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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農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地方開展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農科教發[]5號)精神,保證我省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產業示范培訓基地依托單位遴選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產業示范培訓基地是指針對我省的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以成果擴散為主線,按照農業生態區域類型,參照優勢特色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整合州(地、市)級科研機構和教學單位中的科技資源的基礎上,在典型農業區域建設的具有科技成果集成創新、試驗、示范及推廣培訓功能的示范培訓機構。
第三條 產業示范培訓基地的主要職責有:
(一)建設并完善高標準實驗田(林、場、站),配合產業首席專家,對研發、引進的新品種、新技術開展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等中間試驗工作,為新品種、新技術的審定推廣提供準確的技術依據。
(二)建立并完善原原種場,開展新品種、新技術的試驗鑒定和示范推廣工作,為本地區農業生產確定高產、優質當家品種和接班品種,促進新品種的更新換代。
(三)建立并完善快速化驗實驗室,監督并指導本產業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和市場競爭力,保障城鄉居民安全消費。
(四)建立并完善信息收集反饋機制,調查、收集州(地、市)生產實際問題與技術需求信息,監測分析本州縣疫情、災情、產銷信息等動態變化,按季度上報產業首席專家,并協助處理相關問題。
(五)承擔州(地、市)、縣專業技術骨干、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培訓任務。
(六)開展品種、栽培、養殖、病蟲防治等技術集成配套大示范,展示最新農業科技成果,并做好相關技術服務工作。
(七)完成省現代農業產業體系建設管理咨詢委員會及產業首席專家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四條 省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管理咨詢委員會指導產業示范培訓基地依托單位的遴選工作,管理咨詢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承辦產業示范培訓基地依托單位的遴選工作。
第五條省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管理咨詢委員會指導產業示范培訓基地的考核工作,監督評估委員會具體承辦產業示范培訓基地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遴選方式
第六條 依托單位通過州(地、市)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農(牧)科所、涉農院校、農業科技示范園區、產業示范基地、龍頭企業等單位提出申請及執行專家組提名相結合的方式產生。
第七條遴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選優原則。
第八條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所從事產業符合國家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規劃、省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設定的范圍,以優勢特色農產品發展為重點,產業規模、產品特色和代表性等方面在本州(地、市)范圍內具有絕對優勢;
(二)有完成綜合試驗、示范、技術傳播擴散工作的基礎條件,以往開展科技綜合試驗、示范和推廣工作成效顯著,能為產業示范培訓提供一定規模的試驗示范基地,具備良好的辦公及儀器設備等基礎條件。
(三)具有開展專業技術培訓所需的基礎設施和設備,有理論技術水平高、培訓經驗豐富的專兼職師資隊伍。
(四)能優選和培養一支勇于探索、甘為人梯、樂于奉獻的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并完成農業科技成果集成創新、試驗示范、技術傳播擴散的任務。
(五)依托單位及主管部門或所在地政府有較高的積極性,能夠承諾保證產業示范培訓基地聘用人員的工資福利、黨政關系、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能夠保證人員在某地的工作時間,能配備必要的輔助人員,為人員開展業務活動提供場所、儀器設備與設施等方面的便利條件。
第九條 管理咨詢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省農業產業化發展布局和《省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遴選方案,并相關信息。
第十條參選單位填寫《省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產業示范培訓基地依托單位申報書》,征得所在州(地、市)農(牧)業局工的同意,并報管理咨詢委員會辦公室。
第三章 審批
第十一條 管理咨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組,對申報的依托單位進行評審,擬定產業示范培訓基地依托單位建議名單,報管理咨詢委員會審核。
第十二條 管理咨詢委員會將候選名單向社會公示7天,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三條 管理咨詢委員會將侯選名單呈報省農牧廳審批。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條 考核分年度考核和綜合考核。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至下一年度2月之間進行;綜合考核在每5年一個實施周期的第5年年初進行,綜合考核當年不再安排年度考核。
第十五條考評的主要依據:
(一)任務書、任務委托協議書;
(二)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三)工作日志;
(四)其他。
第十六條主要考核內容:
(一)實驗田(林、場、站)、原原種場、快速化驗實驗室的建立完善情況;
(二)對研發、引進的新品種、新技術開展試驗、示范情況;
(三)對農業科技成果的集成創新、配套示范情況;
(四)對州(地、市)的產業技術支撐和服務情況;
(五)信息收集反饋機制的建立完善情況;
(六)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情況;
(七)對體系及首席專家工作的配合情況;
(八)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監督評估委員會組織考核組根據主要考核內容對產業示范培訓基地工作業績和成效進行科學、準確地考核,并確定是否合格,形成考核意見,提交管理咨詢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八條管理咨詢委員會辦公室報管理咨詢委員會審核考核結果。
第十九條管理咨詢委員會向社會相關考核信息,并對考核不合格的產業示范培訓基地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對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產業示范培訓基地,取消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管理咨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