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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文化體育事業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文化體育事業發展,現根據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文化體育事業費是財政為保證文化、體育事業的正常開展而設立的專項事業經費。
第三條文化體育事業費的使用應遵循“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分項核算、專款專用”原則。
第四條文化體育事業費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執行國家財務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對資金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負責文化體育事業費預決算管理,全面、真實、準確反映文化體育事業費收支情況,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重點保障具有重大影響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二章預算的編報與審批
第五條文化體育事業費預算是指根據全年文化體育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收支預算。
第六條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文體部門要對各項開支因素加以認真分析,進行綜合平衡。分輕重緩急,按項目編制,按規定、按程序報送區財政局。經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研究,經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后,下達預算安排通知書。
第七條文化體育事業費年度預算一經批復,由財政局按預算執行,原則上不得突破。因特殊原因需調整的項目由財政局提出意見后報分管區長審批,報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八條預留省、市大型活動經費。省、市大型活動經費預留的比例不高于文體專項經費總額的10%。預算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市級以上范圍內開展的突擊活動所引發的增支因素,先從預留省、市大型活動經費中開支,其支出明細項目年終報區人大常委會備案,需增加預算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九條經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的文化體育事業費由區財政局按項目實施進度按時足額撥付。
第三章支出范圍與管理
第十條文化體育事業費支出包括:圖書館經費、群眾文化館經費、文化部門直接開支的事業費、體育場館補助費以及各級體育行政管理部門的群眾體育活動費。
第十一條文化體育事業費具體支出項目包括:
1、文化體育事業單位在編的人員經費和區圖書館的購書費;
2、傳統的群眾性文化活動:群星獎、文化品牌創建、少兒各類活動等;
3、具有我區特色的品牌文化活動:區文藝團隊為農村、社區演出,放電影,農民藝術節,農民足球賽,千人腰鼓活動等;
4、電腦城專項整治活動經費;
5、群眾體育全民健身活動;
6、參加省市各類大型文體活動;
7、掃黃打非工作,文化體育市場稽查;
8、文化產業發展與管理經費
9、各種文體設備添置及設施維修;
10、其他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二條文化體育事業費的支出應嚴格遵循“預算、審批、執行、調整、決算”的程序進行,所有上述費用應在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的各項預算指標內執行,不得突破。各項預算資金之間,不得相互擠占挪用,特殊情況需經區人民政府或區財政局批準,并報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三條文化體育事業費支出管理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和開支標準執行,文體活動的經費直接用于基層的比例不低于30%,不得任意擴大開支標準和范圍。財政部門應根據文體項目進度和預算,及時足額撥付以保證活動正常運轉。
第十四條文化體育事業費的使用涉及專項設備的購置,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決算編報與監督
第十五條凡大型文體活動結束后,文體部門需將經費決算專項報告財政局,財政局將對應預算上報、預算審批進行專項督查,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財政局在加強日常財務監督檢查的基礎上,結合決算批復工作,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審核,發現有不符合財經法規的,有權進行糾正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文化體育事業費年度使用情況納入區審計局年度同期審計范疇,受財務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