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病媒生物防控規章制度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病媒生物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改善環境和提高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病媒生物。指傳播人類疾病和威脅人類健康的鼠類和蚊、蠅、蟑螂、臭蟲、螞蟻、蚤、虱、蜱、螨等衛生害蟲。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堅持群眾動手、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科學治理、分類指導和群眾治理與專業治理相結合的原則。并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第五條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
做好本系統本單位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市、縣(市、區)愛衛會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大力宣傳愛國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動員群眾參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調查研究、技術指導、業務培訓、密度監測工作。監測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
第七條醫院、賓館、飯店、商場、超市、機場、港口、火車站、長途汽車站、交通工具等人員集中的場所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筑工地、農副產品市場、廢舊品收購站、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糧庫等(以下稱重點病媒生物防制責任單位)易孳生或招至病媒生物的場所。設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殺設施,指定人員負責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并接受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鼠、蚊、蒼蠅、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監測。
第八條衛生、工商、質監、藥監等部門在審核發放食品生產經營、公共場所相關許可證時。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愛衛會的部署。
第十條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責任制:
(一)公共綠地、道路附屬綠地、窨井、下水道、垃圾填埋場、中轉站、公用垃圾桶(箱)公共廁所等公共環境和場所由市政園林部門負責;
(二)河道、河岸、防洪溝渠由水利部門負責;
(三)城鎮居民區及居民區附設的垃圾房(桶、箱)蓄糞池由當地社區居民委員會、產權單位或者由其委托的物業管理機構負責;
(四)農村垃圾房(桶、箱)蓄糞池、水塘、溝渠以及農村生產用有機垃圾處理由當地村民委員會負責;
(五)農副產品市場由市場舉辦單位負責;
(六)拆遷、建設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單位內部和居民住宅由單位和居民負責;
(八)其他場所按隸屬關系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部門負責。
其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責任由當地愛衛會或者其共同的上一級愛衛會確定。責任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區域。
第十一條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每年春、秋兩季開展全方位的病媒生物消殺活動;
(二)環境防治。充分發動群眾。徹底清除垃圾、積水,填平坑洼,治理“四害”孳生場所,清除鼠洞、鼠咬痕、鼠糞等鼠跡,重點病媒生物防制責任單位要完善病媒生物防治的設施;
(三)物理防治。可用鼠籠、鼠夾等器械以及粘、誘、捕、打、燙等方法捕殺病媒生物;
(四)化學防治。用國家規定的殺蟲(滅鼠)藥劑通過滯留噴灑投放等方式殺滅病媒生物;集中化學防治實行統一組織、統一購置藥餌、統一投藥時間。并符合規范要求。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單位、居民應當根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業技術要求。采取相應措施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密度指標值控制在國家相關標準以內:
﹙一﹚滅鼠標準:夾夜法測定不超過1%粉跡法測定不超過3%重點單位防鼠設施不合格處不超過5%
﹙二﹚滅蚊標準:室內及職工和學生宿舍、普通工作間有蚊房間不超過4%外環境各種存、積水中。
﹙三﹚滅蠅標準:室內有蠅房間不超過3%重點單位有蠅房間不超過1%平均每陽性房間的蠅數不超過3只;食品、飲食行業操作間、直接入口食品的場所和單位食堂操作間、庫房和醫院病房不得有蠅。
﹙四﹚滅蟑螂標準:室內有蟑螂成蟲或若蟲陽性房間不超過3%未孵化蟑螂卵莢的房間不超過2%平均每間房不超過4只。
第十三條申報市級衛生縣、衛生鎮、衛生村要求滅鼠必須達到全國愛衛會規定的標準。
蒼蠅密度不超過國家標準的2-3倍。重點病媒生物防制責任單位應主動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鼠、蚊、蟑螂密度監測,申報市級衛生先進單位的要求鼠、蚊、蟑螂密度必須達到全國愛衛會規定的標準。并有監測合格報告。
第十四條公共環境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所需經費。
第十五條單位、居民戶可以根據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技術要求。也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服務機構具體實施。重點病媒生物防制責任單位逐步推行由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服務機構實行專業防制。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服務機構應當與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簽訂合同。服務質量未達到合同要求的應當承擔約定的責任。
第十六條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庫房;
﹙二)有健全的服務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中級以上職稱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四)從業人員具備相應專業知識。
﹙五)所用的消殺藥物、器械符合規定的要求。
第十七條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服務機構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接受愛衛辦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技術指導和防制效果的監測評估。
第十八條經營、使用的消殺藥械質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的要求。禁止生產、配制、銷售、使用國家禁用以及沒有批準文號、商標、使用說明、廠名、廠址等標識的消殺藥械。
第十九條實行殺鼠劑經營資格核準制度。殺鼠劑經營資格核準和經營的指導工作。農村由市、縣(市、區)農業部門負責。殺鼠劑經營必須先取得經營資格核準后,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
禁止生產、銷售、運輸、儲存、使用毒鼠強等劇毒殺鼠劑。
第二十條各級愛衛辦應當加強對消殺藥物生產、經營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被檢查者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對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市愛衛會按照滅鼠、滅蚊、滅蠅、滅蟑先進城市標準。
各級愛衛會應當對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各級愛衛會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愛國衛生監督員。愛國衛生督查員應當加強對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未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由市、縣(市、區)愛衛辦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仍不改正的市、縣(市、區)愛衛辦可以指定具備資質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務機構代為實施消殺滅工作,所需相關費用由該單位、居民承擔。
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相關標準或者達不到本制度第十二條規定要求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公共場所未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不具備基本工作條件的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服務機構擅自提供有償服務的由市、縣(市、區)愛衛辦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服務機構在提供病媒生物防制時使用禁用藥物的由市、縣(市、區)愛衛辦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殺鼠劑經營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非法物品。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市、縣(市、區)愛衛辦可以通報批評,并建議其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各級愛衛辦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相關行政部門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防范和消殺設施不完備、病媒生物密度超過控制標準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經營場所發放相關許可證的
(二)對病媒生物統一消殺活動組織不力。
(三)審批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服務機構時。
(四)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工商注冊的單位和個人。而不予取締的
(五)發現消殺藥物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服務機構不再具備規定條件。
(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銷消殺藥物、器械。
(七)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