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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區河道管理。改善城市河道環境,促進城市生態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本方案適用于城區(包括東風汽車公司管轄范圍內)所有河道、防洪溝及其附屬設施的整治、利用、保護、開發和與之相關的管理與監督。
第三條城區河道的日常管護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群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區河道的主管部門。并實施本方案。市河道管理處是城區河道日常管理的工作機構。
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該行政區內的河道主管單位。
東風汽車公司是該公司各專業廠區防洪溝的主管單位。
協同做好城區河道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規劃、市政園林、城建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區河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防止水體污染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各執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七條城市防洪與城市建設應統籌規劃。
第二章河道規劃與治理
第八條城區河道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九條城區河道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應當以城市總體規劃、防洪規劃為依據。統籌水經濟、水生態、水景觀、水文化等涉水功能綜合利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應當在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辦城市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條河道范圍內建(構)筑物必須統一納入河道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河道岸線的利用。
第十一條沿河范圍的建設活動應當服從城區河道規劃。須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城區河道的整治與建設。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
第十三條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含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及建筑、構筑物、道路、管道、纜線、取水、排水設施;非河道管理部門整治河道等)必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建設單位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區規劃治理范圍以外的河道,由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補償;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或者導致河道淤積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賠償和修復的責任。
第十六條河道堤防范圍內法律、法規許可的廣告。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市城市經營辦公室負責經營管理。
第三章河道保護與清障
第十七條河道管理范圍按照下列標準劃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河道、兩岸河堤及向外延伸八米以內的地帶;
(二)無堤防的河道。
第十八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棄置工業廢碴、建筑垃圾、泥土、生活垃圾等廢棄物;
(二)擅自從事爆破、采砂(石)開渠、打井、挖窖、挖塘、取土等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堤安全的行為;
(三)種植農作物及蔬菜;
(四)搭建臨時建筑、堆放物料、設置阻水建筑物;
(五)未經批準或不按防洪規范要求擅自對河道進行整治、改道、利用;
(六)已有的沿河建筑物上利用河道空間亂搭亂建;
(七)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八)河道空間利用建筑物、沿河建筑物的生活污水直排河道;
(九)上游河道兩側山體開山炸石、破壞水土保持。影響防洪安全:
(十)開展集市貿易;
(十一)擅自填塞河道、侵占水面及河岸通道;
(十二)沿河護欄、桿線及建(構)筑物上懸掛有礙景觀的物品;
(十三)設立洗車點;
(十四)其他損害、侵占河道及污染河道水體的行為。
第十九條禁止損毀城區河道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與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第二十條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或者擴大排污口的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前。排污管口必須接入污水箱涵。
第二十一條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
(一)河道內采砂(石)取土;
(二)河道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修建工程設施;
(三)企業或單位對河道進行整治的
第二十二條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后,市、區兩級防汛指揮部按照各自管轄范圍責令設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并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四章環境治理與保潔
第二十三條城區河道環境衛生與保潔實行分級管理、部門配合、分工負責、群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一)河道內環境衛生保潔。對河道內的垃圾和水面漂浮物進行打掃、打撈、清理。
(二)沿河居民生產、生活污水的收集、處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管理。各類污水排放必須全部納入專門的收集管網。
(三)沿河欄桿、燈飾、人行步道及河岸、河道內綠化美化帶和草坪、樹木的養護與保潔工作由市政園林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管理。
(四)沿河道路、居民區等地段。按規定標準設置垃圾容器,并定期進行清洗、擦拭,對破損容器進行更換,保持整潔、完好、有效。
(五)環保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對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六)河道兩岸沿線的環境衛生。按照所在地段,分別由市政園林主管部門、茅箭、張灣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對影響河道環境的亂搭亂建、污水直排、向河道內亂丟和傾倒垃圾等污染水體的經營活動及違章建筑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整治。
街辦、社區居委會要把河道及周邊環境衛生納入“門前三包”管理范圍。
第二十四條市、區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東風汽車公司應嚴格按照分級管理權限。
第五章管理機構、范圍和職責
第二十五條市、區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分級管理權限。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城區河道實行分級管理。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七條河道堤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及防汛工作由市、區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事權劃分負責實施。
河道管理范圍內排污管線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河道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河道管理范圍內沿河兩岸地質災害的預防、監控、管理、處置等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河道管理范圍內綠化、娛樂、景觀、環衛等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由市政園林部門負責。
河道兩岸亂搭、亂建的監督和查處由城建監察主管部門負責。
東風汽車公司各專業廠區防洪溝的建設與管理由東風汽車公司負責。
第六章治理與管理經費
第二十八條城區河道治理按照規劃確定治理項目。
第二十九條城區河道管理機構的人員、辦公、防汛、河道建設、工程維護、衛生保潔、河道內綠化、美化等經費。分別納入市、區兩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十條河道堤防范圍內法律、法規許可的廣告。所收費用執行收支兩條線,由市財政按比例劃撥用于河道維修和水毀修復。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河道管理范圍內違反本方案規定的下列違法行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
(一)違反本方案第十三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批準手續;工程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依照《防洪法》水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二)違反本方案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依照《防洪法》《水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三)違反本方案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九項規定。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補救措施,并依照《防洪法》《水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四)違反本方案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排除阻礙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依照《防洪法》水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五)違反本方案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影響防洪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依照《防洪法》《水法》《河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六)違反本方案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在河道內開展集市貿易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
(七)違反本方案第十六條規定在河道堤防范圍內未經批準。采取補救措施,并依照《省河道管理實施方案》省戶外廣告管理實施方案》相關規定給予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河道管理范圍內違反本方案規定的下列違法行為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
(一)違反本方案第十八條第六項、第十三項規定在沿河建筑物上利用河道空間亂搭亂建、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立洗車點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二)違反本方案第十八條第八項規定。限期改正,并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省城市排水許可管理方案》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三)違反本方案第十八條第十二項規定在沿河護欄、桿線及建(構)筑物上懸掛有礙景觀的物品的責令其改正。
第三十三條河道管理范圍內違反本方案規定的下列違法行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
(一)違反本方案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消除污染,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消除污染,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方案規定。
第三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規劃、市政園林、城建監察等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方案由市政府法制辦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方案自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