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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休假制度
1、休假年限
職工工作累計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休假制度
⑴各部門、社區年初應制定本單位人員年休假計劃,不能一次安排的,可分期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而全年都不能安排休假的,原則上須于次年安排補休;如次年仍因工作需要不能補休的,由分管領導報請黨工委研究給予一天50元的補貼。已列入休假計劃,但因個人原因不休假的,視為放棄休假;
⑵本年度公休假已休滿天數,超出部分沖抵次年公休假。
⑶如職工請事假,需先抵休公休假,公休假已休滿,經領導研究后,再履行事假。
⑷如遇上級單位組織培訓,是帶有休假、旅游性質的培訓,培訓天數抵沖本年度公休假;如正常培訓不沖公休假。
⑸如遇單位組織職工出差或參觀學習,如占用正常工作日的1天抵2天公休假,如本年度公休假已休完,外出費用自理。如公休假未休完,剩余天數1天抵2天,不足部分自費。
二、病假管理制度
1、因病必須治療和休息三天以內的,本人寫出書面假條,由分管領導批準,轉辦公室備案。超過三天以上的,必須持醫保定點單位醫院診斷書及請假條,由分管領導轉呈主管領導審批,轉辦公室備案。
2、根據人通[]130號文規定:機關、社區工作人員病假在三個月以內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照發。(需持醫保定點醫院相關證明)
3、病假超過三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⑴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⑵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本人工資90%,或扣工資總額10%。
4、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
⑴工齡滿三十年的,工資照發;
⑵工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10%;
⑶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20%;
⑷工齡不滿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30%。
5、對長期病假超六個月的,由醫保定點醫院出具證明,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按有關病假工資發放,并且不參與街道年終考評兌現,取消一切獎金、福利。
6、社區工作人員:月病假超一周的取消當月浮動工資。病假滿一個月不滿三個月的由個人交納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公積金,超三個月以上的停發工資,并由個人交納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公積金。
7、病假計算含法定節假日。
三、事假管理制度
1、機關、社區工作人員有事需請事假的,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辦事處機關人員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社區工作人員經點上領導批準后,按事假處理。未經領導批準,私自離開崗位的,按曠工處理,扣曠工期間全部工資。
2、請事假半天不超過一天者,機關人員由分管領導審批,社區工作人員由點上領導審批,超過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領導審批后轉辦公室備案。
3、全年事假累計不超過三十天或續不超過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間工資照發。
4、全年事假累計超過三十天或續事假超過二十五天,超過天數按本人工資70%計發,年終不參予考評,取消獎金、福利。無故曠工超過十天,單位將勒令其辭職。
5、社區工作人員:請事假超三天,取消當月浮動工資。
此規定自文件頒布之日起執行。
四、探親假管理制度
根據國發[]36號規定:
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內回家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的,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1、職工探親配偶的,每年給一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30天;八年一次探親假的,假期為40天。
4、探親假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機關人員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社區工作人員經點上領導同意后,由主管領導審批轉辦公室備案。假滿后進行銷假,對無故超假的,應按曠工處理。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五、產假管理制度
根據政發[24號文規定:
1、女職工的產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根據醫療單位證明,給予20至30天的產假;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的,產假42天;七個月以上的,產假90天。
3、哺乳期間,嬰兒0—1周歲,女職工每天可享受哺乳時間1個小時。
4、男職工配偶產假期間給予看護假3天,配偶晚育的,給予男職工護理假10天。
六、婚假管理制度
1、婚假三天,晚婚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七、喪假管理制度
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給予喪假6天;配偶的父母死亡,經批準,可給予4天以內的喪假;其它近親屬死亡,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八、說明
1、以上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落實并登記,并及時報主管領導,對違反規定者予以處理。
2、社區干部請銷假制度,上報點上領導簽字,由主管領導審批,并報勞資科備案。
3、全體工作人員要自覺遵守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請銷假制度,假滿后請及時銷假,未及時銷假的視作曠工處理。
4、此規定從年1月起執行,其中事假管理制度自文件頒布之日起執行。
5、此休假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勞資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