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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加強城區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證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和省《城區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城區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實施補償、安頓的適用本方案。
第三條房屋拆遷必需符合城區規劃。維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依照本方案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頓;被拆遷人應當在協議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方案所稱的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單位。
本方案所稱的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區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互相配合,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方案的規定。做好城區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房屋拆遷實行拆遷許可證制度。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不得實施房屋拆遷。
第七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料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彌補、安排資金的專戶存款證明。
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遷人或者受委托拆遷單位應及時將公告內容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拆遷人。
第九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裝飾裝修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料理相關手續。暫停操持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該就前款所列事項。暫停期限最長不得逾越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需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逾越一年。
第十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批準的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
第十一條拆遷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也可以自行拆遷。
也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
第十二條房屋拆遷公告時。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公告之日起5日內作出選擇。拆遷當事人一方在房屋拆遷公告之日起5日內未作出選擇的視為自動放棄,執行拆遷當事人另一方選擇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
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支付。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的可以委托具有評估資格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選擇同一評估機構的共同簽訂委托協議。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支付。兩個評估結果在省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執行原評估結果。評估結果逾越省規定的誤差范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定。
評估費用分別由委托方支付。兩個評估結果在省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執行被拆遷人委托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兩個評估結果超出省規定的誤差范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經當事人申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分別選擇評估機構的拆遷人、被拆遷人分別與所選定的評估機構簽訂委托協議。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彌補金額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就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排面積、安排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明確的事項,簽定拆遷彌補安排協議。
第十四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彌補安排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方案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彌補或者提供拆遷安排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五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判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拆遷人應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實施強制拆遷前。向公證機關料理證據保全。
第十六條拆遷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不得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實施停止供水、供電、供熱及停止供應煤氣等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的行為。
第十七條為保證安全、便于管理、加快拆遷進度。
第十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拆遷彌補與安置
第十九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方案規定。
不予彌補;撤除未逾越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撤除違章建筑和逾越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彌補。
第二十條拆遷彌補方式可以實行貨幣彌補。
對被拆遷人實行不同的彌補安排規范。房屋拆遷不得因建設項目的不同。
被拆遷人有權選擇彌補方式。除國家另有規定外。
被拆遷地段用于同類商品房建設的選擇貨幣彌補的被拆遷人對原地段的同類商品房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一條貨幣補償的金額。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筑面積、樓層、朝向、裝修、環境、配套設施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本市不同類別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制定前。
第二十三條對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和房屋用途的認定。對鎮發放的老式白皮房照,拆遷時。視為無效證照。
第二十四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的安排用房的建筑面積不少于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被拆遷房屋的彌補金額和提供安排用房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被拆遷房屋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并向公證機關料理證據保全后實施拆遷:
(一)產權或者使用權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拆遷被拆遷人購買或建造的享有國家或者單位補貼的房屋。
第二十七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
第二十八條拆遷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搬遷時。
時間為7個月,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按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4元。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排補助費。需要越冬的按每平方米8元,向被拆遷人支付采暖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拆遷非住宅房屋、住宅房屋、未超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經作價彌補又購買拆遷人商業用房的彌補時間為7個月;作價彌補但不購買拆遷人商業用房的彌補時間為3個月。
拆遷時按供電部門規定的規范彌補裝置費及材料費。被拆遷人的動力電。
第三十條對有合法租賃手續的被拆遷人按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6元補償。作價彌補但不購買拆遷人商業用房的彌補時間為3個月。
第三十一條對被拆遷房屋的附屬物,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被拆遷房屋室內裝演,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方案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彌補安排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三)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擅自轉讓拆遷業務的責令改正。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方案規定。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彌補安排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評估機構未按房地產評估規范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降低資質等級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
第三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方案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它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它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對房屋拆遷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在城區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
第三十八條拆遷區段內居民原有的土地使用證由土地部門公告作廢。
第三十九條各鄉(鎮)房屋拆遷的附屬物、室內裝潢、搬遷補助費、臨時安排補助費、越冬采暖費、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四十條本方案未盡事宜。
第四十一條本方案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