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工商案件主辦人規定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辦案工作,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及工作效率,建立權責明確、量質并重、獎懲分明的執法辦案機制,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派出機構運用一般程序辦理各類經濟違法違章案件時,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案件主辦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在查辦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件時,對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調查取證、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以及案件定性、處罰和執行時,擁有首席建議權和相應決定權,負責組織、協調和案件查處工作,并對案件質量負首要責任的辦案人員。
協助、配合案件主辦人辦案的執法人員為案件協辦人。在不同的案件中,辦案人員可互為案件主辦人和協辦人。
第四條 立案時,由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一名案件主辦人和若干名案件協辦人員組成辦案組,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查辦案件。
第五條 案件主辦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愛崗敬業,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二)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國家公務員;
(三)具有三年以上從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辦案工作的經驗,熟悉行政執法的相關法律、法規;
(四)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指揮能力。
第六條 案件主辦人實行資格確認制度。未取得案件主辦人資格的,不得主辦案件。
案件主辦人資格確認辦法,由各州、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七條 案件主辦人在辦理案件中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定調查方案,主持調查取證工作;對案件依法行使調查權、建議權和相應的決定權;
(二)根據案情需要提請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情況緊急的,可以先行決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后,按《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三)根據案情調查結論提請依法解除行政強制措施;
(四)對所主辦的案件,擁有首席建議權和相應的決定權(主要包括依照法定程序查處案件的決定權,對案件的定性和行使自由裁量的決定權等),并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和主管局長匯報。
(五)建議更換不適宜或提請需要回避的協辦人員。
第八條 案件主辦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擔任案件調查組組長,按規定程序辦理立案審批,組織辦案組人員研究擬定調查提綱,組織協辦人員開展調查取證,依法收集相關證據;
(二)填寫編號執法文書,對調取的相關證據進行審查把關;
(三)對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提出書面移送建議,經法制機構核審同意,報局領導批準后,按時向有關機關辦理移交手續;
(四)根據案件情況,向當事人或其主管部門提出行政指導和行政建議,對行政建議報經局領導批準后實施;
(五)對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案件,按程序規定報請辦案機構的負責人和局長批準后實施。情況緊急的案件主辦人有權臨時決定采取強制措施之后,在24小時內向辦案機構負責人和局領導予以匯報并補辦有關法律手續(遇節假日順延);
(六)案件調查終結后,組織協辦人員分析案件、整理案卷,負責組織撰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提出具體處罰意見,草擬行政處罰建議書;
(七)案件主辦人與協辦人員對案件的處罰意見一致,且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報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報同級法制機構核審;
(八)案件主辦人和協辦人員對案件事實證據和定性出現嚴重分歧達不成一致意見時,提交案審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意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個人意見允許保留并記錄在案。
(九)對法制機構提出的補充調查建議及時組織補證;
(十)充分聽取并如實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十一)對符合聽證的案件,依法向當事人書面告知聽證的權利;
(十二)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案件主辦人應當參加聽證并在聽證會上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依據、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處罰建議進行質證、辯論等;
(十三)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后,負責督促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對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意見,會同法制機構書面報經局長批準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四)配合法制機構做好主辦案件的復議和應訴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主辦案件的案卷整理歸檔工作。
第九條 案件主辦人年度考核的主要內容及指標:
(一)所辦案件能在規定期限內查清案件事實,調取證據齊全,提出的處理意見合法、合理、適當;按《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處罰案件質量評查標準》考評達到85分以上;
(二)案件結案率達到90%以上,罰沒款入庫率達到100%的;
(三)主辦案件未發生被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案卷裝訂符合規范要求;
(四)所主辦案件涉及執法領域廣、效果突出,及時總結辦案經驗,創新執法方式,其經驗或建議被上級機關推廣的。
第十條 經年度考核,達到第九條前三項標準的考核為合格案件主辦人;達到第九條所列全部標準的考核為優秀案件主辦人;考核成績達不到60分的為不合格案件主辦人。
第十一條 對案件主辦人的獎勵。對考核合格以上的案件主辦人給予下列獎勵:
(一)可優先評定為先進工作者和先進個人等,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晉職晉級;考核為優秀的案件主辦人可優先評定為優秀公務員。
(二)對各地區優秀的案件主辦人員每年進行“全省十佳優秀辦案能手”的評選,實行統一獎勵。
(三)辦案人員成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的,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報請上級記功、受勛。
(四)對兩年以上評定為優秀案件主辦人并符合干部任用條件的,可作為后備干部對象加以培養和使用。
第十二條 對案件主辦人的懲戒。案件主辦人違反《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之一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責任追究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一)違反《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導致案件被依法撤銷的;
(二)重要證據的取得弄虛作假,導致事實認定錯誤,而影響案件處理的;
(三)以偽造、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或者隱瞞、銷毀證據的;
(四)主辦人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野蠻執法、打擊報復或者故意放縱當事人的;
(五)應當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而未采取或者擅自解除已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導致處罰無法執行的;
(六)不及時執行已生效的處罰決定,導致處罰無法執行的;
(七)不履行或嚴重違反辦案程序,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八)丟失編號執法文書造成實質危害后果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案件主辦人不承擔責任:
(一)因法律、法規、規章或行政(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在認識上產生偏差,導致案件處理錯誤的;
(二)在復議或訴訟過程中,因出現新的事實證據,以致原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被否定的;
(三)案件主辦人認定的違法事實或提出的處理意見,被機構負責人、法制機構核審或審批的分管局長、案審會議否定后,導致案件處理錯誤的;
(四)因案件主辦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案件質量問題的;
(五)其他非因主辦人過錯或者依法不承擔責任的。
第十四條 對案件主辦人實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本機關法制機構負責,人事、財務、紀檢監察、辦案機構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案件主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下一年度內承擔主辦人。
(一)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及以下等次或案件主辦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違反辦案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及服務的。
(三)所辦理案件一年內累計兩件以上被撤銷或敗訴的;
(四)不適宜繼續擔任主辦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條 建立案件主辦人管理檔案,每年通過考核由所在單位對案件主辦人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