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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河南省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公務用車協議供貨的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廉政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平等競爭原則,通過公開招標,擇優選定協議供貨生產廠商及生產廠商授權的協議供貨服務單位。每年對協議供貨生產廠商及生產廠商授權的協議供貨服務單位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獎優汰劣。
第三條按照公開透明原則,河南省*年度公務用車協議供貨要在網上操作,采購人和協議供貨生產廠商及生產廠商授權的協議供貨服務單位要配備相應設備,安排專門人員,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為與財政年度吻合,*年河南省公務用車協議供貨有效期為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二、適用范圍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公務用車的河南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包括省本級、各省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各縣、區及縣級市、鄉級,以下簡稱采購人)及協議供貨生產廠商和生產廠商授權的協議供貨服務經銷商(以下簡稱協議供貨企業)。
第六條采購人所發生的公務用車購置,適用于本辦法。
各類車型的適用范圍如下:
轎車:10臺(含10臺)以內;
越野車:5臺(含5臺)以內;
商務車:5臺(含5臺)以內;
微型客車(車長L≤3.5m):20臺(含20臺)以內;
輕型客車(3.5m<車長L≤6m):3臺(含3臺)以內;
大客車(6m<車長L≤12m):3臺(含3臺)以內。
第七條采購人可在確定的協議供貨企業范圍內自主選擇。特別強調的是,協議供貨期間的價格執行原則上以中標品牌的中標協議供貨價為依據,在協議供貨期內如某一車型的協議供貨價高于市場統一媒體價扣除中標優惠率后的凈價,則以優惠后的凈價作為新的協議供貨價,但都不得高于最低銷售限價。同時,采購人實施采購時可以與供應商討價還價,做進一步地談判、詢價和協商。
三、程序及付款
第八條采購人在購買公務用車之前,應先從河南省政府采購網上“公務用車協議供貨”欄目查詢中標車輛的品牌、型號、配置及報價等需求信息。
第九條采購人在購買車輛之前,根據車輛配備標準、單位車輛編制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的車型到同級車輛審批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車輛主管部門批復后,采購人按照批準的車型可以向協議供貨企業直接購買,也可以組織多家議價或采用反競拍的方式采購。
第十一條采購人與協議供貨企業要及時簽訂合同,按時交付車輛,并按照事前約定及時支付貨款。
第十二條為提高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增強透明度,最大限度便利采購人,*年適時將開始電子化交易,實行網上政府采購。具體操作程序及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采購人原則上不得采購協議供貨范圍之外的車型(省級領導干部用車、專用汽車和進口汽車不在協議供貨范圍內),確屬特殊需要,必須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車輛審批主管部門審批,采購人按照審批的方式進行購買。
四、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協議供貨企業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可拒絕接受采購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對采購人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有索要回扣、強要禮品等行為,可向同級財政部門及相關執法機關舉報。
第十五條協議供貨單位有以下義務:
1、生產廠商的義務:
(1)保證所供車輛為全新、零公里的原裝合格正品,并且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2)保證河南省各級采購人優先享受各項服務;
(3)針對本次汽車協議供貨項目成立服務小組(由生產廠家人員或生產廠家授權的人員組成),指派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及聯絡工作;
(4)登陸“河南省政府采購網”,將所有中標車型的技術參數維護到系統中(如不及時更新信息造成的損失自行承擔);
(5)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廉政工作,防止腐敗行為的發生;
(6)履行投標時的各項承諾;
(7)自覺接受河南省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盡的義務。
2、生產廠商指定的商(4S店)的義務:
(1)登陸“河南省政府采購網”,在系統中注冊、辦理U-Key,并維護好自己經營的品牌;
(2)保證不對跨區域購買和售后服務做任何限制,保證在不超過承諾的交貨時間內供貨和完成售后服務工作;
(3)應設有24小時服務電話,在接到送修方報修電話后立即響應,并能提供免費上門維修服務和免費緊急救援服務,配備有明顯標志的搶修車;
(4)建立用戶檔案,每月初及時向所在地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報送上月相關信息及協議供貨情況統計表;
(5)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廉政工作,防止腐敗行為的發生;
(6)投標人承諾的協議供貨服務商提供的其他服務承諾;
(7)自覺接受河南省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盡的義務。
第十六條采購人有以下權利:
(一)在協議供貨企業范圍內擇優選擇協議供貨企業,按照協議供貨企業承諾的價格、服務質量享受優惠;
(二)對協議供貨企業不按其投標文件及其承諾執行的,服務質量差、價格有問題或采取不正當手段經營的,可向財政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七條采購人有以下義務:
(一)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制度和貨款結算制度;
(二)嚴禁要求服務企業虛開發票;
(三)嚴禁向服務企業索要“好處”、“回扣”、“禮品”,或要求服務企業為本單位提供規定服務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務;
(四)未經批準不得與非協議供貨企業發生采購業務關系;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盡的義務。
五、信息反饋
第十八條協議供貨企業必須于每月五日前,將上月與采購人發生政府采購業務情況上報同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對于不按規定報送的,財政部門將視其具體情況在河南省政府采購網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直至取消其協議供貨服務資格。
六、監督及考核
第十九條建立定期監督檢查制度。財政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于每季度終了對協議供貨企業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或不定期抽查。
(一)檢查協議供貨企業發票、記錄等;
(二)公布舉報、投拆電話,聽取采購人意見;
(三)調查落實有關投訴問題,協議供貨企業及相關單位應予以配合;
(四)聽取新聞單位及其他采購人的監督意見;
(五)監督采購人開展公務用車采購業務是否通過協議供貨企業進行,是否要求虛開發票、強行索賄、吃拿卡要等;
(六)不定期召開協議供貨企業會議或以其他方式,聽取意見及建議,完善管理措施;
(七)不定期召開采購人會議或以其他方式,了解對各協議供貨企業服務情況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對每次檢查情況,財政部門將在“河南省政府采購網”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七、違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協議供貨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一經調查屬實,第一次通報批評,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并予以公示;第二次取消其協議供貨服務資格,扣除履約保證金,取消相應中標人和商的協議供貨資格,并在二年內不得參與政府采購招標活動。
(一)沒有及時按統一服務承諾規定為采購單位提供優質服務;
(二)未按中標的價格進行優惠;
(三)對跨區域購車及服務設置障礙;
(四)不及時按要求報送報表及統計數字;
(五)不積極配合協助處理協議供貨業務履行中發生的各種爭議,不主動提供真實情況;
(六)其它有礙合同公正履行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協議供貨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一經調查屬實,即取消其協議供貨服務資格,并在二年內不得參與政府采購招標活動。
(一)違反國家規定或合同承諾的質量標準,以次充好,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二)為采購單位多開發票;
(三)拒絕接受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協議供貨企業未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第十八條所要求信息資料的,第一次給予警告,列入不良紀錄名單,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購網上予以公示,第二次暫停政府采購協議供貨業務一至三個月,進行整改;第三次取消其協議供貨服務資格。
第二十四條采購人有下列行為之一,一經調查屬實,將進行通告,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經批準選擇協議供貨企業以外的企業獲取服務的;
(二)向協議供貨企業索要“好處”、“回扣”、“禮品”,或要求協議供貨企業為本單位提供規定服務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務;
(三)要求協議供貨企業虛開發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