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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管理制度
1、村級收入必須列入年初預算,經民主理財小組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認后,報鎮村賬服務中心備案。
2、村級收入主要包括:(1)經營收入;(2)發包及上交收入;(3)經批準的“一事一議”籌資;(4)“四荒地”、機動地、超標宅基地、非農業稅計稅面積、堰塘等資源和機電泵站及閑置固定資產拍賣、租賃、承包及有償使用收入;(5)集體統一經營收入;(6)轉移支付資金;(7)土地補償費;(8)上級部門撥付專款(救濟扶貧款、其它專項資金);(9)集體統一收取的誰受益誰負擔資金;(10)其它收入(清收歷年欠款、各種代收款、利息收入等)。
3、村級所有收入必須使用衢州市統一制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及時繳存各村經濟合作社集體賬戶。對不及時繳存的村委會、村、村民小組,鎮財政所、村賬服務中心暫停劃拔各村工作經費及項目經費。
4、發包收入款項一旦簽約確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減免,確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損失需減免的,須經村民主理財小組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農村經濟服務中心核準。
5、嚴禁瞞報收入私設“小金庫”,嚴禁坐支收入款項和白條抵庫。
二、農村集體資源處置實行招標拍賣制度
1、由村兩委成員、村民代表、村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等組成各村處置村級集體資產招標拍賣領導小組,對處置活動進行組織領導;
2、招標拍賣前由各村委會會向鎮招投標中心提出申請,并由鎮招投標中心會同國資中心、審計、農經、物價、司法等部門對資產進行審計、評估、聽證;
3、招標拍賣前必須提前半個月向社會招標公告,公開招標方式、投標人須知、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合同條款等內容;
4、自公告之日起,接受投標人的申請,審查投標人資格,并將確定的投標人及資格審查情況向村民公示,公示期為一周;
5、鎮招投標中心適時召開招標拍賣會,各村必須至少派3名村民代表一同參加,鎮紀檢監察機關派員監督,招標拍賣結果上報鎮紀委備案。
三、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
1、集體資源承包、租賃管理的目的:通過對集體資源的管理,規范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的內容,使集體資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逐步建立起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民主監督、科學管理的集體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集體資源保值增值。
2、集體資源承包、租賃管理的范圍:村、組二級集體經濟組織投資的廠房、倉庫、漁塘以及土地。
3、集體資源承包、租賃的對象:國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4、發包方(出租方)和承包方(租賃方)的權利和義務:集體資源屬于村、組集體所有的,分別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發包或出租。
5、承包(租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民主協商,公平合理;(2)、每一承租戶承包(租賃費)超過萬元以上經本村村民代表3/2以上代表簽字同意;(3)、承包(租賃費)程序合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四、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1、嚴格執行村集體經濟負責人“一支筆”審批制度,嚴禁越權審批或無人審批付款。
2、嚴格審批權限:非生產性開支一次性元以下,由村經濟合作社社長審批;一次性至元的由合作社長、主任同時會簽批準;一次性元至元的由村兩委成員集體會簽批準,元以上的必須事先經村兩委及村務監督小組成員集體商量批準。
3、村集體經濟負責人對已列入年度財務支出計劃和符合規定支出項目及標準的開支進行審批,零星且必需的開支在審批制度規定的限額內審批,對超計劃、超規定、超限額的開支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村經濟合作社社長審批。
4、村集體發生的財務事項,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有經手人和證明人的簽字,報經村集體經濟負責人審批后,交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對合理合法的原始憑證,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加蓋民主理財審核章,由會計人員審核入賬。
5、原始憑證未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蓋章不得入賬。五、村級財務公開制度
1、財務公開的內容
⑴財務計劃:①財務收支計劃;②固定資產購建計劃;③農業基本建設計劃;④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入計劃;⑤收益分配計劃。
⑵各項收入:①村提留、鄉統籌費;②發包及上交收入;③集體統一經營收入;④集資款;⑤土地補償費;⑥救濟扶貧款;⑦上級部門撥款;⑧其他收入。
⑶各項支出:①生產性建設支出(包括購建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②公益福利事業支出(包括購建公益性固定資產支出);③村組(社)干部工資及獎金;④招待費支出;⑤集體統一經營支出;⑥救濟扶貧專項支出;⑦上交鄉統籌費;⑧其他支出。
⑷各項財產:①現金及銀行存款;②產品物資;③固定資產;④對外投資;⑤其他財產。
⑸債權債務:①農戶往來;②內部單位往來;③外部單位和個人往來;④銀行(信用社)貸款;⑤其他債權債務。
⑹收益分配:①收益總額;②繳納稅金總額;③提取公積金數額;④提取公益金數額;⑤提取福利費數額;⑥投資分利數額;⑦其他分配。
⑺農戶承擔的集資款、水費、電費、勞動積累工、義務工及以資代勞等情況。
2、財務公開的時間
⑴村集經濟組織應在年初時公布財務計劃,每月公布一次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未時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農戶承擔的集資款、水費、電費、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以及以資代勞等情況。
⑵平時對于多數村民或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專項財務活動,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單獨進行公布;重要的財務活動,應及時逐項逐筆公布。
3、財務公開的形式
在便于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財務公開欄,同時還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絡、“明白紙”民主所證會等其他有效形式公開。
4、財務公開的基本程序
⑴各村報賬結束后,鎮村賬中心要及時組織人員記賬結賬,并在規定時間內將本月的現金(存款)余額與各村的現金(存款)日記賬核對無誤后,相互蓋章。然后通知各村根據“現金日記賬”填寫好“財務收支表”。
⑵鎮農經站要經常到各村監督公布上月的財務收支情況。財務公開日,村文書及民主理財小組長必須在場,由村會計現場做好財務公開記錄,民主理財組長根據理財記錄核對蓋章,鎮農經站審查蓋章后,由村文書將“財務收支表”張貼到財務公開欄內。
六、村級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
1、村級集體資產的有償使用必須依法簽訂書面承包或租賃合同。
2、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將相關資料上報鎮農經站鑒證、備案。
4、所有村集體資產的承包、租賃合同必須納入檔案管理,明確專人負責,專盒、專柜存放。合同保存要達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蟲、防盜。
5、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及時將納入管理的合同資料,按要求進行收集、整理、登記、歸檔管理,防止資料的散失和損毀。
6、合同的變更、轉包、轉讓,必須經村委會同意,否則視為無效。
7、村委會換屆或合同保管人員變動,必須在天內辦理合同檔案移交手續。
8、未經村委會批準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查閱、借閱合同原件。
9、發生合同丟失、損毀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責任。
七、農村集體資產評估制度
第一條為了正確體現農村集體資產的價值,保護農村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集體資產評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集體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農村集體資產拍賣、轉讓;
(二)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農村集體資產評估工作,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權限,由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
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組織工作,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有關情況和資料保守秘密。
第七條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資產評估收費辦法,由農村集體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農村集體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資產評估申請;
(二)評定估算;驗證確認。
第九條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第十條提出申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準予資產評估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
第十一條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對委托單位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的基礎上,核實資產帳面與實際是否相符,據以作出鑒定。
第十二條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委托單位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單位提出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后應當報其主管部門審查;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資產重估價值,根據資產原值、凈值、新舊程度、重置成本、獲利能力等因素和本辦法規定的資產評估方法評定。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農村集體體經濟組織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
(三)提請有關部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資產評估機構給予相應處罰。
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制度
1、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內核算,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項審計監督。
3、強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管理方式創新
九、農村集體資源登記制度
1、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等集體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
2、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