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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均衡生育節育措施費用負擔,保證生育期間需求,根據《省城鎮職工生育平安方法》省政府號令)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為其職工、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生育平安費。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包括中省直、市、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民營和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參與生育安全。
第三條市勞動保證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平安管理工作。醫療平安管理中心具體料理生育平安業務。
第四條按規定繳納生育平安費,用人單位參與生育安全。其職工享受生育平安待遇。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參與生育安全。市為一個統籌單位。
第二章生育平安基金
第六條生育平安基金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平安費;
(二)生育平安基金利息;
(三)延遲繳納生育平安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平安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收支平衡”原則籌集。由用人單位繳納生育平安費,生育平安費根據“以支定收。繳費規范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第八條財政開支的按繳費基數的0.4%繳納,生育平安繳費比例確定為。自收自支的單位按繳費基數的0.7%繳納。
第九條按時足額繳納生育平安費,用人單位必需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平安費。生育平安費由參保單位每年一次性向醫療平安管理中心繳納。
第十條生育平安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職工休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
(三)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按規定享受的獎勵費中的局部費用。
第十一條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生育平安基金挪作他用。生育平安基金存入社會保證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勞動保證行政部門依法對生育平安費的征繳和生育平安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平安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生育平安待遇
第十三條下列休假時間內,參保單位女職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休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
(二)女職工懷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懷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懷孕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懷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無法確定工資的按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津貼規范依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從生育平安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自己工資規范的差額局部由用人單位補足。
不享受生育津貼,財政全額開支單位女職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休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
第十四條實行定額補貼,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蓐期內所發生的有關費用按下列規范支付:檢查費300元、接生費150元(難產接生手術費330元)產期住院費和藥費550元(難產住院費和藥費1370元)從生育平安基金中支付。超出局部個人支付。
第十五條按下面規范從生育平安基金中支付:職工實施下列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一)實施長效節育術手術費80元;
(二)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上節育環費用10元、取節育環費用40元;
(三)輸卵管復通術手術費70元;
(四)中止妊娠術人流費80元。
按規定的規范定額補貼,生育平安基金支付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超出局部個人支付。
第十六條所在單位參與生育平安并連續繳納生育平安費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應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獎勵費,對符合《省城鎮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獎勵實施意見》規定的獎勵對象條件的職工。從生育平安基金中支付500元。
第十七條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費用規范的50%補貼,從生育平安基金中支付。
第四章生育平安管理
第十八條生育平安醫療服務實行定點醫療管理。市區內有資質的公辦醫院和鄉(鎮)衛生院可作為生育平安定點醫院。
第十九條確定醫療費收費規范,醫療平安管理中心要與定點醫院簽訂服務協議。超出收費規范的醫療費用,生育平安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依照國家、省基本醫療平安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規范等有關規定執行。超出范圍的醫療費,生育平安基金支付生育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的范圍。生育平安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條并為參保職工提供生育平安服務。醫療平安管理中心按規定為參保單位及職工料理參保登記、費用征繳、待遇支付。
第二十二條然后到醫療平安管理中心報銷,女職工生育醫療費、職工計劃生育費手術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報銷時帶醫療費收據、醫療平安證和相關證明。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繳納生育平安費的依照國務院《社會平安費征繳暫行條例》處置。
并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未按規定繳納、少繳或欠繳生育平安費的限期補繳所欠金額。滯納金并入生育平安基金。
第二十四條虛報、冒領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和獎勵費的由醫療平安管理中心如數追回虛報、冒領的金額。情節嚴重的由勞動平安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職工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平安待遇。并追究用人單位、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證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單位或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醫療平安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并由相關部門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擅自多收或減免應當繳納的生育平安費的
(二)無故延期撥付、擅自增加或擅自減發、停發應由醫療平安管理中心支付的生育平安金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四)截留、侵占、挪用、貪污生育平安基金的
第二十六條造成生育平安基金損失的要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證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定點醫院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將未參保的生育平安人員的醫療費納入生育平安基金支付的
(二)將超出規定的生育平安基金支付項目和定額補貼規范的醫療費用。
(三)采取其他手段騙取生育平安基金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由于用人單位原因沒有參與的職工發生的生育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本方法規定支付。依照本方法應當參與生育安全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