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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規范國有資產經營行為,保障國家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的房屋、場地及其它資產(以下簡稱資產)的租賃行為。對外租賃的資產應是資產出租單位占有的國有閑置資產。對外租賃的資產須具有合法的財產權或委托管理使用權,且無權屬爭議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權利瑕疵。
第三條資產租賃應當遵循“價高優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四條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是全市國有資產租賃經營的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㈠負責受理和審批資產出租單位的租賃申請,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租賃底價;
㈡監督資產出租單位公開競價租賃;
㈢按國家規定制定合同文本,并進行鑒證;
㈣負責管理國有資產收益專戶資金。
第五條資產出租單位是國有資產租賃經營的出租人。其主要職責是:
㈠負責合同的簽訂;
㈡負責按合同約定收取租金;
㈢負責資產出租的綜合管理及修繕工作;
㈣按照規定使用國有資產收益專戶資金。
第六條資產出租單位閑置資產的租賃期限可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其中,1年以內(含1年)為短期租賃;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為中期租賃;5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為長期租賃。短期租賃適用于一般程序租賃或續租;中期和長期租賃適用于公開競價租賃。長期租賃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承租人應是企業法人、社團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違法或不良經營記錄的自然人。
第八條租賃程序分為一般程序、續租程序和公開競價程序三種。
㈠一般程序。
1、申報審批。資產出租單位向監管部門提交書面租賃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租賃資產基本情況、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擬定的租賃底價等事項。
2、信息。租賃申請批準后,由資產出租單位負責在本單位內和資產所在地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7天。公告內容包括出租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人電話;租賃資產的地理位置、數量、面積、現狀;租賃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價、競標保證金;競租時間、地點和協議租賃方式等內容。
3、競價報名。競標單位持相關證件、自然人持身份證(戶口本)或工商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到公告指定的租賃報名處登記報名,并交納競標保證金;報名登記人員應認真審核競標人的相關證件和保證金收款憑證,對已報名的競標人按先后順序進行登記和編號,同時嚴格做好報名登記情況的保密工作。
4、競價招標。公開租賃信息后的第8天,出租單位應組織由單位紀檢、財務(資產)、職工代表(3人或5人)參加的招(評)標小組,由招(評)標小組負責評標。評標采用競標人秘密報價(限報一次)、截時截價、當場宣布的方式確定承租人,如出現并列報價,可按報名順序確定或采取多輪報價的方式確定,價高者中標。
5、中標確認。通過公開競標等方式確定的中標人,由招(評)標小組出具中標確認書,資產出租單位當場同其簽訂由監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報監管部門鑒證后出租人、承租人、鑒證單位各持一份。
上述工作結束后,參與競價招標的所有招(評)標小組成員均應在相關租賃文件上簽字認可,證實其過程、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㈡續租程序。原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到期前3個月向資產出租單位提交書面申請,經資產出租單位審核同意后,向監管部門提交書面繼續租用申請,繼續租用申請內容包括租賃資產基本情況、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擬定的租金底價等事項。雙方協商同意后,資產出租單位可與承租人續簽租賃合同,并報監管部門鑒證。協商不一致的,原承租人必須按期無條件交回租賃資產,資產出租單位在結清所欠租金、清點財物后方可退回租賃保證金,雙方合同終止。
㈢公開競價程序。資產出租單位閑置的資產需要中、長期租賃的或已經出租的資產合同到期后承租人需要續租1年以上的,必須實行公開競價租賃。程序如下:
1、申報審批。資產出租單位向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租賃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租賃資產基本情況、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擬定的租賃底價等事項。經批準后,由監管部門委托中介機構通過競標等形式公開租賃。
2、信息。租賃信息由中介機構負責在市綜合招投標中心及相關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上公開,公開信息的時間不得少于10天。公告內容包括出租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人電話;租賃資產的詳實地理位置、數量、面積、現狀;租賃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價、競標保證金;競租時間、地點和競價方式等。
3、競價報名。競標單位持相關證件、自然人持身份證(戶口本)或工商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到市綜合招投標中心租賃報名處登記報名,并交納競標保證金;報名登記人員應認真審核相關證件和保證金收款憑證,對已報名的競標人按先后順序進行登記和編號,同時嚴格做好報名登記情況的保密工作。
4、競價租賃。公開租賃信息后,受委托的機構在市綜合招投標中心和監管部門的監督下,于公告截止日次日采用公開租賃方式進行公開競價,并遵循“價高優先”的原則確定承租人。不得以內部邀標的形式圈定承租人。若公開租賃信息后無競標人應標,可采用降低租賃底價(一次不能超過原底價的10%)的方式再次租賃,直到成交為止。再次租賃公告時間不得少于7天,公告期間有符合上述報名條件的單位或自然人并認可第1次公開租賃底價的可直接確定為承租人。
5、中標確認。通過公開競標等方式確認的中標人以市綜合招投標中心出具的中標確認書為準,所有參與招標工作的人員均應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認可,證實其過程、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未中標人現場退還其競標保證金。
6、合同簽訂和鑒證。租賃競標成功后,承租人(中標人)一次性交納不低于一年租金的保證金后,租賃雙方簽訂由監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報監管部門鑒證后出租人、承租人、鑒證單位各持一份。
第九條承租人的責任和義務
㈠在租賃期內應合法經營,照章納稅,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愛護和妥善管理所租用的國有資產,做好防火、防盜、“門前三包”、綜合治理、計劃生育及安全、保衛等工作,執行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相關責任。
㈡在租賃期內合理使用所承租的資產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因素造成損壞滅失的,負責修復或賠償。
㈢在租賃期內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設施。如需改造、改變房屋結構,須先征得資產出租單位的書面同意并報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裝修(裝潢)投資規模應充分考慮租賃期限和投資回收期。合同期滿,如承租人不再租用,應保持房屋完好。出租單位不承擔承租人改造、改變房屋結構部分的任何經濟補償。
㈣承租人不得擅自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方。
第十條出租人的責任和義務
㈠及時收繳租金,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不得減免合同約定的租金,消費支出不得抵減租金收入。
㈡出租人及有關人員違規操作、故意泄露標底、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不辦理申報審批手續、不收或減免租金的,未執行收支兩條線、坐收坐支的,將依照有關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㈢資產出租單位、監管部門和市綜合招投標中心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競標活動。若出租單位、監管部門和市綜合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或共同利益人參與競標活動的,該工作人員應在競標前申明并予以回避。
第十一條租金收入及票據管理
㈠租金收入統一使用省非稅收入專用票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收益專用),資產收益專用票據由市財政部門向省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申請統一印制,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收益征收與使用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
㈡市財政局設立租金收入財政專戶。租金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統一進入市財政專戶。
㈢市財政局負責專用票據的統一領用、統一保管、統一發放、使用核銷、監督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對專用票據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