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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進一步加強對法治**建設的指導、協調、聯系,充分發揮聯絡員在依法治區工作中的參謀、助手和紐帶作用、與區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他協調分支機構進行溝通、聯絡的日常工作、各有關單位應當保持聯絡員的相對穩定、協助本單位領導組織開展法治工作,并承擔下列職責、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聯絡員會議制度、召開聯絡員會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每年組織聯絡員集中培訓一次、對聯絡員參加各種會議和培訓等活動情況,以及交辦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登記等,具體材料詳見: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法治**建設的指導、協調、聯系,充分發揮聯絡員在依法治區工作中的參謀、助手和紐帶作用,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依法治區聯絡員(以下簡稱聯絡員)由各街道、部門的在職人員兼任,代表本單位與區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他協調分支機構進行溝通、聯絡的日常工作人員。
第三條各有關單位應當保持聯絡員的相對穩定,因工作需要調整變動的,及時報經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四條聯絡員在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領導和指導下,協助本單位領導組織開展法治工作,并承擔下列職責:
(一)依據區依法治區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積極向本單位領導提出建議和參與制定相應的本單位規劃、計劃,并及時報送備案;
(二)貫徹依法治區工作會議和聯絡員會議精神,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匯報,提出并負責落實具體工作措施;
(三)履行綜合協調服務職能,協助本單位領導抓好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制宣傳、民主管理、依法經營等工作;
(四)了解、收集和整理本單位的法治工作情況及臺帳資料,提供動態信息、工作經驗和總結材料,推薦先進典型;
(五)及時反映本單位需要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協調的法治建設有關重大活動情況;
(六)每年書面報告一次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履行聯絡員職責的情況;新晨
(七)應要求參與和承辦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舉辦的有關活動。
第五條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聯絡員會議制度:
(一)全區聯絡員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由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召集和主持,全體聯絡員參加;
(二)有關聯絡員會議。根據實際情況臨時召開,由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內設工作機構負責人召集,與會議有關的聯絡員參加。
第六條召開聯絡員會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結部署工作、交流經驗、表彰先進;
(二)了解情況、收集資料、布置調研;
(三)布置有關法治建設的重大活動;
(四)交辦其他具體工作事項。
第七條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組織聯絡員集中培訓一次,培訓內容根據當年工作計劃和實際需要視情確定。
第八條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聯絡員參加各種會議和培訓等活動情況,以及交辦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登記,作為聯絡員年終考核評優的依據。
對完成任務成績突出的,由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評定為優秀聯絡員并給予表彰獎勵;對不履行聯絡員職責、造成有關工作被動或產生不良后果的,予以批評,并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九條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