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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誰污染、誰補償”、“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參照《省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政辦〔〕9號),制定《市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域內地表水生態補償。
第三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生態補償水質監測方案,確定水環境生態補償水質監測斷面、監測項目、監測頻次,并負責水環境生態補償水質監測數據質量保證及管理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生態補償金扣繳及資金轉移支付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市政府下達的污染減排及總量控制計劃,采取有效措施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確保斷面水質達到考核目標的要求。
第四條根據市政府與各縣(市、區)政府、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簽訂的環保責任目標,補償考核的因子為: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根據水質變化及實際需要,考核因子可適當增加。
第五條生態補償基準金由各考核斷面的考核系數和扣繳標準確定,24個考核斷面的生態補償基準金見附件。
第六條對各考核斷面水質出現超出與市政府簽訂的目標值的,根據超標程度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扣繳補償金:
(一)0.2<超標倍數≤1.0時,生態補償金按照“超標倍數×生態補償金”計算;
(二)1.0<超標倍數≤2.0時,生態補償金按照“2×超標倍數×生態補償金”計算;
(三)超標倍數>2.0時,生態補償金按照“4×超標倍數×生態補償金”計算。
第七條扣繳生態補償金的計算依據為《市地面水環境責任目標斷面監測通報》中的水質監測數據,有水質自動監測站的取其周均值作為監測數據,沒有水質自動監測站的取其一周內的某一天數據作為監測數據,按周計算應扣繳的生態補償金。
第八條如果我市省控出境斷面水質超標被扣款,其上游有關考核斷面中只有一個出現超標現象時,則不論超標倍數大小,均由其所在地方政府承擔省財政對我市財政的扣款。
如果我市省控出境斷面水質達標未被扣款,其上游有關考核斷面中有超標現象的,依照第五條、第六條的計算方法對相關縣(市)、區減半扣繳生態補償金。
第九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質監測數據,計算各考核斷面每周超標倍數和生態補償金扣繳數額。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計算的生態補償金扣繳數額對水質超標的縣(市)、區下達預算扣款文件。扣繳生態補償金采取市財政年終結算時扣收該縣(市)、區財力的辦法。
第十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月向各縣(市、區)政府、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通報生態補償金扣繳情況。定期在新聞媒體上生態補償金扣繳情況和生態補償金獎勵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生態補償金用于上下游生態補償、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水質、水量監測監控能力建設以及對水環境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較好縣(市)、區的獎勵等。
第十二條扣繳的生態補償金,首先用于上繳省財政對我市出境斷面水質超標扣劃的生態補償金。年終結算其結余部分及省財政補償和獎勵我市的水環境生態補償專項資金按以下原則進行分配:
(一)50%用于我市水環境生態補償。
(二)50%用于水環境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較好的縣(市、區)的獎勵、水污染防治和環境監測監控能力建設,其中用于水污染防治和環境監測監控能力建設的比例不低于70%。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環境保護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市轄海河流域水環境生態補償實施辦法(施行)的通知》環〔〕2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