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區委退二進三工作規定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市區“退二進三”工作,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升城市形象,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低效利用建設用地二次開發的若干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退二進三”,是指將位于規劃實施范圍內的作為第二產業的工業企業,通過采取貨幣補償、異地置換建設用地、租賃標準廠房、改變或不改變用地性質等方式退出,騰出空間用于發展第三產業或城市公共設施建設的活動。
第三條市區“退二進三”的實施范圍為東至世紀大道、西至文華路、北至環城北路、南至中華路及崇福大道,以及根據城市規劃和發展需要進行改造的其他區域。實施重點為區域內環境影響較大、不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工業企業。
第四條市區“退二進三”工作由梧桐街道、經濟開發區、公投集團等單位根據各自的管轄區域分別組織實施。
第二章退出方式
第五條列入“退二進三”企業,可選擇下列方式退出:
(一)貨幣補償安置;
(二)異地置換建設用地或租賃標準廠房安置;
(三)不改變用地性質,利用存量土地和廠房發展服務業;
(四)改變用地性質,利用存量土地和廠房發展服務業。
第六條選擇異地置換建設用地安置且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經市“退二進三”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可搬遷到指定的開發區或工業區:
(一)搬遷后實施的項目符合國家、省、市產業導向目錄及產業布局規劃;
(二)項目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注冊資金等相關指標和要求達到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全市工業園區集聚集約發展的實施意見》和《市工業投資項目準入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
(三)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現狀不存在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閑置、空閑建設土地。
第七條鼓勵符合異地置換建設用地安置條件的企業在本市以租賃標準廠房等方式發展生產。
第八條企業在不改變用地性質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現有存量土地和廠房興辦信息服務、研發設計、文化創意等服務業,但應按《市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89號)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并在不影響周邊地塊開發的前提下,企業也可以改變用地性質,利用現有存量土地和廠房興辦服務業,但改變用地性質后其房地產僅限于企業自用或出租,不得分割轉讓和分割辦理房地產權證。經市政府批準后,可采取協議方式處置,但應按市場評估地價補繳地價款。
第十條按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方式實施“退二進三”的,應由土地使用權人提出申請,并制定“退二進三”實施方案,報市“退二進三”工作領導小組項目審定組審定。
第十一條對因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或實施新的城市規劃后用地性質調整為經營性房地產開發或部分調整為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收購土地使用權后,納入政府土地儲備。
第三章補償與安置
第十二條對實施“退二進三”企業的補償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后確定,評估機構由企業從本市相關主管部門備案的名單中選定,評估所需費用由實施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對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實施“退二進三”的企業,其補償包括土地使用權、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機器設備的價值補償,以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項目。
對選擇異地置換建設用地或租賃標準廠房方式實施“退二進三”的企業,其補償包括土地使用權、房屋及其附屬物價值補償,以及機器設備搬遷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項目。
對選擇改變或不改變用地性質、利用現有存量土地和廠房發展服務業方式實施“退二進三”的企業,不作任何補償。
第十四條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應報市“退二進三”工作領導小組項目審定組審定,實施單位應依據審定后的補償金額與企業簽訂補償協議。
第十五條選擇本規定第五條第(一)、(二)項方式實施“退二進三”的企業,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土地使用權價值補償:以國有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在市政府公布的同期工業用地出讓基準價的基礎上,經評估后確定;以國有劃撥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市政府公布的同期工業用地劃撥基準價的基礎上,經評估后確定;以集體建設用地批準撥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參照國有劃撥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形補償。
(二)房屋及附屬物價值補償:按照重置成本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三)機器設備價值補償:按照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后的殘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四)機器設備搬遷補償:按照機器設備拆除、運輸、安裝等所需支出的費用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根據企業前3年的經濟效益等因素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六)排污權和節約用能補償:排污權的處置和補償根據《市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暫行辦法》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企業,停產停業補償期限為12個月;選擇異地置換建設用地安置或租賃標準廠房的企業,停產停業補償期限為6個月;重大項目經市“退二進三”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可適當延長。
第十七條對實施“退二進三”的企業,按下列規定給予獎勵:
(一)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企業,對其退出的土地給予每畝5萬元的節約用地獎勵,對其被拆遷的房屋及附屬物在價值補償的基礎上,給予10%的獎勵,在簽訂補償協議后6個月內實施搬遷騰空,經驗收合格并辦妥移交手續,按企業全部資產評估總價值的10%給予按期搬遷獎勵;
(二)選擇異地置換建設用地和租賃標準廠房安置的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1年內或簽訂標準廠房租賃協議后3個月內實施搬遷騰空,經驗收合格并辦妥移交手續的,按企業全部資產評估總價值的5%給予按期搬遷獎勵;
(三)選擇租賃標準廠房安置的企業,廠房租金3年內按市場價的20%給予補助,期滿后按市場同期價格執行。同時,按照搬遷前一年繳納的稅收(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地方留存部分為基準,3年內其新增稅收地方留存部分給予全額獎勵;
(四)對企業因關停騰退出的用能空間,按上年度用能量折合標煤量給予每噸20元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八條對異地置換建設用地進入指定開發區或工業區自行建設的企業,在市政府公布的同期工業用地出讓基準價的基礎上,經評估后實行協議出讓,用地規模不超過原企業用地面積,對節約的建設用地給予每畝5萬元的獎勵。
企業項目建設期限、規費繳納、新增地方財政獎勵等按照市政府推進工業園區集聚集約發展的相關政策執行;對符合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及其他先進制造業,其新投入的設備按市政府實施“退低進高”的相關政策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對實施“退二進三”后企業騰出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統一收儲。實施單位在“退二進三”過程中有資金困難的,可向市土地儲備中心申請收儲成本款,但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二十條企業實施“退二進三”后,房屋及附屬物、機器設備等經過補償的,其財產權歸實施單位;未經補償的,由企業自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實施“退二進三”區域采取下列管控措施:
(一)不再新增工業用地、不再新注冊成立有環境影響、不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工業企業;
(二)列入“退二進三”的企業,其工業用地不得分割轉讓,不得改建、擴建廠房,不得實施項目技改,已批未建項目一律停止實施。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第三條所列區域外的其他區域實施“退二進三”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有關鎮、街道應明確實施“退二進三”的區域,并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市“退二進三”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組織實施。
實施“退低進高”的企業和列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涉及舊城區改建需要拆遷的企業,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三條“退二進三”工作中的重大、特殊情況處理,可由市“退二進三”工作領導小組按“一事一議”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列入“退二進三”的企業應切實做好職工的勞動關系處置和債權債務處理,保障企業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利。對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取消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市“退二進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