位會議決策程序審定后,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門批準。
(三)對債權人沒有追索且已超過訴訟時效的逾期應付款項,以及掛賬超過3年且有確鑿證據證明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按本單位會議決策程序審定批準后計入收入。
已經財務核銷的應收款項,應當設置備查臺賬作為賬銷案存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項應當按下列要求定期報告:
(一)財務機構按照政府會計制度要求在財務報表中進行披露。
(二)業務經辦部門會同財務機構至少每半年將應收款項的逾期和催收情況向本單位負責人書面報告。
(三)財務機構會同業務經辦部門每年對往來款項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提出執行情況、完善意見和建議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單位會議決策程序審定。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