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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財產由總務處統一負責管理。學區、班級、寢室、辦公室及各類倉庫、實驗室、工場、會議室等固定財產由總務處統一負責調動或出借。個人不得隨意移動、外借、轉讓,或調動。
2、學區、班級(寢室)、辦公室、庫房、工場等房屋財產需使用,須經校長或主管校長審批,在總務處辦理財產管理責任書,簽定協議后,方能領取鑰匙將該用房移交責任人實施管理使用。未經批準無簽定管理責任書,均視為私自挪用,總務處發現將予以收回并追究其管理責任。
3、臨時需使用學校教室、辦公室及空關房屋,審批手續同上,領取鑰匙后使用人即需負責管理,直至使用完畢,經驗收后歸還總務處。
4、學校放假期間的各類維修,須進入教室、寢室、辦公室、工場、機房必須報請總務處。辦理好承諾協議書,與施工合同一起備案。如造成房屋財產物品損壞由施工維修單位負責賠償,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5、各類公共財產損壞,由管理責任人或生活委員、寢室長負責報修,由管理責任人填寫損壞物品認定單,如需賠償則經賠償人簽字認可后,將賠償認定單報總務處校產組登記入冊。總務處憑此單安排實施維修,并通知各學區落實賠償,辦理財務室交納賠償款事宜。
6、公物財產損壞,或故意損壞公物財產,經查實后,發現無人管理、不賠、不報、丟棄、偷換等行為,將對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而對愛護公物或向破壞公物開展批評和向學校反映者,有關部門將給予表彰與獎勵。
7、總務處每學期組織安排校產檢查,期中、期末各一次。并對每個學區班級(寢室)財產管理責任人進行量化評定。每期檢查內容為×××個單項:每項2分,滿分為12分。桌面、墻裙整潔情況及周邊轄區扶欄、開關等公物,均納入檢查考評范圍。
8、每學期開學召開一次校產管理員會議,由總務處召集、管理責任人、學生會、公物部、住管會、生活委員等參加,總結上學期財產管理情況,布置本學期校產管理工作任務。并對先進班級與個人給予獎勵、表彰。
9、各類考試、選修課及大型活動,首席教師、班主任需加強對本學區班級教室管理,指定班級公物管理人,對各類考試、選修課及大型活動后,發生的財產損壞情況要有檢查、有措施。發現問題,及時查詢,落實責任上報總務處。
10、學生在非本班級教室上課期間,如有損壞該教室內課桌、椅、凳、門鎖、玻璃等一切物品,經查證核實后實施賠償,填寫物品損壞認定單上報總務處。
11、每學年期末,校產管理員統計上報學校正在使用的教室、課桌,倉庫內存、新購入財產等報表。為校長室及主管領導決策提供參考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