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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農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農科教發[]12號)及農業部《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人員考評辦法(試行)》精神,保證我省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產業示范培訓基地人員遴選及考核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產業示范培訓基地人員是指在產業示范培訓基地任職的主任及技術員。
第三條 主任崗位主要職責:
(一)在省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管理咨詢委員會及首席專家的領導下,負責產業示范培訓基地的全面工作;
(二)根據省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產業任務規劃,制定產業示范培訓基地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并負責落實和具體實施。
(三)組織技術員認真完成首席專家下達的各項農業科技成果的適應性試驗示范和轉化任務,積極開展如品種、栽培、土壤肥料、病蟲防治等技術集成配套大示范,展示最新科技成果,讓當地農戶親眼見證科技惠農的力量。
(四)組織技術員員調查、收集本州縣生產實際問題與技術需求信息,監測分析本州縣疫情、災情、產銷信息等動態變化,按季度上報首席專家及省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管理咨詢委員會辦公室,并協助處理相關問題。在應急或災害情況下按管理咨詢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要求進行上報。
(五)配合首席專家,在產區進行相關調研與指導,發現產業中的問題,與首席專家和有關專家共同確定試驗、示范有關技術,通過示范總結出解決問題的技術方案。
(六)積極開展專業技術骨干和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四條技術員主要崗位職責:
(一)在主任的領導下,按分工負責產業示范培訓基地的具體工作;
(二)認真各項農業科技成果的適應性試驗示范和轉化任務,積極開展如品種、栽培、土壤肥料、病蟲防治等技術集成配套試驗示范。
(三)調查、收集本州縣生產實際問題與技術需求信息,監測分析本州縣疫情、災情、產銷信息等動態變化,
(四)開展專業技術骨干和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
第五條省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管理咨詢委員會指導基地人員的遴選工作,執行專家組具體承辦基地主任遴選工作,首席專家具體承辦技術員的遴選工作。
省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監督評估委員會指導產業示范培訓基地人員考核工作,執行專家組具體承辦基地主任考核工作,首席專家具體承辦技術員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遴選方式
第六條產業示范培訓基地主任及技術員人選遴選范圍重點在州(地、市)、縣農(牧)業局、農(牧)科所、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涉農院校和農業科技示范園區、產業示范基地、龍頭企業等單位。主任的遴選采取首席專家推薦或個人自薦的形式產生,技術員的遴選采取產業示范培訓基地主任推薦、產業示范培訓基地依托單位推薦或個人自薦的形式產生。
第七條遴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選優原則。
第八條主任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扎實的專業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主持或參與過本產業技術領域的科研項目任務,熟悉本產業發展現狀及產品的生長發育規律和特點,有豐富的生產一線或基層實踐經驗。
(二)從事相關產業技術試驗示范或推廣培訓研究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原則上年齡在55歲以下,在本領域中有一定學術地位的中青年人員優先考慮。
(三)身體健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工作作風,誠信廉潔,具備較強的社會活動、組織管理和協調合作能力,對現代農業技術推廣培訓領域有創新性的構想,具有爭取和主持重點推廣培訓項目的能力,能自覺接受體系相關制度的管理。
(四)保證有超過80%的時間和精力完成承擔的試驗示范和推廣培訓任務。
第九條技術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農業科技推廣事業,具有扎實的專業理論基礎,熟悉本產業發展現狀及產品的生長發育規律和特點,有一定的農業科技試驗、示范、推廣培訓經驗。
(二)從事相關產業技術試驗示范或者推廣培訓研究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原則上年齡在50以下,在本領域中有一定學術地位的中青年人員優先考慮。
(三)身體健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學風,誠實守信,具有較強的協調合作能力;能自覺接受體系相關制度的管理。
(四)保證有超過80%的時間和精力完成承擔的試驗、示范和推廣培訓任務。
第十條 管理咨詢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省農業產業化發展布局和《省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主任及技術員遴選方案,并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擬應聘主任參選人員填寫《省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產業示范培訓基地主任推薦(自薦)表》,征得所在工作單位的同意,并報管理咨詢委員會辦公室。
擬應聘技術員參選人員填寫《省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產業示范培訓基地技術員推薦(自薦)表》,征得所在工作單位的同意,并報管理咨詢委員會辦公室。
第三章 審批
第十二條 執行專家組對申報主任的自薦、推薦人選進行評審,擬定產業示范培訓基地主任候選名單,報管理咨詢委員會審核。
首席專家對申報技術員的自薦、推薦人選進行評審,擬定產業示范培訓基地技術員候選名單,報執行專家組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管理咨詢委員會將產業示范培訓基地主任候選名單向社會公示7天,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四條 管理咨詢委員會將產業示范培訓基地主任侯選名單呈報省農牧廳審批。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五條 考核分年度考核和綜合考核。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至下一年度2月之間進行;綜合考核在每5年一個實施周期的第5年年初進行,綜合考核當年不再安排年度考核。
第十六條考評的主要依據:
(一)任務書、任務委托協議書;
(二)產業示范培訓基地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三)個人年度述職報告;
(四)工作日志;
(五)其他。
第十七條主任崗位考核內容:
(一)任務委托協議中規定的各項指標及完成情況;
(二)對本區域產業發展和技術支撐情況;
(三)組織管理和本站人員的工作協調情況;
(四)團隊人員參加體系工作和團隊建設情況;
(五)工作日志填報情況;
(六)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技術員崗位考核內容
(一)任務委托協議中個人承擔的各項指標及完成情況;
(二)對本區域產業發展和技術支撐情況;
(三)工作日志填報情況;
第十九條考核組根據主要考核內容對產業示范培訓基地主任及技術員工作業績和成效進行科學、準確地考核,并確定是否稱職,形成考核意見,提交管理咨詢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條管理咨詢委員會辦公室報管理咨詢委員會審核考核結果。
第二十一條管理咨詢委員會向產業示范培訓基地反饋考核信息,并辭退不稱職人員。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管理咨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